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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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5号)有关规定,现认定大悟县等10个县(市区)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湖北百闻健康产业园等19个园区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等90个项目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创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发挥返乡创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细化扶持政策、创新工作举措、加强示范创建、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宣传推广,鼓励引导更多人员返乡创业,持续创树“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品牌,打造我省“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促进返乡创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更大力量。

附件:1.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2.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3.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附件1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10个)1.大悟县2.长阳县3.襄州区4.京山市5.洪湖市6.黄梅县7.竹山县8.利川市9.大冶市10.广水市附件2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19个)1.湖北百闻健康产业园2.汉川市浙商科技园3.枣阳市双创产业园4.麻城市西畈返乡创业园5.湖北多辉农产品物流园6.武汉问津茶苑生态产业园(武汉大雾山茶业有限公司)7.咸宁津晶城科技园8.保康县广经天下返乡创业园9.应城市海山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0.孝昌恒通创业物流园11.巴东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园12.武汉野生动物王国(武汉西湖动物王国旅游有限公司)13.宜都众科孵化器创业创新中心14.湖北四季花海·旅居新镇创业园15.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16.湖北省工业自动化技师学院创业园17.湖北大随通物流园18.湖北省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19.当阳市万华创业孵化园附件3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90个)一、企业类(28个)1.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2.枣阳厚德康复医院3.湖北三华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湖北钱钱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巴东县黄连坪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湖北蒂坶茶业有限公司8.宜昌诚美农业有限公司9.湖北荆玻金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0.湖北明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湖北众盈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湖北创谷万亩玫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湖北华思电工材料有限公司14.随州市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5.恩施芭雨露茶业股份有限公司16.湖北鑫勇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7.湖北艾舒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18.湖北贡水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9.罗田县外婆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湖北黄安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1.湖北山水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2.湖北秭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3.鹤峰源龙大酒店有限公司24.黄梅县昱慧油茶有限公司25.湖北杰跃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26.晶正电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27.湖北爱心密码科技有限公司28.湖北天宇隆德建设有限公司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33个)29.五峰采峰茶业专业合作社30.咸宁乌龙山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31.应城市荣光油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2.嘉鱼县鸭儿湖养殖专业合作社33.宜城市楚金山农林专业合作社34.孝昌县卓豪种植专业合作社35.远安县董家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36.竹山县谭山观生态茶专业合作社37.孝昌县虎岭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38.武穴市王祖农产品专业合作社39.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0.当阳市桔润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41.京山秋满园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42.竹山县丰宏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43.云梦县仁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44.荆门市志尚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45.鹤峰县鑫百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46.荆州市仁人虾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47.五峰吉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48.监利市一川虾稻种养专业合作社49.团风县金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50.江陵县万圣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51.江陵谦睿虾稻养殖专业合作社52.孝感穗农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53.荆州市虎渡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54.十堰市陌上梓果桑种植专业合作社55.竹溪县兴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6.十堰市德民养殖专业合作社57.鄂州市梁子湖区欢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8.团风县新富来种养专业合作社59.湖北李太婆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60.广水市蔡河镇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61.孝感市唐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家庭农场类(19个)62.安陆市辛中平家庭农场63.丹江口市荣天家庭农场64.紫晶家庭农场生态采摘园65.随县安居镇王永涛家庭农场66.荆州市荆州区年香家庭农场67.阳新县冉秦家庭农场68.赤壁市幽兰山家庭农场69.随县塔儿山家庭农场70.杜山镇绿之缘家庭农场71.黄冈市珍优苗木家庭农场有限公司72.鄂州市梁子湖区百禄山家庭农场73.枣阳市犇盛家庭农场74.保康县鹰子石牡丹种植家庭农场75.通山县大畈观强生态家庭农场76.江陵县苕货家庭农场77.巴东县骄顶寨生态家庭农场78.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神门洞生态休闲农场79.松滋市华强家庭农场80.宣恩县红雲家庭农场四、乡村旅游类(10个)81.湖北拾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建始县德溢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3.通山县格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4.湖北巨轮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85.湖北豪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兴山老岩岭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7.宜昌谷瑞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88.赤壁金果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9.利川市北纬三十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0.枝江市同心花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内人社办函〔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37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2020〕137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一)复评对象赤峰蒙东云计算创业孵化园、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包头稀土谷创业园、集宁皮件产业创业基地、阿拉善右旗创业园暨孵化基地等5家。

(二)复评申报及材料要求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自主申报复评,申报时填写《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落实政策情况、运营绩效情况、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其他情况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具体要求以人社厅函〔2020〕137号文件(附件)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填报说明为准,并附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原件和扫描件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处,自动放弃复评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视为复评未通过,取消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审核复评材料并采取邻近省份交叉评审的方式实施现场核查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其中未通过的取消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虹人社〔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
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虹人社〔2018〕85号各街道:
为贯彻落实《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型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5〕22号)的文件精神,各街道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关于推荐认定2018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虹人社〔2018〕31号)的要求,经园区申请、街道初审、区人社部门考察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虹口新业坊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单位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具体名单如下:
虹口新业坊创业孵化基地
1929创业孵化基地
虹控T+SPACE
上海蜂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Workingdom TUBE四川北路凯鸿广场店
1851众创空间
同济虹口绿色科技产业园
上海东浩兰生众创空间
上海灯具城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M创工坊虹口中心
IGS1933新零售艺术文娱空间
各街道要注重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动态管理,主动为入驻基地的创业者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创业登记、跟踪指导等配套服务,协助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等。

特此通知。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3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川财社〔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23〕63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807-就业补助”,并按具体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

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市场主体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因素。

