【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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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20180117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20180117

索引号:FJ00116-0209-2018-00016 发文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闽建科[2018]4号发文日期:2018-01-17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2018-01-23 15:51 字号: 大中小阅读: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17日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图1 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5 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1)福建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附录A,福建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0.3kN/m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图2 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第四条内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 2018 年2 月 1 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01 月- 3 -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 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 ] :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 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 100mm 的混凝土反口。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图1 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5 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1)福建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附录A,福建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0.3kN/m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图2 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第四条内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闽建许〔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为遏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二、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企业资质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资质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及时组织资质批后核查:(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审批部门要在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已审批每一家企业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企业资质审批数的10%。

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抽查结果,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三)重点核查:企业资质申报人员和业绩真实情况。

三、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对于未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一)每年动态核查一次。

(二)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资质跨区域转移,申请颁发资质证书且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由后发证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予以颁发资质证书;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行业文件资料】[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资料】[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业⽂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程设计若⼲技术规定福建省住宅⼯程设计若⼲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经济、绿⾊、美观”建筑⽅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的若⼲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程质量安全提升⾏动⽅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程设计若⼲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2018年2⽉1⽇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图审查机构、施⼯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负责⼈、专业负责⼈和施⼯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单位及项⽬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建筑专业第⼀条⾼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少应设置⼀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于多台电梯中最⼤轿厢深度,且不应⼩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

[条⽂说明]:为实现在宅⾼龄⽼⼈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墙⾯整体防⽔,满⾜《建筑外墙防⽔⼯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平构件(空调板、⾃由排⽔的⾬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度不⼩于100mm的混凝⼟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为遏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二、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企业资质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资质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及时组织资质批后核查:(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审批部门要在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已审批每一家企业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企业资质审批数的10%。

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抽查结果,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三)重点核查:企业资质申报人员和业绩真实情况。

三、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对于未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一)每年动态核查一次。

(二)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资质跨区域转移,申请颁发资质证书且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由后发证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闽建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4〕1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厦门市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27-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规程》DBJ/T 13-227-2016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DBJ/T 13-227-202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食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按《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改执法活动。

笫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 1 -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2018版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图1 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5 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1)福建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附录A,福建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0.3kN/m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图2 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第四条内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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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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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27
•【文号】建办市函〔2018〕779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
证书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8〕77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闽建许〔2018〕143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拟于2024年4至6月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2024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福州或厦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定房屋征收行业(网址:https://220.160.52.164:8813/gaia/login.html#/),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附件中的“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其单位进行复核。

2024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详附件)报送省厅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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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图1 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5 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1)福建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附录A,福建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0.3kN/m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图2 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第四条内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2 排气(烟)道预留洞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筋,且洞口周边必须上翻不小于120㎜高50㎜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挡水带。

3 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3)。

图3 卫生间、屋面成品止水节预埋示意图[条文说明]:(1)为满足住户采用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卫生间内墙面防水性能的要求,做出本条规定,同时规定墙面防水层、防潮层及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避免水汽向相邻房间渗透。

(2)用水房间楼地面及屋面预留洞口周边应设与主体结构同时浇倒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反口,避免水从洞口处流下。

第五条屋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

2 二道及二道以上防水材料组合使用时,应考虑不同防水材料的相容性,柔性防水材料与刚性保护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 屋面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井等部位,沿墙与屋面板垂直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反口,高出屋面构造面层的高度不低于300㎜。

4 出屋面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3)。

[条文说明]:本规定将各类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均规定为Ⅰ级,要求采用两道防水设防,并提示防水材料间相容性及隔离层问题,具体做法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安全防护:住宅阳台、上人屋面、平台走廊及室外楼梯等处的防护栏板,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其厚度应经结构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厚度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表7.1.1-1的规定,并不小于12.76㎜。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外玻璃防护栏板的类型,强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并要求玻璃厚度同时满足结构计算、《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不小于12.76㎜三个条件。

