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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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举公开原则
选举公开原则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 经过和选举结果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选举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候选人情况公开。 二是选举过程公开。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 选举竞争、投票和计票等都应公开。 三是候选人能够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四是公布竞选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美 国的《联邦选举法》和日本的《政治资金限 制法》等都对竞选资金公开进行了规定)
三、自由投票原则
自由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不受他人强制,根据个人的 自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自由投票一方面表现为选 民是否投票仅仅依据他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另 一方面还表现为选民如何使用投票权也仅依据自己 的意志,不受强制。 秘密投票: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 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基本方 式为无记名投票。 公开投票类型:举手表决、呼声表决、双记名表决、 唱名投票 1856年澳大利亚最先实行无记名投票(澳大利亚式 投票)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普选权的具体化,它关乎选民投票的效 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 能有一次投票权(一人一票);二是每一选民所投 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同的(每票等值)。 西方国家的不平等选举现象,具体表现为: 第一,“复票制”,即在一次选举活动中,部分选 民享有多次投票权(1948年英国《人民代表法》)。 第二,差别代表,最突出的做法就是不按平均人口 划分选取,造成选举同等数量代表的选取的选民数 量极为悬殊,导致不同选取选民不等值的现象。 (1964年美国“韦斯伯里诉桑德斯案”“雷诺兹诉 西姆斯案”)
一、普遍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的阶段性特点: 第一阶段,在中世纪封建社会晚期,通常都以某种社会等级 和身份(如贵族、僧侣或地主)作为选民资格的条件,实行 等级选举制。 第二阶段,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初期,等级选举制被有 产者选举制代替,以一定的纳税额或财产和收入作为获得选 举权的标准,因而只有有产者有选举权。 第三阶段,随着财产资格标准降低直至取消,成年男子的普 选权实现,但仍然存在性别、种族、教育程度等歧视性限制 以及复票制等问题,因而是部分的普选制。 第四阶段,成年女性取得同男性公民平等的选举权,种族限 制逐步被打破,文化测验等被废除,选民年龄标准降低,实 现普遍的选举制。
2、美国普选制的确立 1789年关于选举权的问题,各州大多规定以纳税资格取代选 举的财产资格,由此美国人民掀起了争取普选权的斗争。 1810年马里兰州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纳税资格,规定“该 州的每一位成年自由男子,只要年龄在21岁以上,均有选举 权”,成为第一个把选举权和财产权彻底分离的州。 1843年罗得岛州颁布新宪法,规定凡在该州出生的公民,只 要能缴付1美元税收或在军中服役,便可拥有选举权。截止 1860年,在美国34个州,凡是在本县居住1-6个月,在本州 居住了一年左右的成年男性白人,门都获得了平等选举权。 到美国内战前,白人成年男子的普选权在美国基本确立。 美国内战前,妇女基本无选举权。 1890年怀俄明州加入联邦,成为授予妇女选举权的第一个州。 到1918年美国已有23个州的妇女拥有部分选举权。
一、选民资格
2、消极要件:是指取得选举权时不容许存在的状态,具体包 括: (1)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选民 必须是心智健全、能够判断是非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2)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选民必须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行使选举权。 除上述情况外,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还规定乞丐、流 浪者、赤贫者、领取社会救济的人没有选举权。另外在一些 国家从事特殊职业或具有特殊身份的恶人也无法获得选举权。 如阿根廷、巴西、美国禁止军人参加选举;英国上院贵族只 有在放弃贵族身份后才能享有选举权。 3、形式要件: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以编制选民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 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 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
二、普选制的确立
所谓普选权,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 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 举权。普选制是现代选举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1、英国普选制的确立 1832年,英国议会迫于新型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争取 选举权的激进运动,制定通过《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 法》,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规范选 举程序,对合格选民实行延续至今的登记制度;降低选民 的财产资格限制等。1832年改革新增的选民主要是城市工 业资产阶级,广大工人和其他民众仍未获选举权。 1837年英国工人掀起群众性的宪章运动,提出年满21岁的 男子都有普选权、选举投票应秘密进行、废除议会候选人 的财产资格限制、平均分配选区、国会每年举行一次该选 等6条要求。
1、英国普选制的确立 1852年,英国“责任政府”的原则确立,政党和选举活动变得日益重要。 1867年,英国再一次进行议会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 1884年英国颁布《人民代表法》,规定无论公民的居所是在城市还是农村, 只要有10英镑的不从产就可享有选举权。 1918年,英国议会通过《国民参政法》,规定凡是成年男子只要拥有规定 的住所或营业所资格都可以获得选举权,与此同时,规定年满30岁的妇女, 凡拥有5英镑价值的土地,或拥有住宅,或丈夫具备以上条件者,都享有 选举权。在大学选区,30岁以上女子与男子平权。另外,法律还规定,成 年男子,除在监狱服刑者、疯人院病人和贫民院人员,都有选举权;依靠 领取救济金牛、抚恤金生活的人也有选举权。 1928年,英国政府颁布《男女选举平等法》,取消了对妇女必须年满30岁 才能获得选举权的要求,同时大幅度地降低了财产资格和教育程度的限制 条件。 1948年,英国再次对选举制度改革,通过《人民代表法》规定凡是年满21 岁,在其选区居住满3个月,不分男女均有投票权,同时废除不合理的复 票制。 1969年《人民代表法》将选民年龄降低为18岁,从而使成年公民的普选权 完全得以实现。
