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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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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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6)5.1大额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6)5.2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10)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6.1 外部法律法规 (14)6.2 内部规章制度 (14)7附录 (15)8记录 (15)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业务的操作。

1定义、缩写和分类(1)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2)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

(3)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4)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含3天)。

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本行声誉,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应当遵循本操作规程,按照依法合规、全面连续、严格保密、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业务处理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行反洗钱组织机构为“总、分、支”架构。

总行、分行和支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

第五条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要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级支行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二)研究、部署全行的反洗钱工作;(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四)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三)召集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牵头拟订和修改反洗钱措施和工作制度,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五)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培训宣传工作;(六)监督指导全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七)牵头组织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八)与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落实监管机关要求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九)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讨论或协调各分行的反洗钱工作。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全面性、及时性、主动性、保密性、全面合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

(二)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其他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三)主动性原则:各相关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保密性原则: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查询、冻结客户信息和客户资金。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在与客户×立业务关系时,市场部应充分了解客户,负责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一)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客户信息资料,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第四条由×设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识别客户信息的,应确保该金融机构有健全的内控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同时由代理机构出具识别客户身份的声明或保证,保证其已充分了解客户,其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场部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号码;(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五)客户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六)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XXXX商业银行制定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一规程的内容,以确保银行员工对反洗钱业务有充分了解和正确操作。

一、前言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是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核心文件,旨在规范银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合规和防范洗钱风险。

该规程包括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原则、组织结构、流程和控制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二、原则1. 合规原则: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为任何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或者合谋。

2. 风险导向原则:银行员工应当根据客户、业务和地域等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反洗钱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推动原则:银行员工应当充分了解反洗钱业务,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组织结构为有效执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XXXX商业银行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反洗钱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等。

1. 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该流程要求银行员工在与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对其进行全面且可靠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业务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交易监测和报告:银行员工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活动。

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3.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员工需熟悉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管合作:银行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反洗钱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调查。

五、控制措施1. 内部审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核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培训和自查,并报告风险控制情况。

2. 信息技术系统保障:银行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反洗钱业务操作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合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工作内部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 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四条清算中心及XX农合行所辖的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联社各科室、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各支行(部)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各支行(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九条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银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我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及运行维护,指导各支行处理涉嫌恐怖融资业务,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系统介绍第二条反洗钱“黑名单”系统(下称“系统”),系指通过导入涉嫌恐怖融资的制裁黑名单,提供可疑名单查询功能,并自动或手动监测涉嫌恐怖融资的客户和可疑交易的处理系统。

第三条系统模块主要包括用户登录、客户信息检索、交易扫描、任务消息、名单管理、警报查询、报表统计、系统管理八个模块。

(一)客户信息检索和交易扫描用于手动创建黑名单预警信息;(二)任务消息用于提醒系统操作人员有关预警信息;(三)名单管理包括黑名单管理、黑名单集管理、黑名单数据管理和白名单管理。

其中黑名单管理、黑名单集管理、黑名单数据管理由系统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我行业务处理需要收集并提供以下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和其他有关名单:1.中国公安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欧盟官方发布的制裁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布的被制裁实体和个人。

4.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监控管理局(OFAC)发布的制裁名单。

白名单管理用于无洗钱风险的客户信息维护,加入白名单后系统将不检索其交易信息,也不造成或产生任何预警信息,白名单管理操作见第四章系统操作。

(四)警报查询用于查询已造成或产生的预警信息包括客户信息警报和交易扫描警报。

(五)报表统计可将警报按日期和按机构进行数量统计。

(六)系统管理通过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机构管理、外部系统管理、日志查询对系统运行进行维护。

第四条系统提供的黑名单信息包括名称、别名、国籍、办公地址、出生日期、发布机构名称及发布时间等,更新时间为黑名单提供方发布后24小时内。

第五条系统现对国际结算系统和核心系统进行实时交互,系统处理方式为:(一)对于国际结算系统的往账汇款业务,若系统检测为可疑信息,则需人工确认,若人工确认为黑名单,则业务终止,否则继续办理业务。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保守反洗钱秘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保守反洗钱秘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守反洗钱秘密工作,防止泄秘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反洗钱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包括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送等)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条公司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应贯彻积极防范,重点突出,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其收集、制作、发放、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
得擅自泄露,不得擅自携带、复制、抄录、拍照、影印。

第六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工作秘密。

第七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必须妥善保管,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由个人保管或私自销毁。

第八条禁止将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九条销毁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要严格手续、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

销毁工作应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并有两人以上现场监督,确保反洗钱工作秘密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全部清退,在保证移交无误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违反本操作规程,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依照《xx》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总公司办公室、法律部/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操作流程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操作流程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操作流程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一系列的监测、防止和报告措施,旨在防止和打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的行为。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操作流程是确保合规性并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的关键流程之一。

