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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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正>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已于2011年11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3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3日
【总页数】5页(P10-13,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整体性政府理论下的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研究--以济南市城市供水为例 [J], 王超;王岩芳
2.整体性政府理论下的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研究——以济南市城市供水为例 [J], 王超;王岩芳;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济南市城市供水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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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检修需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水时,自来水分司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的单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到自来水分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自来水公司交纳增容费。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月查录水表,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还应交纳计划外水费。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729(颁布时间)
19910729(实施时间)
19940421(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文号)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质管理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七)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八)妨碍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1号【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7.27【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XX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第一章供水水质一、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100%O二、每月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确保各项水质指标达标。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章供水服务三、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供水服务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等规章制度,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不予受理的业务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六、抄表收费人员向用水单位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达到99%以上。

七、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需停止供水的用户,提前向用户下达书面停水通知。

第三章供水服务人员八、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九、服务人员入户服务时,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十、服务人员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十一、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修与抢修十二、结算水表报修的,公司业务部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水表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

十三、因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时,提前通知用户做好处储水准备;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十四、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水管直径在30O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30Omm-800的,修复时间不超过36小时;水管直径在100Omm 已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十五、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设置施工围挡,文明施工,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解回顾历史,城镇供水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领域。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供水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为了确保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并探讨其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服务规范标准的重要性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居民生活需求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标准能够提供行业准则,规范供水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从而促进其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规范标准提升了服务质量与用户满意度。

通过制定详细的供水服务规程,行业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满足居民对清洁饮用水和稳定供应的需求。

再者,规范标准能够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标准确保供水系统的高效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实现供水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

二、服务规范标准的内容城镇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包括多个方面,从供水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供水水质的保证,到供水服务流程的规范等。

首先,供水设备建设要符合标准。

供水设备的选用、安装、维修和更新都要符合国家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其次,供水水质的保证是服务规范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供水企业需要建立与国家水质标准相一致的水质管理体系,确保供水达标和安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水质问题。

此外,供水服务流程也需要规范。

涉及到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计费、用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环节,都需要明确的规范标准来指导供水企业的操作。

另外,供水系统运行与调控的规范也是服务标准的内容之一。

三、服务规范标准的实施方法服务规范标准的实施方法需要从多个方面展开。

首先,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城镇供水行业的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政策,对供水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标准得以执行。

其次,供水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

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标准 试题

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标准 试题

1、《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2、城市供水压力管网末梢不低于,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

3、因地势较高、且区域用户超过2万户的应自建或。

4、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测压点。

5、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应。

管网故障自报率应≥。

暗漏检出率应≥。

6、水量异常波动指,总表用户月用水量超过,户表用户月用水量超过。

7、建立抄表复查制度,复查率不低于。

8、用水单据主要有、、及等四种。

9、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两种收费方式。

10、欠费违约金的总数不得超过。

11、供水企业应于用户签订合同。

12、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水价必须按照执行。

13、供水企业受理业务时应公开六项内容是:、、、、、。

14、小白热线号码是,应与、服务热线协调联动。

15、供水服务在接到委托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

16、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的要求。

17、上门服务时的文明用语包括:、、、、。

(举出五句)18、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不得。

19、窗口人员接听电话,必须在铃响声内接听来电,完毕应道20、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供水问题,必须于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21、水费缴纳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

22、管网维修应坚持的原则23、管网改造与更新,应优先改造先改造、的管段。

25、供水水质9项重要指标是:、、、、、、、、。

26、管网水、、、常规四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应少于次。

27、直径在100mm-3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修复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28、贸易结算水表坏表、冻表,一般应在内完成更换。

29、管网末梢水应至少排放一次。

30、计划停水时间超过,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31、供水企业实施较大范围的停水或降压时,应提前通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

内容包括:、、、。

32、供水企业应以显示水量向终端用户收费。

33、抄表周期,直径25mm以上,不得超过;直径不得超过两个月。

34、估计水量,应按用水量,或按用水量合理确定。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取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配置、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11前言为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设计,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系统控制与保护,施工与调试,改造、移交与验收,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行业服务管理;共11章内容。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总则 (3)2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规划与设计 (6)4.1 一般规定 (6)4.2 管道布置 (7)4.3 供水方式、流量与压力 (8)5 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 (9)5.1 泵房 (9)5.2 水泵 (10)5.3水池(箱) (11)5.4管道与附件 (12)5.5 压力水容器与消毒设备 (13)6 系统控制与保护 (14)7 施工与调试 (15)7.1 一般规定 (15)257.2 设备安装 (16)7.3 管道敷设 (17)7.4 调试 (17)8 改造、移交与验收 (19)9 水质管理 (21)10 设施维护、安全运行与用户服务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设施维护 (22)10.3 安全运行 (23)10.4用户服务 (24)251.0.1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改造与移交、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52.0.1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第一章城市供水管理总则 (4)1.1 管理目的与原则 (4)1.1.1 管理目的 (4)1.1.2 管理原则 (4)1.1.3 管理范围 (4)1.1.4 职责划分 (5)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 (5)1.1.5 规划背景与目标 (5)1.1.6 规划编制原则 (5)1.1.7 规划编制内容 (5)1.1.8 建设目标 (6)1.1.9 建设原则 (6)1.1.10 建设内容 (6)1.1.11 改造与扩建目标 (6)1.1.12 改造与扩建原则 (6)1.1.13 改造与扩建内容 (7)第三章供水水源管理 (7)1.1.14 水源保护区划分 (7)1.1.15 水源保护措施 (7)1.1.16 水源监测 (7)1.1.17 水源评估 (7)1.1.18 应急准备 (8)1.1.19 应急响应 (8)1.1.20 应急结束与恢复 (8)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 (8)1.1.21 水质标准 (8)1.1.22 水质监测 (8)1.1.23 水质处理技术 (9)1.1.24 水质处理设施 (9)1.1.25 类型 (9)1.1.26 处理措施 (9)第五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 (9)1.1.27 运行原则 (9)1.1 供水设施运行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保证城市供水稳定。