第七条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其距楼地面0~800㎜范围均不应设横杆及可攀爬花饰或构造。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防护栏杆防攀爬的构造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应考虑栏杆扶手、墙体保温、墙面装修等对楼梯梯段、公共走廊、室内走廊净宽的影响。

公共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九条住宅消防栓暗埋时,消防栓背面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且其性能不低于规范中相应位置墙体耐火极限和隔声性能的要求。

二结构专业(一)地下室部分第十条地下室(包括±0.000)水平构件(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C30~C40;地下室侧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C30~C40。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一条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应小于180mm(室内)、250mm(室外),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Φ12(180mm板厚)、Φ14(250mm板厚),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二条承受水浮力的地下室底板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一层地下室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5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Φ14,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 二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Φ16,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三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6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Φ1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三条地下室侧壁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第一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350mm,第二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400mm,第三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550mm。

2 地下室侧壁的竖向钢筋(受力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竖向通长钢筋不应小于Φ14@150(侧壁350mm厚)、Φ16@150(侧壁400mm厚)、Φ18@150(侧壁550mm厚),且单侧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0%。

3 地下室侧壁的水平分布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水平分布钢筋不应小于Φ12@150(侧壁350mm厚)、Φ12@150 (侧壁400mm厚)、Φ14@150 (侧壁550mm 厚),且单侧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四条地下室(地下室底板除外,其柱帽通过加厚来解决抗冲切)和上部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在满足抗弯和柱对柱帽的抗冲切承载力条件下(此时验算未设置抗剪型钢),还应在柱帽处设置附加抗冲切十字型抗剪型钢,抗剪型钢的尺寸按承担冲切力的80%确定,伸出柱边长度应满足抗冲切要求且不应小于600mm。

[条文说明]:由于常有无梁楼盖在柱帽处发生冲切破坏的实例,提高无梁楼盖的抗冲切能力,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二)剪力墙部分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房屋高度小于60米不应小于200mm;房屋高度60~80米不应小于250mm;房屋高度80~100米不应小于300mm;房屋高度100~120米不应小于350mm;房屋高度120米以上不应小于400mm;剪力墙厚度沿着高度方向宜逐段变小,每段墙厚级差不宜大于50mm。

[条文说明]:根据高层建筑的高度,规定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

第十六条剪力墙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无支长度)的1/20,剪力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七条剪力墙的端部(有搁置与剪力墙长度方向垂直的梁处,且梁跨度大于5米)应设置端柱或翼墙,并满足局部受压和梁的钢筋的锚固长度,其端部配筋除了满足计算要求外,还需满足框架柱的构造要求。

[条文说明]:提高短墙肢和剪力墙端柱的构造要求。

第十八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上下贯通。

不应为满足底部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50%这一要求,仅在底部楼层增设剪力墙。

[条文说明]:剪力墙沿着高度方向不应终断。

第十九条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30%,四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直径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和规范配筋率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于8Φ18、8Φ16、6Φ16和6Φ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底部加强部位属构造边缘构件时,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一条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和规范最小配筋量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于8Φ16、8Φ14、6Φ14和6Φ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二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Φ10@100、Φ8@100、Φ8@100和Φ8@100。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Φ8@100、Φ8@150、Φ8@200和Φ8@200;箍筋的肢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三条应复核高层建筑在风荷载和中震标准组合下竖向构件的受拉情况:1 风荷载和中震工况下竖向构件出现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抗震等级特一级构造。

2 剪力墙或框架柱出现受拉,当拉应力超过ftk时,拉力应由型钢来承担,型钢(Q345B)的拉应力不应大于200Mpa。

3 剪力墙或框架柱受拉配制型钢后,纵向钢筋按受力要求和原有抗震等级的约束边缘构件配筋率取大值设置。

[条文说明]:规定高层建筑都要进行受拉竖向构件的复核,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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