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范本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商户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车站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车站商户的管理,包括地铁、轻轨、公交等轨道交通车站。
第三条车站商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车站经营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第四条车站商户经营管理主体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商户进行处理。
二、商户准入与退出第五条车站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符合车站商户发展规划和经营定位;(四)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五)承诺遵守车站商户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条车站商户准入程序:(一)商户向经营管理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二)经营管理主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商户与经营管理主体签订合同;(四)商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车站商户退出程序:(一)商户向经营管理主体提出退出申请;(二)经营管理主体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四)经营管理主体对商户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和恢复。
三、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车站商户应遵守以下经营行为规范:(一)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业态;(二)遵守车站经营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有序;(三)诚信经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虚假宣传;(四)尊重乘客权益,不得影响乘客出行和车站正常运营;(五)按照车站要求缴纳各项费用;(六)配合车站做好安全、反恐、消防等工作。
第九条车站商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非法经营、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二)违规占用通道、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材料;(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车站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经营管理主体应加强对车站商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商户遵守本制度。
南京地铁二号线集庆门大街站商铺招商文件
承诺函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就贵司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租地铁大厦11楼办公房,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愿参与本次招租。
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信用良好,没有租房不良记录(如:擅自违章搭建、擅自更改房屋功能或拖欠租金、水电费等)。
二、除经贵司书面同意外,我方不得对该办公房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
三、我方承诺中选后装修方案报贵司审核同意,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自行办理消防报验、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装饰装修不破坏物业的外立面及物业内的设施设备。
四、我方接受贵司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租金价格中不含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标准:7元/平方米·月,接受物业公司按国家标准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
五、我方承诺在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报名成功并经贵司确认后,按贵司要求开展合同洽谈工作。
承诺单位:
承诺代表人:
时间:。
南京地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地铁运营管理活动,包括地铁运营企业、乘客、地铁设施设备、地铁运营环境等。
第三条南京地铁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地铁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南京市地铁运营企业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铁运营企业第五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许可证;(二)具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地铁运营管理制度;(二)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准点、舒适、便捷;(三)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四)开展地铁运营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车;(五)做好地铁运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七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二)运营管理制度;(三)设备管理制度;(四)乘客服务管理制度;(五)应急处理制度。
第八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定期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二)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人员素质;(三)完善运营调度系统,提高运营效率;(四)加强运营环境管理,确保地铁运营环境整洁、舒适;(五)做好地铁运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乘客第九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服从地铁运营企业的管理;(二)按照规定购票乘车,不得无票、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三)在地铁车厢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得占用座位、站立区;(五)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站乘车;(六)配合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处置。
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车站作为城市交通枢纽,承担着许多人流量。
车站商铺的运营管理对于提高乘客出行体验、增加车站收入、促进商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是迫切需要的。
二、管理范围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车站商铺的经营管理,包括商铺的租赁、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商铺租赁1.商铺租赁范围:车站内的空闲商铺,包括车站大厅、人流密集区域、候车室等位置的商铺。
2.租赁方式:商铺租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以确保租赁公平、公正。
3.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商铺租金、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商铺运营1.商铺装修:商铺运营者应根据车站的整体风格和形象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需经车站管理机构审批。
2.商铺经营品类:商铺经营品类根据车站的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违法违规物品。
3.商铺经营时间:商铺的经营时间应统一规范,以便于乘客的需求和车站的管理。
4.商铺维护:商铺运营者应及时对商铺进行维护,确保商铺环境整洁、安全。
五、商铺收入分配1.商铺租金:商铺运营者需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给车站管理机构。
2.分成机制:商铺运营者与车站管理机构可以协商商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分成。
六、监督与考核1.监督:车站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铺运营者的监督,确保商铺经营合法、规范。
2.考核:车站管理机构可定期对商铺运营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商铺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的商铺运营者,车站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通报 - 暂停商铺经营权 - 解约终止租赁合同八、其他规定1.车站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以确保车站商铺运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的内容,希望能够对车站商铺的运营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南京餐厅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南京餐厅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厅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各类餐厅,包括快餐店、餐馆、酒楼等。
