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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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卫监督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温政办[2015]5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

我省范围内的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取得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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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 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 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监管信息,向相关部 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职业病防治规划
规划工作目标: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水平; 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 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制度.
整理ppt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得到落实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及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以上; 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0%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以上; 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 格率达到80%以上;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60%以上。
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 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 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 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整理ppt
职业病防治规划
规划总目标: ○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配合 用人单位负责 行业规范管理 职工群众监督 ○显著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 ○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 ○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使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 职业史、既往史证明;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有关材料。 ❖ 健康损害证明*(修改稿)
❖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 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观察对象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省规范) ❖ 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 1.在岗期间体检 ❖ 属职业禁忌的(列明禁忌的原因,如:职业禁忌证、
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 ❖ 处理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应列明异常指标、“观察 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病目录补充修订机制 ❖ 2.提出半开放式的职业病目录的思路。
❖ 制定将职业病纳入目录的准入程序。建议制定一个 技术性文件,作为认定职业病的原则。对急需新增 或补充的职业病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 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加以认定,并在进入目录前对其 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
疑似职业病
❖ 本规范规定个体检查结论中的“疑似职业病”,只是 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报告设置的报告 术语。凡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 最后确诊可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排除,应 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判断。
可疑职业病(续)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 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 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定义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管理职责划分1.1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岗前、离职体检工作。

1.2安环管理部门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岗员工的定期体检(含应急体检)、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测和日常职业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配合安环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2.1职业健康的日常防治2.1.1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

2.1.2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不断改善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

2.1.4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1.5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2职业体检要求2.2.1新员工一律执行岗前体检制,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执行离职体检制,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入职、离职职业健康档案。

2.2.2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在岗体检(每年一次),安环管理部门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3负责体检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2.4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完成率确保100%。

2.2.5体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承担。

2.3体检异常情况处理2.3.1体检发现异常情况的一周内按照体检单位的相关要求组织安排进行复查。

2.3.2复查后存有异常的且与所从事的职业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实行调岗并妥善安置。

2.3.3与本岗位无直接关联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本人去综合医院核查和治疗。

2.4职业病核准及上报2.4.1职业病诊断核准:各建制单元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经国家或地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组织认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2.4.2职业病上报流程:发生职业病车间/科室填报《职业病信息报告表》→厂区安全环保科科长审批→厂区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部长协议→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协议。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办事类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053913)决定机关省卫生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一、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

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不尽相同,以及临床表现的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2.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调查取证。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诊断。

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4]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4.11.23【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1),《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见附件4)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2]3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9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请各市卫生局按照《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详见附件4),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查与审核。

对符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者,由市卫生局上报我厅备案,并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我厅指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备案的具体事务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同时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监督管理;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技术评估单位,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组员: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车间主任组员:班长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篇2]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 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的范畴。
19
(六)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业务范围
31号令 甲级 乙级 甲级 50号令 乙级 丙级
卫 生 部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市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13
(四)主要内容 资质认可
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 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还明确了职业卫生专
家库的建立、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14
(四)主要内容 技术服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 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 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 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 体要求。
即将印发资质条件、标准和程序通知
23
(七)资质认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单 位,不仅应当具备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技术 服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技术服 务活动,而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 责。因此,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15
(四)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等的
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6
(四)主要内容 法律责任 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 办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监管部门, 职业, 职责, 中央, 通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部的规定是什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

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劳动者在怀疑⾃⼰因为⼯作原因患得或者受到职业伤害时,如何认定职业病,需要根据卫⽣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相关单位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部有统⼀明⽂规定。

为进⼀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2013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职业病诊断。

当事⼈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部的规定是什么1、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

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式三份,劳动者、⽤⼈单位各⼀份,诊断机构存档⼀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部统⼀规定。

当事⼈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起三⼗⽇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申请鉴定。

3、当事⼈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贵南县人民医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批复-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贵南县人民医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批复-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贵南县人民医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批复
正文:
----------------------------------------------------------------------------------------------------------------------------------------------------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贵南县人民医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批复
海南州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同德等四县人民医院职业病检查机构资质认证的请示》(南卫〔2011〕51号)及其相关申请材料悉。

经审核,贵南县人民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培训情况,临床化验室、放射科等功能检查室能力建设、仪器设备性能和工作制度建立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经研究,我厅同意贵南县人民医院对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予以资质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结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责任探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责任探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责任探讨
陈志先
【期刊名称】《中国职业医学》
【年(卷),期】2007(34)2
【摘要】目的探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例的责任。

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分析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涵义、权益保障和医疗卫生机构对体检结果报告及告知的义务。

结果无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确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符合疑似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有责任对其作出疑似职业病的检查诊断结论,并依法履行报告、通知的义务,以便卫生监督机构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结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疑似职业病诊断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总页数】2页(P133-133)
【关键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权益
【作者】陈志先
【作者单位】余姚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35.1
【相关文献】
1.盐城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专项检查 [J], 吴登胜
2.2013年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分析 [J], 张威;
王金敖
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现状调查 [J], 冯伟英;黄清;汪严华;陈江天;马志忠;林松;董涛;王亦平
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J],
5.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考核办法 [J], 和俊礼;张进;申秀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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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卫生、诊断)标准。

申报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表1);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9.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领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2053913 杜晓刚陈晔
表格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申请类别”一栏,在选定的申请类别前括号内打√。

二、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三、“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四、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九)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科室设置
情况表
附表2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
人员情况表
注: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一、粉尘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二、化学毒物作业类
三、物理因素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四、电离辐射作业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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