2023年重点工作主要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等。

项目分配主要对2022年评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30【摘要】京人社服发[2018]144号市属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总页数】6页(P39-44)【作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J], ;;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人社部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载体。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我部在各地择优推荐基础上,确定了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创业政策,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促进创业就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14日附件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共34家)北京普天德胜科技孵化器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包头稀土谷创业园辽阳市白塔区创业孵化基地朝阳市龙城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九台大学生创业园摆渡创新工场上海聚能湾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园张江孵化器江苏歌德电子商务生态园镇江创业园宁波市鄞州区大学生创业园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芜湖市弋江区青年创业园蚌埠市青年创业园南昌市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抚州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烟台市大学生创业园洛阳恒生科技园洛阳·大学科技园襄阳市大学科技园广发隆平高科技园郴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广东工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绵阳市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广元市利州区创业孵化园重庆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赤水市小微企业孵化园西安中科创星科技孵化器吴忠金积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北方民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新疆米东科技创新服务基地伊犁州霍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集中精力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一旗县(区、市)一园(基地)”的目标,到2015年底打造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自治区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50个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3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37号)精神,近期将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复评和推荐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尽快保质保量地做好相关工作,并于9月28日17时前将纸质资料函报我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李诗宇电话:*************电子信箱:****************报送材料地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511室)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示范基地复评(一)复评对象我部确定的123家全国示范基地(附件1)。

(二)复评内容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复评对象开展工作情况:1.基本情况。

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专业服务等情况。

2.落实政策情况。

包括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政府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新人社函〔2017〕65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等文件精神,各地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关于推荐认定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28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89号)精神,经自主申报、地州推荐、审查评估、专家评审、网站公示等环节,确定喀什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等5家单位为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不断健全和创新创业服务功能,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顺应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注重发挥带动就业效益。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力度,宣传推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他们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南北疆创业孵化基地均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对创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性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5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5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人社建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65号您提出的关于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培育“四型”人才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电商的蓬勃发展打通了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农业产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网红型”农村电商人才逐渐成为推动农村电商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大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职业标准开发。

2015年以来,向社会发布3批共38个新职业信息,其中包括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等职业(工种),助推“网红”经济快速发展。

二是大力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组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开设农村电商相关课程,已累计培训14.2万人次。

三是加大农村电商典型人物选树力度。

在全国十佳农民、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等项目遴选中,加大对农村电商人才倾斜力度,激发广大农民电商创业创新热情,如2019年,通过“互联网+农业”创业致富的张芳成功当选“全国十佳农民”。

四是加大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

组织各地和有关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工作,持续培养农民电商意识,2019年已培训农民超过3000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农村电商行业规范化建设,加大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力度,增设培训项目平台,完善农村电商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农村人才通过电商创业致富的意识。

二、关于加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农业技能人才是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力量。

为弘扬工匠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强农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扎实做好技能型、创新型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人社厅函[2014]389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一)范围: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数量:共20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标准(一)基本标准1.连续三年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由省(区、市)认定的星级充分就业社区,且各项指标高于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平均水平。

(二)业务标准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率不低于95%;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4.零就业家庭认定后的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5.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6.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工作标准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2.至少配备2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证书;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

三、推荐程序(一)城市推荐。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市(地、州),按照推荐标准对拟推荐的社区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对通过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的社区,在当地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1.14•【文号】国科发政[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自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两批287家试点企业成效明显,示范作用日益突出。

在此基础上,2008年7月三部门经评价首批命名了91家“创新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010-58881762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010-63193463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010-68591418附件:1.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1: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振兴国家重点产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加大推进力度。

我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问题及对策思考侯增艳【摘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业孵化基地拓展了新的就业创业空间,成为新时期培育创业主体的重要引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中同时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同质化重复性建设、缺乏专业化运营团队、经营运作模式单一、服务精细化水平不高、创业优惠政策难以落地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需从构建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开拓多种经营模式、完善多样化的创业服务平台、落实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等多方面着力,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的核心竞争力,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培养创新型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期刊名称】《兰州学刊》【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8页(P138-145)【关键词】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模式【作者】侯增艳【作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3创业孵化基地是政府部门为创业者搭建的创业孵化载体,属于社会公益性的服务机构。

在政府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下,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门组织建设或认定了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搭建了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

探索科学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是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今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背景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高耗能、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创新创业成为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成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源泉。

另一方面,我国就业压力大,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超过1000万,其中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比重持续增加,使就业市场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创业增加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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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帮扶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载体。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我部将于2016年下半年认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四)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二、示范基地的推荐认定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二)我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由部务会审议确定入选示范基地名单。

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的示范基地照片及视频短片。

四、第三批示范基地推荐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及填报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填报说明
1.《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是推荐认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要基础性资料。

对填报的所有信息,推荐单位对其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2.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

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栏中作出说明。

基地启用时间应当早于2013年7月。

3.功能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所具有的主要服务功能。

如:提供经营场所,提供创业辅导,提供融资担保,提供物业管理,代办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账务、法务、人事、社保,协助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项目、社会赞助,组织创业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4.制度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业已建立的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如: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评选办法,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考核办法,孵化基地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章程,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守则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5.业绩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和近三年的主要业绩。

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户数,累计提供就业岗位个数,累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户数;近三年,每年在孵的创业实体户数及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个数,入孵创业实体出园户数及其中继续经营户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满户数及其中实际出园户数等。

为直观简洁,可采用一览表展现主要业绩。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6.荣誉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获得的主要荣誉。

如:某年获某单位评选的某项工作先进单位,某年获市政府授予的就业创业先进单位,某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某年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来源:/fg/detail2026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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