第三条餐厅经营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餐厅经营者应遵守劳动法规,落实员工工资福利。
第六条餐厅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餐厅环境清洁整洁。
第二章餐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餐厅经营者应拥有餐饮经营资质,合法经营。
第九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详实的员工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资福利等。
第十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餐厅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餐厅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餐厅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采购台账,保证供应商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保洁工作,确保餐厅环境清洁。
第三章员工的义务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餐厅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餐厅形象。
第十五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员工应保护餐厅财产,禁止私拿私用。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餐厅食品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食品。
第四章餐厅的管理第十八条餐厅经营者应在餐厅显著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餐厅应定期检查食品材料质量,避免使用过期食材。
第二十条餐厅应保持餐桌、厨房、餐具等设施设备整洁。
第二十一条餐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餐厅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章食品安全第二十三条餐厅应设立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定期进行食品检测。
第二十四条餐厅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避免食品受污染。
第二十五条餐厅应定期清洗消毒厨房设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餐厅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召回。
第二十七条餐厅应保持菜品新鲜,避免使用变质食材。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八条餐厅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南京地铁的正常运营、安全与秩序良好,维护地铁整体形象并营造地铁商铺规范有序、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根据《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管理办法》、《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指导地铁商铺经营户遵照执行。
一、商铺基本经营规范1、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所租用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须与租赁合同约定相一致,未经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将商铺用作其它用途,严禁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2)投机诈骗,走私贩私;(3)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4)掺杂使假,短斤缺两;(5)出售食品卫生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6)出售反动、荒诞、淫秽、有碍社会风化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7)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8)出售易燃易爆商品;(9)通道商铺及站厅层地铁商铺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微波炉、烤箱等同类性质的产品,同时,商铺内不得销售开口饮料。
2、对于经营中使用水的商铺,经营所产生的含油污水需自行收集于密封容器内清运至地铁站之外的合法地点处理;对于非油性污水,经营户严禁将固体残留物直接倾倒入下水管道,必须自行安装过滤网(规格统一为45号);严禁在站厅层卫生间、地铁结构渗水沟等公共区域倾倒污水和食品残渣果渣、菜叶等经营残留物。
3、讲究职业道德,树立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观念,奉行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经营作风,善待顾客,不让顾客吃亏、上当、受气;一旦遇到客户退货、换货等特殊情况,经营户必须给予礼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理定价、买卖公平、销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标价无误。
5、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
柜台内外应保持整洁,做到每日清扫营业场地。
从事食品、餐饮业的柜面,均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地铁站内临时摊位租赁准则(2024版)
地铁站内临时摊位租赁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准则概述1.1 租赁目的1.2 租赁范围1.3 租赁期限2. 租赁方权益2.1 租赁方的权利2.2 租赁方的义务2.3 租赁方的责任3. 租赁方资格要求3.1 租赁方的资格条件3.2 租赁方的资质证明3.3 租赁方的经营范围4. 租赁费用4.1 租金计算方式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调整机制5. 租赁摊位使用要求5.1 摊位使用范围5.2 摊位布置要求5.3 摊位使用期限6. 租赁期间管理6.1 租赁方的管理职责6.2 租赁方的监督权6.3 租赁方的违规处理7. 租赁期间安全与卫生7.1 租赁方的安全责任7.2 租赁方的卫生责任7.3 租赁方的应急预案8. 租赁期间的维修与保养8.1 租赁方的维修责任8.2 租赁方的保养责任8.3 租赁方的维修保养记录9. 租赁期间的变更与终止9.1 租赁变更的条件9.2 租赁终止的条件9.3 租赁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0. 违约责任10.1 租赁方的违约行为10.2 租赁方的违约责任10.3 租赁方的违约处理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费用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13. 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一:租赁摊位位置图13.2 附件二:租赁摊位使用规范13.3 附件三:租赁费用明细表14. 其他约定14.1 租赁方的保密义务14.2 租赁方的知识产权保护14.3 租赁方的信息安全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准则概述1.1 租赁目的租赁方租用地铁站内临时摊位,主要用于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1.2 租赁范围租赁范围包括地铁站内指定的临时摊位,具体位置和面积以附件一《租赁摊位位置图》为准。
1.3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租赁期满后,如租赁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精编版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地铁商业管理制度
地铁商业管理制度一、总则地铁商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地铁车站商业经营活动,保障运营秩序,满足乘客需求,增加地铁公司商业收入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二、地铁商业管理单位1. 地铁商业管理单位由地铁公司设立,负责车站商业秩序维护、商铺招商、合同管理等业务。
2. 地铁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一支专业的商业管理团队,负责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商业秩序维护1. 地铁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商业秩序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车站内商铺经营、服务秩序良好。
2. 商业秩序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商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地铁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乘客对商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保障乘客权益。
四、商铺招商1. 地铁商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车站客流情况和乘客需求,合理确定车站商业空间的使用方式,并进行商铺招商。
2. 商铺招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具有良好口碑和优质服务的商户。
3. 商铺租金等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要与地区市场行情相一致。
五、商铺管理1. 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商户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规定商铺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2. 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商铺管理信息系统,对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保证商户遵守合同约定。