(9)1.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供水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0)1.2.1 运行管理制度 (10)2.1 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水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10)2.2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2.3 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0)2.3.1 运行监控 (10)3.1 供水设施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发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3.2 建立供水设施运行数据档案,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优化运行方案。

(10)3.2.1 维护保养原则 (10)1.1 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4?供水水质与压力基本要求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壹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壹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且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运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和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于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于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壹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方案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壹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一、导言供水企业是为了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供水服务而存在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供水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服务内容1.供水质量保障供水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可饮用水级别。

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水质监测标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发布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2.供水设施维护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供水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3.施工管理供水企业应对新建、改扩建供水设施的施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杜绝质量隐患。

供水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程序,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5.安全生产管理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供水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供水过程中的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服务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供水企业的社会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供水设施的用途和水质标准,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滥用权力。

2.客户至上原则供水企业应将用户需求放在首位,及时响应用户的服务需求,提供及时、准确、周到的服务。

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及时掌握用户用水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3.公平公正原则供水企业应公平对待各类用户,不得因地域、行业、背景等因素歧视用户,不得搞特权化服务。

供水企业应建立公平的水价机制,确保价格合理公开,不得乱收费。

4.信息透明原则供水企业应主动向用户公开供水数据、水质检测结果、服务标准等信息。

供水企业应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询问,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

四、服务措施1.周期性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防范故障和事故发生。

2.异常处理:供水企业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供水故障和异常情况给予及时处理和修复,确保用户正常用水。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概述:城镇供水行业是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行业。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便捷,制定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质要求、供水设施维护、投诉处理等。

一、水质要求:1.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企业应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对于水质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并及时通知用户。

2. 水质监测和报告: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并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用户公示。

3. 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事件,并及时向用户公告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

二、供水设施维护:1. 管网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管网,确保管网无渗漏、无杂质积聚,保证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护: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检修和保养水源设备、水泵设备、净水设备等,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随时供水。

3. 安全设施: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三、供水服务:1. 用水咨询:供水企业应设立用水咨询热线,解答用户的用水问题,并提供用水技巧和节水知识。

2. 定期通知:供水企业应定期向用户提供供水信息、用水须知和水费缴纳通知等服务信息,确保用户及时了解供水情况。

3. 供水效率:供水企业应提高供水效率,减少供水中的损失,确保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四、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供水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用户公示,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

2. 及时处理:供水企业应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投诉结果应向用户进行反馈。

3. 客户回访:供水企业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

结论: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对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xx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

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

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

XXXX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范一、总则1.1为规范城镇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镇供水经营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是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

1.3本规范是城镇供水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供水服务的行为规范。

1.4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供水质量2.1水质2.1.1选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应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饮水水源应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1.2供水水质应符合CB5749—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供水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经净化处理后,常规四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浑浊度)水质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4.14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冲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2.15清水池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杂物。

新建供水构筑物或重新启用的构筑物必须经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6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按规定时间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应附处理后的分析报告。

2.17供水水质应接受社会监督,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2供水压力2.2.1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低于O.14Mpa,保障普通居民住宅楼用水。

三、经营与服务3.1营业服务3.1.1业务受理部门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受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3.1.2业务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告知中应明确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

3.1.33业务人员应持有与执业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件。

3.1.4工作人员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应推诿、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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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技术标准
2.1 管网技术标准
2.1.1 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

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
供水
(测压平)
管道及配件,合理配置管网供水负荷,降低管网漏耗,提高供水安全性。

供水管材给水系统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管道施工和维修各供水企业在管道施工和维修过程中,要逐步掌握和推广管道施工与维修的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管道施工和维修对现有用户、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的影响。

管网维修坚持少停水、无污染、快速有效的原则。

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大于97%。

漏损控制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维修供水管网故障。

管网故障

新,

种形
户。

8点除外)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征求客户对服务人员的意见。

服务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用户。

3.8.3 着装企业入户服务人员着统一工装,衣着整洁,左胸位置烫印“市政公用”字样,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佩戴胸卡符合下列要求:(一)第一行印“济南市政公用”;
(二)第二行印“供水企业名称”;(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工号;(四)持证人员的照片;(五)监督投诉电话;(六)发证单位名称及公章。

3.8.4 接待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服务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业务人员须具有职业所必需的上岗资格证书。

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须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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