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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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
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理念。为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采用了横向分权的结构。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诉讼权,没有对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法院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但有权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惩罚。犯罪改造机关虽然也隶属行政,但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分离,以避免执法者对判刑人员的过度惩罚。在纵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权力多在于联邦和州两级,地方政府却拥有更多的执法权。这种结构的设计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1、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的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竟有200多卷。州立法机构由州属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所代表的选区选举产生。州立法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影响:
第一,州立法机构提出诸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提案,经州长批准后成为州法律,州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相违背。
第二,州立法机构可以批准成立州执法机构,批准州长提名的州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局长。
第三,州立法机构对司法机关有财政预算权。
2、审判机构。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
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3、检察机构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在某些特别案件中,要得到联邦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提起公诉。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美国检察机关的规模大小不同,工作人数量差别很大。伊利诺州库克县(含芝加哥市)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达900人;而内布拉斯加州斑纳县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仅1人。芝加哥市检察官手下有230名“助检”;而与之相邻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3名“助检,而且该检察官本人还同时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
4、警察机构
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关,平均每个警察机关的警员不足30人。然而,一些大的警察机关人员上万,所以,实际上美国有很多警察机关的人员不足10人,其中最小者只有警察局长1人。然而,这些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