3. 商业管理单位应当为商户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保证商铺运营的便捷性和效益。
六、商铺经营1. 商铺经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2. 商铺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证商品资质和产品质量。
3. 商铺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商铺空间,进行差异化经营,满足乘客需求。
七、商铺监督检查1. 商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商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商户遵守车站商业管理管理制度。
2. 商业管理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知、停业整顿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商业管理单位应当保留权利对其进行停止经营资格等处理。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7日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模板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站商户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站内的商户经营活动,包括商户的入驻、经营、管理和退出等环节。
第三条车站商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乘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车站经营秩序。
第四条车站经营管理方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商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车站商户经营活动的合规、安全和有序。
第二章商户入驻和管理第五条商户入驻车站,应向车站经营管理方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第六条车站经营管理方对商户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车站经营管理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安全和有序。
第八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占用通道、消防设施等公共区域,不得影响车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车站经营管理方的要求,定期进行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和设施维护,确保经营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十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尊重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强迫、诱导乘客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商户应按照车站经营管理方的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经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商户退出和管理第十二条商户因故需要退出的,应提前向车站经营管理方提出申请,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入驻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商户退出时,应按照车站经营管理方的要求,结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商户退出后,应将经营场所恢复至入驻前的状态,不得留下任何影响车站正常运营的物品或设施。
第十五条车站经营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商户进行处理。
地铁周边非法运营整治方案
地铁周边非法运营整治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成为城市交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铁站周边通常是交通枢纽和商业集中地,成为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聚集地。
非法运营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可能引发一系列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地铁周边非法运营进行整治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状分析1.非法小摊经营在地铁站出入口和周边餐饮店、商铺等地方,经常能看到一些非法小摊贩,他们在无牌照、无证件的情况下进行经营。
这些非法小摊一方面影响了周边商家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也给乘客出行带来不便。
2.地下交易地铁站附近也常常出现一些地下交易,涉及仿冒品、侵权产品等非法经营。
这些地下交易不仅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秩序,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非法广告一些地铁站周边会出现一些没有审批的广告,有的是破坏风景、影响市容市貌的小广告,有的是违规张贴的违法广告。
这些非法广告不仅损害了城市形象,也给市民带来了视觉污染。
4.违法出租车在地铁站附近,存在大量无证无牌的“黑车”,给正规出租车的合法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也给乘客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5.烟火爆竹当前地铁站附近经常会见到一些非法售卖烟火爆竹的小摊贩,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有关安全规定,也给地铁站周边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三、整治思路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地铁周边非法运营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包括市政管理执法、公安、工商、规划、交通等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建立联合行动的机制,形成全面、高效的执法网络。
2.严格执法惩处对于违法非法经营行为,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者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执法公正严肃。
同时,还应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于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制观念,引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4.拓展就业渠道对于一些非法小摊贩,应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合法就业,拓展就业渠道,引导他们走上正规的经营道路。
地铁商铺谁管理制度
地铁商铺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地铁商铺的管理,促进地铁商铺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乘客的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积极服务,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铁商铺的管理、经营和服务工作。
包括商铺的规划、招商、租赁、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商铺管理制度的任务地铁商铺管理制度的任务是规范地铁商铺的管理制度,促进商铺的健康发展,推动地铁商铺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第四条商铺管理制度的原则地铁商铺管理制度要坚持服务乘客第一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商铺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商铺管理机构地铁商铺的管理机构包括商铺管理部门、商铺管理委员会、商铺管理办公室等。
第六条商铺管理委员会商铺管理委员会是地铁商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商铺的整体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商铺管理办公室商铺管理办公室是商铺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商铺管理工作,执行商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任务。
第八条商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商铺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2、审核商铺招商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3、监督商铺的经营情况,加强监管和服务;4、处理商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
第九条商铺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商铺日常管理工作;2、执行商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商铺管理任务;3、协调商铺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促进工作协调;4、处理商铺的日常实际问题。
第三章商铺管理规范第十条商铺的招商管理1、商铺的招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有偏私行为。
