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交通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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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BMAC-11-XM-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路侧停车电子
收费系统
合作协议书
(V1.0)
甲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有限公司
2011年03月
甲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加快实现北京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的建设,方便市民出行,促进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管理,实现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以下简称:一卡通卡)路侧停车收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实现乙方路侧停车场(以下简称:路侧停车场)一卡通卡刷卡应用、数据结算等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作内容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一卡通卡在乙方管理的路侧停车位应用,并采用一卡通卡做为停车场主要收费介质。
第二条乙方负责路侧停车场与结算分中心之间所需的通信线路报装费用、使用费用。
第三条乙方负责出资建设路侧停车一卡通电子收费系统,向甲方购买所需设备,并负责软件的操作和日常运营管理,配备相关
的工作人员对持卡人刷卡停车进行指导、帮助,解决持卡人
刷卡停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所需设备,按照合同所约定的维护条款,为乙方提供系统相关的技术维护服务。
第五条甲方提供路侧停车场一卡通IC卡收费的结算和对帐服务,并按约定规则向乙方书面提供的指定账号划拨结算资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完成一卡通卡在本项目相关应用规则的制定,甲乙双方按照业务规则条款按时执行相关款项的支付。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七条甲方在每月底28日前将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的正常结算款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至乙方账号并将结算对帐
单提供乙方,同时乙方为甲方开具一卡通卡消费往来发票或
收据。交易结算以甲方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如交易结算数据出现结算异常,乙方须按照甲方的业务申诉流程,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负责根据规定处理。双方仍出
现异议时,根据情况可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申请仲裁。第九条乙方当日产生的交易数据应保证在7日内上传至甲方,如未及时上传,甲方将不确保结算。确有特殊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第十条自乙方所管理路侧停车场使用一卡通卡收费之日起,乙方同意开始向甲方交纳交易结算服务费。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结算服务费标准按乙方所管理的停车场一卡通卡消费金额的3%收取;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服务费的结算方式,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交易结算款中计算后直接抵扣,同时甲方为乙方开具结算服务费发
票。
第三章系统产品租赁
第十三条产品型号、价格(单位:元,货币:人民币)
第十四条通讯卡月功能费
第十五条产品验收
甲方向乙方交货的同时当场检验并签署签收单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检验标准:如下
●产品外形、包装完好。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租赁条款: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产品,租赁产品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销售产品乙方直接支付产品金
额。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POS机的使用费,支付方式甲方按照每年150元/台向乙方收取。对于连续使用满三年的POS机具,
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POS机押金,POS机归乙方所有,甲方
不再收取使用费。
第十八条交货方法、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交付乙方,交货地点在甲方公司。
第四章设备维护
第十九条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未及时将数据上传给甲方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缴纳POS机产品应用所
需的网络通讯费用,避免造成数据无法及时上传。
第二十条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提交给甲方指定维修点维修或更换,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随意拆卸,否则甲方不负责退换、维
修。
第二十一条甲方的保修期为自产品签收之日起一年。保修期内,甲方负责对设备自身问题造成的故障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维护费用另行商议。
第二十二条维修方式为:乙方送修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如产品出现非人为因素不可修复故障,甲方应无条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配备系统日常维护的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处理),同时乙
方承担设备更新及易损、易耗品的更换费用。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及运营管理,由于非法操作、丢失、被盗等问题造成设备损坏、遗失,乙方应在设备遗失或
损坏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设备遗失或损坏情况通报给甲方,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设备添置的技术支持工作。乙方应承担设
备修复、重新购置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应用是根据一卡通结算管理中心现有环境及管理模式而制定,如一卡通结算管理中心环境及
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对本协议相应的内容做出适
当调整,签署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刷卡结算时如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妥善处理问题,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八条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友好、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内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
第三十条本协议合作期限十年,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若协议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以后依此
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