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1.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
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
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樊某、董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董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康璐【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康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某;董某【当事人】樊某董某【当事人-个人】樊某董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洁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洁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洁【代理律所】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若准许离婚,次子董韫维随谁生活更为合适及一审法院确认的抚养费数额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若准许离婚,次子董韫维随谁生活更为合适及一审法院确认的抚养费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人民法院应否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应判断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虽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但于2021年2月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未准予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双方均未表现出和好的意愿或为修补感情作出挽回的行为。
反而在分居期间,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解决。
从双方感情状况来看,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却已破裂,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依据双方陈述,次子董韫维一直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故次子已经习惯了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环境和方式。
且次子刚满两周岁,年龄较小又患有疾病,如现改变其生活环境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明显对其成长不利,故从保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次子董韫维由上诉人直接抚养并无不当。
离婚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离婚纠纷代理意见范本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离婚是一件非常敏感和复杂的事情,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
在离婚过程中,需要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诸多问题,如果双方出现分歧,很容易导致离婚纠纷。
在离婚纠纷中,律师的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作为离婚纠纷的代理律师,在此为大家汇总了一些离婚纠纷代理的意见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范本: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财产性离婚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财产分割。
我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我们将会积极协助客户,争取客户合法权益,确保客户在财产分割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共同承担。
我建议双方应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得到妥善安排。
我们将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伴随着赡养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经济独立能力差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赡养费要求。
如果双方就赡养费问题出现分歧,我们建议客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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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离婚纠纷代理意见范本的汇总,我们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离婚纠纷中,我们将以专业的态度、高效的工作效率和真诚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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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示例:离婚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亲爱的客户:我们作为离婚纠纷的法律代理机构,深知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和心碎的事情,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用尽全力去帮助您解决问题,做到公平、公正,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让整个离婚程序尽可能地顺利进行。
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范文《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法官:我站在这里,心里呀,真是五味杂陈。
我今天要讲讲我和被告之间关于婚约财产的事儿。
这婚约财产纠纷啊,就像一团乱麻,把我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
您知道吗,法官?我和被告曾经那也是开开心心地打算走进婚姻的殿堂的。
就像两只鸟儿,想要一起搭个窝,好好过日子。
我满心欢喜地为我们的未来做着打算。
按照我们当地的习俗呀,我家给了被告家一大笔彩礼。
这彩礼可都是我父母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啊,就盼着我能有个美满的家庭。
那时候,我觉得这彩礼就像是我对被告爱的一种表示,也是对未来新生活的一种投资。
我给彩礼的时候,心里就想着,这是我们幸福的开端。
可谁能想到呢,现在却闹到了法庭上。
我把彩礼给了被告家之后,我们的关系却逐渐变了味。
就像原本晴朗的天空突然乌云密布。
被告对我的态度呀,那是越来越冷淡。
原本说好的婚礼筹备,被告也是各种推脱。
我当时就很纳闷儿,这到底是怎么了?我就像一个迷失在森林里的孩子,完全不知道方向。
我试着去和被告沟通,就像朋友之间谈心一样。
我问被告:“咱们这是怎么了?不是说好要结婚的吗?”被告却总是含糊其辞,给不出个明确的说法。
这让我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儿,感觉自己就像被人戏弄了一样。
我父母知道这情况后,也特别着急,他们的辛苦钱啊,难道就要这样打水漂了吗?再说说这彩礼的事儿吧。
这彩礼钱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它在我家来说,那是很重要的一笔钱。
就好比是一颗种子,本应该种出幸福的果实,现在却好像被扔在了石头缝里,根本没有生长的机会。
我给彩礼的时候,是有很多期待的。
我期待着我们能有一个温馨的小家,能一起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
可现在呢?这些期待就像泡沫一样,破灭得无影无踪。
我想问被告啊,你当初接受彩礼的时候,心里是怎么想的呢?你要是从一开始就不想和我结婚,那为什么要收下彩礼呢?这不是把我当冤大头吗?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不打算买,你还拿了人家的商品,这合理吗?肯定不合理啊!我和我的家人为了这事儿,都操碎了心。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
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
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要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罚。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平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程某发生口角。
争吵中刘某持剪刀刺扎程某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60%左右。
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好处理上述案件,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控制死刑适用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本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时依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确保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社会形势、治安刑事的重大变化,呼唤社会管理、刑事政策与时俱进发展创新的声音日渐高涨。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个人】邹某廖某2廖某1【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蓓蓓【代理律所】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一审中,当事人提交了邹某与龚贤玉、龚翠平的户籍信息、松滋市档案馆调取的人口普查表、以及松滋市八宝镇同太湖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龚贤玉系邹某之母、龚翠平系李丹丹之母。
另外,一审已经核实龚贤玉、龚翠平系同胞姐妹。
本案诉讼中,邹某陈述的家庭人口信息与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也认可一直称呼龚翠平为姨妈。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因此,邹某与李丹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邹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点评案例一:家务分担引发的战争。
小两口,男方叫大强,女方叫小美。
结婚没几年,矛盾就像火山一样爆发了。
问题出在哪呢?就是这家务活。
大强啊,每天下班回家就往沙发上一躺,像个大爷似的,啥也不干,就等着小美把饭做好端上桌。
小美呢,本来工作也不轻松,回到家还得伺候大强,心里那个委屈啊。
点评:这大强可就不地道了。
婚姻是什么?那是两个人搭伙过日子,又不是找个保姆。
家是两个人的,家务活当然也得一起分担。
小美心里委屈那是肯定的,就像一个人拉车,另一个人在旁边看着,迟早得累垮。
大强啊,得明白这个道理,别以为娶了媳妇就万事大吉了,帮忙做点家务,既能减轻小美的负担,还能增进夫妻感情呢。
你看,两个人一起在厨房忙活,说说笑笑的,多温馨啊。
案例二:婆媳关系紧张,夹在中间的丈夫。
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和小明的妈妈住在一起。
这婆媳俩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三天两头吵架。
小红觉得婆婆管得太多,从吃什么穿什么,到怎么教育孩子,婆婆都要插一手。
而婆婆呢,觉得小红不尊重她,不听她的话。
小明在中间就像个夹心饼干,左右为难。
点评:这婆媳关系可是千古难题啊。
婆婆呢,您老人家得明白,时代不同了,现在年轻人有自己的想法。
您不能啥都按照您那老一套来管,您觉得是为小两口好,可人家不一定这么想啊。
小红呢,婆婆毕竟是长辈,有时候就算她的方式不太对,咱也得注意态度,好好沟通。
至于小明,你可不能当缩头乌龟啊。
你是婆媳之间的桥梁,要两边协调。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得让双方都知道彼此的想法,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这样才能缓和矛盾呢。
案例三:经济大权的争夺。