2、商铺的招商应注重质量和效益,引进有实力、有信誉的商户,保障商铺的经营稳定。
3、商铺的招商应注重规划和布局,统一风格,提升商铺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商铺的租赁管理1、商铺的租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有违规行为。
2、商铺的租赁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保租金合理。
地铁运营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高效、有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运营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运营管理、技术支持、客服、安全检查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并定期评估其执行效果。
第四条运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运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2. 组织实施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检查;3. 监督落实各项运营管理制度;4. 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运营安全第五条运营安全是地铁运营的核心,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规定:1. 运营前,各部门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车辆等符合安全要求;2. 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值班员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列车运行安全;3. 乘客上下车时,应确保安全,防止乘客跌落或发生其他意外;4. 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乘客和员工安全。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六条运营服务质量是衡量地铁运营水平的重要指标,各部门应确保以下服务质量:1. 列车运行准时、平稳,确保乘客出行;2. 乘客购票、检票、上下车等环节便捷、高效;3. 乘客服务中心、售票窗口等设施设备完好,服务态度良好;4. 遇到乘客投诉,应及时处理,确保乘客满意。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员工考勤、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1. 员工应按时到岗,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业务技能;3. 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乘客。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 资金使用应做到透明、公开;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将努力打造安全、高效、舒适的地铁运营环境,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助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发展。
地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公司日常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确保乘客安全、便捷出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条运营部门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执行列车发车、停靠、调度等任务,确保列车准点运行。
第四条列车司机及乘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乘客服务人员应热情服务,耐心解答乘客咨询,确保乘客出行体验。
第六条定期对车站设施、列车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反映的问题,提高乘客满意度。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地铁公司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九条设备维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第四章安全监察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对运营、技术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加强员工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生活,增强员工凝聚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地铁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车站店铺管理制度
车站店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站店铺管理,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车站内店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站内所有店铺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车站店铺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车站管理规定,积极配合车站管理部门做好店铺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站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站内店铺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车站店铺应依法纳税,做好会计记账工作,接受车站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店铺管理第六条车站店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办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七条车站店铺经营者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经营。
第八条车站店铺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车站店铺应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和良好使用状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条车站店铺应保证店内环境卫生整洁,接受车站管理部门的巡查和监督。
第三章客户服务第十一条车站店铺应提供优质、热情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就餐体验。
第十二条车站店铺应加强员工队伍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车站店铺应制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接受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车站店铺应做好食品包装、标识和信息公示,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车站店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车站店铺应定期开展店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车站店铺应按规定时限向车站管理部门提交经营日报、月报和季度报告等。
第十八条车站店铺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进销存的核算,保证财务的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车站店铺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车站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站店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车站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抽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抽查。
第二十二条车站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车站店铺进行整改,确保经营管理的规范有序。
地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公司的日常管理,确保运营安全、高效、有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运营、维护、管理、技术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地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运营部门负责地铁线路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列车安全、准点、平稳运行。
第五条运营部门应严格执行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运行。
第六条运营部门应加强列车司机、乘务员等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舒适。
第七条运营部门应定期对列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列车设备完好,降低故障率。
第八条运营部门应加强对乘客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清洁、有序。
第九条运营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地铁线路、车辆、设备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维护部门应按照规定对线路、车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维护部门应加强对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技能,确保维护质量。