1. 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简称CDD)在进行任何业务交易之前,银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职业、来源和用途资金等信息进行详细的了解和验证。

银行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地址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

2. 风险评估在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后,银行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他们的风险等级。

风险评估是根据客户的背景、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因素进行的,以此来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3. 监测交易活动银行通过使用反洗钱系统来监测客户的交易活动。

这些系统使用复杂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可疑的交易模式,例如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大额跨境转账等。

一旦系统发现可疑交易,银行将立即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

4. 报告可疑交易如果银行确定某个交易涉嫌洗钱行为,他们有义务向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可疑交易的方式有多种,通常是通过填写反洗钱报告表格并提交给监管机构。

这些报告通常包括可疑交易的详细信息、涉及的客户信息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5. 培训和教育银行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非常重视。

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洗钱的定义、法律和监管要求、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志以及报告程序等。

通过提升员工的意识和知识水平,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洗钱风险。

6. 审查和改进银行定期审查并改进他们的反洗钱操作流程。

这包括检查和更新客户尽职调查流程、风险评估策略、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等。

银行还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保持紧密合作,以及时了解并采纳最新的反洗钱措施和法规。

以上就是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操作流程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doc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doc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反洗操作规程

反洗操作规程

反洗操作规程反洗操作规程是指在金融机构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下面是一个包含约1200字的反洗操作规程的示例:一、反洗钱目标和原则:1.反洗钱的目标是保护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免受洗钱活动的影响。

2.反洗钱的原则是合法性、透明度、安全性和稳健性。

二、内部组织和管理:1.设立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制订和实施反洗钱政策和程序。

2.明确反洗钱责任,确保各岗位明确反洗钱职责。

3.定期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4.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定期自查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1.对新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和风险等级。

2.定期对现有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3.设立客户风险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监控和报警机制:1.建立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2.设定监控规则和风险指标,对高风险交易进行关注和查证。

3.对异常交易进行报警和内部调查,确保及时发现洗钱活动。

五、资料保存和报告: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客户的身份、交易和尽职调查等相关资料。

2.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有关客户和交易的资料。

六、合作与沟通:1.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反洗钱政策和要求。

2.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分享反洗钱信息,加强行业合作。

3.建立合理的合作关系,防止洗钱活动通过金融网络进行转移和隐藏。

七、员工奖惩和激励:1.建立员工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员工进行奖励。

2.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

3.定期评估员工的反洗钱绩效,作为晋升和奖励的参考依据。

以上是一个示例的反洗操作规程,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措施,并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附件2:反洗钱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一、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案例报送操作流程(一)系统初审员操作流程系统初审员每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系统,进入“数据报送”菜单,对前一工作日交易及案例进行处理:1、交易信息补录。

进入“数据完善—交易信息补录”菜单,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单击交易流水号,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2、客户信息补录。

进入“数据完善—客户信息补录”菜单,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单击客户号,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3、错误回执处理。

分别进入“数据完善—错误回执交易、错误客户信息、错误账户信息”菜单,报告类型分别选择“大额”和“可疑”,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4、案例处理。

进入“案例处理—案例处理”菜单,案例类型选择“可疑”,对所有显示的案例,逐一单击“案例编号”,在“交易处理—特征信息”下,选择“触发特征代码”,对回显的交易进行分析,结合“客户视图”、“调查分析”等菜单,确认客户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在右上角“添加案例处理信息意见”中输入处理意见,可简述客户交易用途或可疑原因。

对于筛选交易目的、背景等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可点击右上角“案例协查-发起协查”,向交易发生机构查询,完善案例意见。

输入案例意见后,可直接点“排除”或“上报”按钮,并确认处理结果,确认即提交至各机构审核员,初审员需完成所有案例处理初审工作。

(二)系统审核员操作流程系统审核员每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系统,进入“数据报送”菜单,对初审员提交案例进行处理。

案例审核。

对初审员提交案例进行审核,根据系统内交易信息和调查分析结果,结合初审员判断,提交“案例处理意见”后,确认无误单击“审核通过”提交至总行审批岗,如有异议的,单击“退回”至初审员进行处理。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部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2)第一章权限管理 (2)第二章各模块功能 (3)第一节公共模块 (3)第二节对手信息补录 (4)第三节客户尽职调查 (6)第四节洗钱风险分类 (7)第五节大额交易报告 (13)第六节可疑案例 (17)第七节系统管理 (21)第八节参数管理 (22)第三章反洗钱报表管理 (25)第一节统计报表 (25)第二节监管报表 (26)第三节管理报表 (27)第十三部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权限管理功能描述权限管理指对反洗钱系统用户角色、资源权限的划分、配置管理。