阿强和阿珍这对夫妻,为了钱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阿强觉得自己挣钱自己花天经地义,不想把工资都交给阿珍。
阿珍呢,觉得男人的钱就应该交给老婆管,这样才有安全感。
点评:哈哈,这事儿可有意思了。
阿强啊,你可别太自私了。
在婚姻里,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阿珍想要管钱,那是因为她觉得这样家庭财务有规划,自己也有安全感。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矛盾加深,且经过调解无效,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 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面积为100平方米,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 汽车一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3. 银行存款50万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4. 证券投资20万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均无过错,且财产分割应尽量保持公平,法院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 房屋一套,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 汽车一辆,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个人】赵某魏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案涉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时间、夫妻矛盾、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根据赵某所述及在卷证据,其与魏某1自2006年相识到××××年××月结婚,能够证实双方彼此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确立了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后夫妻感情稳固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共同生育爱情的结晶,亦是对彼此夫妻关系的认可。
现赵某以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其所述,双方发生矛盾是因魏某1在外地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所致。
而夫妻两地分居势必会导致双方在情感上无法得到及时交流,在遇到事情时无法及时有效沟通。
但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上出现问题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二审庭审中赵某所述,其与魏某1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大的矛盾,仅仅是其认为魏某1对家庭和孩子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赵某也没有提出其他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案涉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65辑)第31-36个案例裁判观点由⼴东⼴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龙中美整理,来源于离婚⼤师,转载须在显眼处注明作者和来源1.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持⼀⽅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案情摘要】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有⼀⼥。
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杀、⾃残⽅式要求其满⾜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担⼼⼦⼥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母处哭闹,其⽆法正常⼯作。
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失去⼯作,精神压⼒很⼤。
2006年2⽉包某⼜找到张某,要求协议离婚,表述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
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神差签了字。
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未上诉。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均有约束⼒。
⼀⽅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2. 夫妻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第34辑)【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怀疑。
双⽅约定如尹某晚上⼗⼆点⾄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时⽀付100元“空床费”。
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条。
后双⽅发⽣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要求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付医疗费、误⼯费,还要求⽀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审法院“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付精神损害抚慰⾦4000元。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因家庭纠纷导致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张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沟通障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遇到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激化。
2. 性格不合: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特点。
3. 家庭责任分担不均: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房产: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车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若干,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照顾子女权益:本案中,双方有一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2. 照顾女方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法院应照顾女方权益。
法律案件及评析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长期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 原告李某在婚后发现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李某,导致原告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3. 原告李某在婚后发现被告张某长期出轨,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4. 原告李某在向被告张某提出离婚要求后,被告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5. 原告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本人同意的其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案件评析1. 本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长期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经常殴打原告李某,导致原告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长期出轨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张某长期出轨,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4.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且双方无法通过调解和好。
离婚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原告方基本情况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三,现年6岁。
(二)被告方基本情况被告,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四,现年4岁。
(三)案件起因原告与被告在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不关心家庭,且多次出轨,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离婚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间的关系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根据本案案情,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子女分别为张三和李四,现均已满哺乳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较为尽责,且双方子女均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建议由原告抚养张三和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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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
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同一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同一法庭审理类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参考。
一、程序问题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
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5、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能否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情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二、同居问题7、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8、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9、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赠与物如何返还?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三、抚养、赡养问题10、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
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
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
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
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11、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
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1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13、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
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