第十三条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维修情况,为运营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维护部门应加强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确保设备故障时能及时更换。
第四章管理与技术第十五条管理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综合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地铁队伍。
第十八条技术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工作。
第十九条技术部门应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提高地铁公司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地铁公司的运营效率。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地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公司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地铁运营安全、优质、便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运营、维护、检修、客运、安全、后勤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铁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运营部门负责地铁车辆的运行、调度、客运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运营部门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执行列车运行计划,确保列车正点率。
第六条运营部门应加强车站客运服务,确保乘客安全、有序乘车。
第七条运营部门应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八条运营部门应加强对地铁线路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三章维护检修管理第九条维护检修部门负责地铁车辆的检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条维护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检修计划进行车辆检修,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维护检修部门应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维护检修部门应加强对地铁线路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四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客运服务部门负责地铁车站的客运服务、售票、安检等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服务部门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确保乘客安全、有序乘车。
第十五条客运服务部门应加强对车站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客运服务部门应定期对车站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铁线路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六章后勤管理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地铁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部门应确保公司办公、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办公、生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损坏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进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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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南京地铁的正常运营、安全与秩序良好,维护地铁整体形象并营造地铁商铺规范有序、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根据《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管理办法》、《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指导地铁商铺经营户遵照执行。
一、商铺基本经营规范1、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所租用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须与租赁合同约定相一致,未经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将商铺用作其它用途,严禁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2)投机诈骗,走私贩私;(3)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4)掺杂使假,短斤缺两;(5)出售食品卫生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6)出售反动、荒诞、淫秽、有碍社会风化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7)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8)出售易燃易爆商品;(9)通道商铺及站厅层地铁商铺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微波炉、烤箱等同类性质的产品,同时,商铺内不得销售开口饮料。
2、对于经营中使用水的商铺,经营所产生的含油污水需自行收集于密封容器内清运至地铁站之外的合法地点处理;对于非油性污水,经营户严禁将固体残留物直接倾倒入下水管道,必须自行安装过滤网(规格统一为45号);严禁在站厅层卫生间、地铁结构渗水沟等公共区域倾倒污水和食品残渣果渣、菜叶等经营残留物。
3、讲究职业道德,树立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观念,奉行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经营作风,善待顾客,不让顾客吃亏、上当、受气;一旦遇到客户退货、换货等特殊情况,经营户必须给予礼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理定价、买卖公平、销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标价无误。
5、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
柜台内外应保持整洁,做到每日清扫营业场地。
从事食品、餐饮业的柜面,均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作到商铺内地面清洁,墙角、卷帘门上无灰尘痰迹,垃圾容器外体清洁,严禁污损建筑物或设施。
6、经营户必须参加管理方定期安排的清扫活动。
若有特殊任务,服从地铁商铺有关部门安排,及时清扫。
经营户拒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未做好保洁区内保洁工作,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
逾期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采取代为整改措施,措施费用由责任者(各经营户)承担。
7、各柜使用的衡量器具,必须绝对准确,并定期或不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8、凡顾客遗忘或拾到的钱物,应及时上缴(甲方)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9、经营户需自行办理在租赁商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如需),以及其他环保、治安、消防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且保证所办理的所有证件都是依法取得,无虚假、无造假的行为。
如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开业的或因上述手续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经营户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商铺实行规范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个人健康证、上岗证、服务证),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依法纳税;所聘用人员的费用由经营户自理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如有违反,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11、经营户不得将租赁商铺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12、经营户须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其经济纠纷、或与雇员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租赁商铺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租赁商铺的整体形象。
13、经营户具有使用权仅限于租赁商铺范围内的地域和相应空间。
禁止任何超出租赁商铺范围的使用行为。
14、经营户在租赁期内须保持租赁商铺处于良好、清洁及妥当的修缮状态。
15、经营户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添加辅助设备,费用由经营户承担,产权归经营户所有。
但在添加任何设备前,需向业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添加。
16、经营户须保持租赁商铺内部的地板、墙壁、天花板、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包括所有的卷帘门、电动装置、电线、水管等处于正常状态。
