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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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关于美国刑事司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分为以下几种权利:一、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然而这个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具体说明:1、在诉讼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保障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条件;2、被告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3、法律援助;4、侵犯这一权利的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什么叫迅速,即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没有必要拖延地在法庭接受审判;什么叫公开,指法庭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由16-23人组成,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的。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就是指举证责任在控方,而且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另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这一点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

然而在我国,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

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法官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的死刑制度

美国的死刑制度

六、死刑错判率仍然较高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从1973 年到2007年7月底,美国共发生原来被判死刑、 后来由于发现无罪证据而被无罪释放的人数达 到124人。其中,1973年到1999年平均每年有 3.1人被无罪释放,2000年到2007年则平均 每年有5人被无罪释放。在保留死刑的38个州 中,有25个州都发生了错判死刑的现象。在上 述124人中,佛罗里达州无罪释放了22人、伊 里诺丝州无罪释放18人,这两个州错判数占各 州错判数的比例最高。
(3)毒气室。毒气室从1924年开始首先在内华 达州使用。具体执行方法是,在一间密闭的房间 内放置一把椅子,椅子下有一桶氰化物,执行时 将罪犯绑坐在椅子上,关闭房间后执行人员在房 间外拨动一根竿子让氰化钠掉进桶里发生化学反 应产生氰气,罪犯吸人氰气后中毒死亡。经观察, 采用这种方法执行时,开始阶段罪犯并不失去知 觉,有极度惊恐、疼痛和被掐死的表现,然后出 现眼球爆裂、皮肤变紫色、口沫溢出,最后才死 亡。这种方法目前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 密苏里州、怀俄明州4州作为选择性执行手段采 用。据统计,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采用毒气方 法执行的死刑共11起。
陪审团成员必须意见完全一致才能裁 决判处死刑,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死刑案件有多轮上诉复核程序
第一轮上诉程序称为直接上诉(Direct Appeal)。 首先,在美国联邦和38个有死刑的州司法管辖区,除 了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外,其他37个 州的法律都规定,如果陪审团确定判处被告人死刑, 不管被告人愿意不愿意,该案都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 院。 第一轮上诉、复核结束后一年内,被告人可以向原 审法院院长递交请愿(petition)发动又一轮上诉、 复核。
设立大陪审团裁决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死 刑案件的滥诉,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_OK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_OK

法违宪的案件则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特别
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审理称为全庭审理(en
b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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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始创于1891年; 现50个州设11个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特区单设1
所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共计12所; 只审理上诉案件,没有初审权; 一般由3名巡回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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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乡间小镇警察局通常只有一、两名警察;
5.警察属于当地政府雇员,装备薪水均由地方财政
开支,因此警察局规模的大小、人员的多少,完 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维护治安的实际 需要;
6.大学校园、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也都有自己的警 察;
7.各州、县、市、镇警察(警徽标志、着装样式等 各不相同)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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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法院
凡宪法未规定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而又未禁止各州管辖的案
件,皆由州法院管辖。所以州的司法权较广泛,由州法院
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国案件的90%。州法院分普通法院和专 门法院,专门法院通常是初审法院,如未成年人法院、家
诉讼模式与“法官造法”仍然是美国刑事司法的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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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三、美国刑事诉讼的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
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1.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该权利;
(1)源自第六修正案;
(2)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 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引言美国假释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罪犯的临时释放来实现刑罚的个体化和社会化。

假释制度的目标是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融入社会来改造罪犯,减少再犯率。

本文将对美国假释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美国假释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改革运动。

当时,社会对囚犯待遇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人们开始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在这样的背景下,假释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假释制度试点于1870年代,在20世纪初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假释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并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二、运作机制1. 假释申请与审查在美国,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有资格申请假释。

申请假释的罪犯被称为假释人,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行为表现记录。

假释人的申请将被提交给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

假释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历史、行为表现以及对重新融入社会的准备情况来做出决策。

2. 假释计划制定与执行一旦罪犯获得假释机会,假释计划将被制定并监督执行。

这通常包括居住安排、工作机会、监管官员的监督和辅导等措施。

假释人需要严格遵守假释计划的规定,接受监管官员的定期检查和报告。

3. 风险评估和监控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假释人的风险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假释人可能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接受随机抽查和定期报告,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美国假释制度的影响1. 个体化刑罚美国假释制度秉持个体化刑罚的原则,即根据罪犯的情况定制刑罚。

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和社会适应性的评估,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刑罚的需要,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辅导。

2. 社会减罪假释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工作机会和心理辅导,假释制度帮助罪犯逐渐回归正常生活,减少再犯率,从而实现社会减罪的效果。

3. 资源优化美国假释制度为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1).doc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1).doc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1)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一)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在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这里简称“正当程序规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被控告的人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到审判和判决。

本文将讨论美国刑事正当程序规则的一些基本方面。

逮捕和拘留逮捕和拘留是发起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根据正当程序规则,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和拘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这意味着,警方在逮捕和拘留之前必须获得逮捕令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拘留的人涉嫌犯罪。

如果逮捕和拘留没有经过正当程序,那么任何由此产生的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被驳回。

