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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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探讨

摘要: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以及自然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分析、研究,具体需要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情况而定,建立充分符合具体国情的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履行机制。

关键词: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可持续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环境之间的关系颇为紧密,企业不仅凭借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手段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以及自然环境的主要破坏者。所以,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及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1 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以及"三同时"义务

环保影响评价义务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针对项目的选址、设计、建成使用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查、预测与评定,制定预防办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流程报批的法律义务。企业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建设部门需根据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获批时,项目审批部门不

能予以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也不得私自动工建设。因此,唯有预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评价,才能有效防止经济浪费以及损害环境公益错误决策的情况的发生。

"三同时"是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配套的义务。这项义务具体指的是企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基本工程项目、改造工程项目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以及生态破坏设施,应始终和主体工程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义务。按照环保法规定,工程项目中有关设施务必要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验收通过之后,此工程项目才能够进行生产或使用。

2 排污交费义务

排污交费义务主要指的是,企业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超出了相关标准规定的数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主要用于环境治理污染工作。这项义务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保障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以及规避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缺陷,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环保法中规定,所排放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纳超标排污费用,而且要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具体污染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交纳污染费用。在理论上来看,企业履行排污交费

这项义务,能够有效促使自身强化经营管理,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实际工作中出现污染行为。

3 限期治理义务

限期治理义务指的是,企业引起的严重污染状况,经过地方政府决定,应由环保部门监管,指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作完成。环保法中规定,对引起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务必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环境治理任务

顺利完成。从原则上来来看,限期治理义务能够带给企业更大的压力,因此这项义务最具有实效性,并且兼具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很多企业对于限期治理义务阳奉阴违,和环保部门玩"捉迷藏"游戏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了。所以,企业承担的限期治理义务,应当需要更加有力的监控体系,切不可只看表面文章。对阳奉阴违者应完善相关的责任制度,与此同时,还应多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

4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义务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义务主要指的是,由于出现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并且在环境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报、报告具体情况,进而及时采取应对办法的义务。我国环保法中明确规定,由于出现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可

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地方环保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并主动接受调查。其中,提到的"污染事故"指的是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意外因素影响等原因,导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人民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社会经济和居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其中主要包括大气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水污染事故、噪音与振动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物品污染事故等等。

5 禁止污染转移义务

禁止转移义务,主要指的是禁止各企业生产严重污染的机械设备,并禁止从国外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我国环保法中明确规定,各企业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至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同时还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定的技术及设备。我国企业违反此项义务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以技术改造名义,将国外已经淘汰的污染设备引进国内。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首次规定,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河北将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中的"高限处罚",还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

律处分。笔者对于企业的技术引进行为,应具有相关技术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借引进技术的机会,将污染设备引进国内。

总而言之,企业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但是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起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弥雷.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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