17、经营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营业用具、货物、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公共场地,并仅使用指定的设备及路线运送上述物件。
18、经营户需遵守江苏苏宁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地铁公司统一制定的营业时间表,不得延迟开业,也不得提前打烊。
19、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和悬挂、张贴告示。
20、严禁在地铁商铺内及其附属地区随意堆积或倾倒垃圾,装修垃圾和大件包装废料须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21、严禁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行为(经营范围以不得超越商铺卷帘门为标准)。
22、商铺经营户在租赁场地内播放背景音乐或产品销售宣传等广播音乐需经管理方同意,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在本商铺五米外听不到声音或声音很低为标准)。
23、地铁站点的电梯在功能上分为客用手扶电梯和残疾人专用电梯,经营户需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严禁私自运用客扶梯和残疾人电梯运送货物。
24、经营户若需在经营时间之外对商品进行盘点,须向经营管理方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可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盘点。
25、各经营户法人、业主必须加强对职工、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和管理,防止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
26、未经经营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转移、转让、转租、分租、特许他人使用租赁商铺,不得利用租赁商铺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承包、联营或其他方式的合作。
27、合同到期或中途解除合同,经营户应在终止和解除当日撤出。
租赁商铺内,未撤离的物品视为经营户遗弃物,管理方有权自行处置。
28、经营户撤出时,需与江苏苏宁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交还租赁商铺清单。
29、经营户撤离时,经营户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并将租赁商铺恢复到交付时的状态,对损坏的部分予以赔偿。
30、经营户如延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超过七日的,管理方可在通知经营户后暂停租赁商铺的水、电、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及提供管理服务。
31、商铺经营户不得做出令地铁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等干扰有效工作程序的行为,任何情况下以地铁运营站务管理的安全与秩序为重。
二、消防安全规范1、各经营户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任何消防设备的正常操作,严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未经允许禁止随意进出消防设备通道。
2、经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商铺内的消防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缺陷,各经营户须及时将具体情况报物业管理处。
3、严禁在商铺内吸烟、起用明火烹制各种菜肴和食品。
4、严禁携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木制品经营道具,或在地铁商铺内存放任何危险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性物品和所有管制物品。
5、不准随意触动商铺内的各种水、电、风口、喷淋、消防报警、消防挡烟垂壁等设备装置;严禁擅自装接给、排水设施,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检查,清除易燃隐患,切断电源,方可关门落锁。
7、各经营户严禁私自拉电线、装灯、使用拖线板;严禁擅自打开各自房间的电表箱;严禁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等超负荷用电设施。
8、所有电线必须金属套管,如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修。
9、经营场地不准使用碘钨灯或大于100W以上的灯具照明,照明灯具与货物之间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间距。
10、经营户对租赁商铺的装修和改动,如根据消防管理的规定,需要重新进行消防报验,乙方在开业前,需取得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同意开业的批准手续。
11、为保障地铁租赁场地内部装修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经营户对租赁场地装修的用材,应确保符合环保生态、消险防灾的总体要求,以装配式安装、施工为主;各站点租赁场地统一装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建筑内部装修涉及防火规范》的要求,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租赁场地火灾的隐患及危害。
12、各经营户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令商铺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类设施设备的有效工作程序受损。
13、因受场地通风条件限制,为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清新,各经营户应及时清除或妥善处理散发异味、腥味的物品。
14、经营户必须参加由管理方主办的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教育活动,增强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意识,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必须会使用有关消防器材。
15、因经营户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商铺内任何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等损毁并导致火、烟雾在租赁商铺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在租赁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失或伤害,经营户均须承担全部责任,对管理方或第三方作出赔偿。
16、经营户须自费为租赁商铺购买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所需保险。
17、因地铁线路改造或地铁商铺的整体调整原因,需拆除或调整经营户的租赁商铺,各经营户需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
18、商铺经营户需签订消防责任书。
三、治安及经营秩序管理1、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后,商铺租户及其员工必须关好店铺单元门后离开商铺,夜间不允许留宿。
2、友好处理商铺经营户之间的关系,相互协商共同利用好现有物业条件,维护商铺持续稳定经营的经营氛围与良好环境,严禁在租赁场地内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和聚赌。
3、经营户上货、撤货时间必须避开地铁运营高峰时段(以管理方指定的时间为准),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4、如因上货、撤货对他人或地铁公司等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承担相关责任。
5、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保护现场。
6、商铺经营户必须服从公安部门及地铁方面的治安管理并依法缴纳相关治安管理费用。
7、提高警惕,如发现可疑对象应及时报告地铁管理及公安部门。
8、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后有权进入各经营户经营场地,对治安、消防、卫生及商品进行检查,并有责任配合工商、税务、公安依法处理各种违章违纪案例。
四、公共设施维护规范1、为保持地铁商铺物业安全及外形美观,租户在装饰装修商铺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原有结构,不得违章装修和私自设置附加装置。
2、不得对公共部位或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管理方并得到许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3、不得损坏地铁商铺外观整体形象,不得在玻璃或外墙面上张贴招牌、广告、传单等。
4、若对地铁商铺的任何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者,须按价赔偿并进行相关处罚。
5、商铺经营者对本商铺的商品和钱物,应自行妥善保管,在每日关门之前,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防意外。
6、经营户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处罚办法1、对于以上规范性管理条款发现租户有以上现象的,依据现场情况,第一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并给予租户口头警告整改;第二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后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同时发《整改通知单》给租户(附违规照片),由苏宁公司发《停业整顿通知书》给租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水,停电),停业整顿时间为一天;第三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后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由苏宁公司发《停业整顿通知书》给租户,停业整顿天数视情节轻重而定(整改期间停水,停电),严重的予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