起诉在逮捕和拘留之后,检察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控告的人提起起诉。

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被控罪名的具体内容。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保释一旦被控人被拘留,他们有权申请保释。

保释是一种能够让被控人在审判期间待在家中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的权利。

被控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释金才能取得保释权。

正当程序规则允许被控人被拒绝保释,但必须出示合理理由。

审判在美国,每个人都有权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正当程序规则保证了这一点。

被控人有权选择是进行陪审团审判还是非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授予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权利。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审判中,被控人有权就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被控人也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任何对被控人的证词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取证,并且必须遵循正常的保密程序。

上诉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被判有罪的人有权上诉。

上诉程序允许被控人请求更高级别的法庭重新审判他们的案件。

如果被控人能够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证据的妨碍,上诉程序将提供最后一次机会纠正错误并开展公正的审判过程。

结语正当程序规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并允许他们为自己做辩护。

正当程序规则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树立了基本的价值观和标准,任何人都应该对此加以了解。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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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

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

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

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

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理念。

为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采用了横向分权的结构。

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诉讼权,没有对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

法院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但有权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惩罚。

犯罪改造机关虽然也隶属行政,但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分离,以避免执法者对判刑人员的过度惩罚。

在纵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权力多在于联邦和州两级,地方政府却拥有更多的执法权。

这种结构的设计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1、立法机构。

联邦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的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竟有200多卷。

州立法机构由州属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所代表的选区选举产生。

州立法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影响:第一,州立法机构提出诸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提案,经州长批准后成为州法律,州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相违背。

第二,州立法机构可以批准成立州执法机构,批准州长提名的州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局长。

第三,州立法机构对司法机关有财政预算权。

2、审判机构。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

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

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

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

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

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3、检察机构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

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

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

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

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

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在某些特别案件中,要得到联邦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提起公诉。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

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美国检察机关的规模大小不同,工作人数量差别很大。

伊利诺州库克县(含芝加哥市)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达900人;而内布拉斯加州斑纳县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仅1人。

芝加哥市检察官手下有230名“助检”;而与之相邻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3名“助检,而且该检察官本人还同时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

4、警察机构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关,平均每个警察机关的警员不足30人。

然而,一些大的警察机关人员上万,所以,实际上美国有很多警察机关的人员不足10人,其中最小者只有警察局长1人。

然而,这些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美国联邦负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多称为执法机关。

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其中,司法部下属的有6个,即联邦调查局、毒品管理局、移民归化署、监狱管理局、联邦法院管理局和联邦法警局;财政部下属的有5个;内政部下属的有5个;国防部下属的有8个。

此外还有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等等。

美国的州警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关。

这种州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

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关。

这种州警察机关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

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第三种是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

这种州警察机关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

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

美国的城市一般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关,或称“自治警察机关”。

不过,这些市镇警察机关的规模相差甚远。

例如,库克县境内有121个市镇警察局,共有警员1.6万多人。

其中,芝加哥市警察局有警员近1.3万人;此外还有5个警察局的人数在百人以上;而绝大多数警察局的人数只有几十人或几个人。

近年来,为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提高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有人建议合并警察机关。

但遭到许多美国人的反对,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警察局的反对。

分散制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美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要改变它是十分困难的。

5、犯罪改造机构美国的监狱系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分别关押触犯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犯人。

联邦监狱机构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统管,有东西两个监狱管理局。

目前关押10多万犯人,占全美在监犯人的6%。

绝大多数是刑期一年以上的重刑犯和较重刑罪犯。

70%以上的毒品贩关押在联邦监狱。

监狱根据警备程度分为五个层次。

除监狱外,联邦系统还包括拘留中心,关押等候审判的被告人和刑期不满一年的轻罪犯。

州级犯罪改造机构同审判机构一样,各州自成系统,没有规定。

根据监狱警备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若干层次。

犯人在判刑之后根据刑期、罪之轻重等因素被分别送往不同警备程度的监狱。

警备程度越高,犯人的自由度就越小。

对州监狱系统实施管理的通常是州内阁中的一位成员,其称呼各异,但以改造部主任为多。

改造系统的其他部门如缓刑与假释管理单位、假释审查委员会、青少年犯管理单位都与成人监狱系统分开,各成体系,各自对州长负责。

高度警备的监狱用以关押重刑事犯和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罪犯。

这种监狱通常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

全副武装的守卫站在高高的瞭望塔上,对院墙内外的动静一目了然。

著名的美国圆形监狱设计就是根据全景监视的原则进行的,曾广泛运用于美国重刑犯监狱。

在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监狱),还保留于全美最后一座这样全景敞式化监狱在运行,监狱成圆形状,监狱建筑中心建有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

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

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

这样,狱警在中间的塔上可以清楚监控看到四周囚室内犯人的活动,因为,通过逆光效果,监视者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到四周囚室里被囚禁的犯人。

近年来,圆形监狱虽然逐渐退出监狱建筑的历史舞台,但它的设计理念却被延续下来,对犯人的监控尤其是对重刑犯的监视并没有减弱,而是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比如视频、电子智能化手段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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