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反洗钱系统按机构层级分为四级:省级、市级、县级、网点,按角色所属岗位分为管理岗、操作岗。

(一)管理员角色分为三级,即省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和县级管理员,支行(信用社)级不设管理员角色。

各级管理员由科技部门选定,上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交由行社领导签字确定,由上一级机构管理员创建;若需更换,需上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更换流程与选定流程相同。

1.省级管理员由省联社科技部门反洗钱系统维护人员担任,负责设置省级操作员、市级管理员角色,设定省级操作员、市级管理员权限,并负责对反洗钱系统用户、参数的管理与维护。

省级管理员不得凭空对操作人员权限进行增加或删减,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需按照审批流程规定对其进行修改。

2.市级管理员由市办科技中心反洗钱系统维护人员担任,负责设置市级操作员、县级管理员角色,设定市级操作员、县级管理员权限。

市级管理员不得凭空对市级操作员角色、县级管理员角色权限进行增加或删减,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需上报主管领导按照审批流程规定对其进行修改。

3.县级管理员由县级行社反洗钱系统维护人员担任,负责设置县级操作员、网点操作员角色,设定县级操作员、网点操作员权限。

管理员不得凭空对操作人员权限进行增加或删减,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需上报主管领导按照审批流程规定对其进行修改。

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附件2:反洗钱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一、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案例报送操作流程(一)系统初审员操作流程系统初审员每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系统,进入“数据报送”菜单,对前一工作日交易及案例进行处理:1、交易信息补录。

进入“数据完善—交易信息补录”菜单,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单击交易流水号,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2、客户信息补录。

进入“数据完善—客户信息补录”菜单,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单击客户号,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3、错误回执处理。

分别进入“数据完善—错误回执交易、错误客户信息、错误账户信息”菜单,报告类型分别选择“大额”和“可疑”,对查询得到的记录,在补录界面内,必输字段后回显红色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录,补录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条”,直至未通过界面无记录为止。

4、案例处理。

进入“案例处理—案例处理”菜单,案例类型选择“可疑”,对所有显示的案例,逐一单击“案例编号”,在“交易处理—特征信息”下,选择“触发特征代码”,对回显的交易进行分析,结合“客户视图”、“调查分析”等菜单,确认客户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在右上角“添加案例处理信息意见”中输入处理意见,可简述客户交易用途或可疑原因。

对于筛选交易目的、背景等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可点击右上角“案例协查-发起协查”,向交易发生机构查询,完善案例意见。

输入案例意见后,可直接点“排除”或“上报”按钮,并确认处理结果,确认即提交至各机构审核员,初审员需完成所有案例处理初审工作。

(二)系统审核员操作流程系统审核员每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系统,进入“数据报送”菜单,对初审员提交案例进行处理。

案例审核。

对初审员提交案例进行审核,根据系统内交易信息和调查分析结果,结合初审员判断,提交“案例处理意见”后,确认无误单击“审核通过”提交至总行审批岗,如有异议的,单击“退回”至初审员进行处理。

长安银行岐山县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程[5篇]

长安银行岐山县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程[5篇]

长安银行岐山县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程[5篇]第一篇:长安银行岐山县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程长安银行岐山县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银行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长安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行银行卡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架构与职责支行在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对支行长长卡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指定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的人员,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部门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负责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工作。

第二章开户管理第四条发卡银行应在审批客户办卡申请时识别客户身份,并以此作为客户风险分类和持续交易监控的基础。

第五条发卡银行审批个人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长安银行总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申请人或担保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及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登记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不得为身份不明、匿名或假名申请人办卡,若发现已开户持卡人为假名的,应立即冻结账户,并及时向本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发卡银行审批公务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长安银行总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公务卡申领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审批人员要认真核对公务卡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同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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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五条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六条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如贷款尚未到期,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七条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八条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取得正式身份证件后主动办理更换。

第九条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条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一条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操作:下列情形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措施: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节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自然人贷款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理财中心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

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一)柜台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性质等要素符合《公司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提到的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将该笔交易信息提交给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

(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析,对交易进行初步判断,编制可疑交易分析表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四)最终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可疑交易分析报送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该笔交易不可疑的,在可疑交易分析表中详细注明原因。

(六)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负责保管可疑交易分析表。

本规程第二十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二十条对于新开户的客户,理财中心反洗钱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在业务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

具体标准见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三条加强部门联动,对在公司有其他业务的客户,应通过管户部门的定期走访和后续管理,了解客户动态,及时更新客户信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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