一、选举制度的产生 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 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确认议会的权力和地位高于国 王,同时宣布“国会议员的选举必须是自由的”。1711年 后增加诸多选民附加条件。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国民议会和选举市乡政府官吏 制度,但又规定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每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 举产生,国会参议员、众议员由公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 但是宪法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儿子咯,国会参众议员、总 统候选人的选举和委派方式都没有规定,而是留给各州议 会去决定。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选举原则是指选举制度和选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和 精神,决定着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人们在长期 的选举实践中共同认可和普遍接受的一些列价值理念。 一、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每 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拥有 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普遍选举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 人权”和“主权在民”学说,它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 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首要 表现。 限制选举(有限选举权):财产限制、性别限制、受教育程 度限制、种族限制等。
三、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
首先,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 人民主权理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个人权利乃国 家权力之源,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应该是国 家主权或终极意义上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 民主有两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所有民众亲自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但 它只能存在于寡民小国。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由民众挑选一部分人作 为他们的代表,由这些人根据选择过程中民众表达出来的 意愿,代表全体民众处理共同事务。代议制民主被近现代 制度实践证明的实行民主政治的最佳形式。 其次,选举制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再次,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二、候选人资格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选举进入国家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一 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国籍资格:必须是本国公民。 (2)年龄资格:西方国家候选人的最低年龄资格一般高于选 民年龄资格。 (3)居住资格:在很多国家,候选人特别是议员候选人必须 在特定的选区内居住。要求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的居民,目 的是为了使候选人能够充分了解当地的情况,从而能够更好 地代表选民的利益。 4、职业限制:从事某些职业者不得竞选议员或其他公职。美 国规定,行政官员、文官、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成为议员候 选人等。 5、文化教育资格:丹麦、荷兰、葡萄牙、新加坡等国规定候 选人必须具备读写能力。 6、选举保证金:候选人必须缴纳一定的选举保证金。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划分 一、选民资格
选民是指依照一国宪法或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西方各国选民资格通常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实 质要件又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是取得选举权时必备的条件,一般指具有本国 国籍、一定年龄及相当的居住时间。 (1)国籍条件:一般要求本国国籍,荷兰、英国等给予外国 人和无国籍的人选举权。 (2)年龄限制:大多国家选民年龄为18岁,日本20岁,意大 利、比利时为21岁。 (3)居住期限:大多国家的选民只能在居住地参加选举投票, 公民要在居住地享有选举权,必须居住满一定的期限。德国、 澳大利亚为1个月,英国为3个月,比利时、法国为6个月,挪 威和冰岛为5年。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选举制度是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 容,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共同构成西方资 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选举制度的产生 《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 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的人或一些人中选择 一个人或若干人担任一定的职务。” 在现代西方国家,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 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 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选举的历史:原始社会的选举——奴隶社会的选举(如雅 典和斯巴达)——中世纪的选举零星存在:1295年开始, 英国议会除贵族和僧侣外,市民代表产生;1302年法国第 一次三级会议,三级代表由选举产生。
2、美国普选制的确立 1920年美国通过第19条宪法修正案: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 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个州拒绝或剥夺。 美国普选制发展的最大障碍是种族歧视问题。 1875年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 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此前曾为奴隶之关系而拒绝或剥夺 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然而现实中很难落实。 1956年和1960年,国会先后通过相关法律,设置联邦机构援 助被剥夺选举登记权的黑人。 196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规定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未缴 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剥 夺”。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投票权法》暂停以通过文化测试作为 各联邦选举中选民登记的先决条件。 1970年,国会又对《投票权法》修订,将上述规定扩大到州 和地方选举,至此黑人的选举权才真正得到全面实现。
3、法国普选制的确立(充满曲折和反复) 雅各宾派成立第一共和国后,在1793年宪法中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的区分,规定凡出生在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年满21岁的男子均为法国 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实现了男人的普选权。 1795年宪法恢复了关于积极公民的制度。 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曾规定凡年满21岁的法国公民在法国居住一年以上 都有参加市镇选举的权利,但波旁王朝复辟后财产资格重新成为公民享有 选举权的必要条件。七月王朝对选民资格进行了财产、教育等方面的限制。 1848年宪法规定,议员选举是直接的、普遍的,并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凡年满21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所有法国男性公民,不受财产限制均 为选民。1第二帝国和第三共和国斗沿袭了这一规定,法国成年男子的普 选权得以最终确立。 1944年4月21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满21岁的法国妇女可以参加选举,从 而使法国妇女在历史上首次获得选举权。 1974年将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18岁。至此,法国的普选制趋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