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

合集下载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2010)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2010)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已经2010年9月28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二○一○年十月九日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审计证后,方可从事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职权第六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三)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收益(利润)分配情况;(五)承包费、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六)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债权债务情况;(八)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九)上级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十)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村(居委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会计委派代理第三条村会计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委派代理,每位委派会计可兼职2~5个村会计业务,村级配备报帐员。

委派会计由农经站财会人员兼任,农经站会计人员不足的,可由乡镇组织业务人员选送县委农工部培训,经考试获取会计证书后聘用。

村报帐员享受村主要干部待遇。

第四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三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五条坚持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帐乡镇记”、“村钱乡镇代管”办法。

第六条实行村级统一报帐、集中会审做帐制度。

每月3—5日为村报帐员和总帐会计集中报帐会审做帐日。

第七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1、总帐会计工作职责:(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帐员履行职责情况;(2)及时记帐,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帐;(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6)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2、报帐员工作职责:(1)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台帐、农民承担税费方案、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2)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3)协助总帐会计核对帐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4)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5)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效益,保障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共。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一节收入的来源和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收入、经济组织利润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养老保险补贴收入等。

收入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入的管理要求收入的实时记账、明细账目记录、收入的核对和审核。

第六条收入的使用要按照经验分配、合理支配的原则进行,不能过度消费或挥霍。

第二节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要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送给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一节支出的管理原则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支出应按照正当合法、务实务虚的原则进行,不得违法用途或超出预算。

第十一条支出的管理要符合财务控制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支出授权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支出分为一般支出和特殊支出,一般支出由财务部门授权,特殊支出需要经过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支出的资金来源要明确,必须从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支付。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一节集体资产的分类和登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的转让和处置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

第五章负债管理第一节集体负债的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的负债应按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不得逾期未还或乱借乱用。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居)级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居)民民主理财的`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区)级财务实行村(居)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1至3人。

二、民主理财小组向本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三、村(居)民有权对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当事人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清理一次财务收支事项,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清理结果。

五、村(社区)级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二)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三)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四)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五)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六)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或经村(社区)党支书和村(社区)主任审核未同意的不合理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本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街道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修正)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修正)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管理制度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能够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壹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壹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正确处理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和村级所有、委托乡镇代管的双层财务管理体制。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规范、民主、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收支管理第六条村所有集体资金都应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二)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三)发包、租金、拍卖等上交收入;(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五)土地补偿费收入;(六)扶贫救济款收入;(七)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八)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第八条除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外的各项村集体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乡管村用,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发布文号:(1998年12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112.

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112.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村集体财务管理部分)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严重程度分解情形处罚幅度18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执行账、款分管制轻微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般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上10000元以下的。

严重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零一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9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轻微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般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收款、无据收款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严重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零一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0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村应建立村民小组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代理和管理,具体职能参照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村组财务报销制度

村组财务报销制度

村组财务报销制度篇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明永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社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社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乡农财中心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乡村、社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依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劳务和资金,公益事业金,集体资产及其承包、租赁、拍卖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征(占)用地补偿费,上级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应纳入村社集体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为规范全乡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村社集体财务“双代管”制度,即在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得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农财中心代为管理其所有的资金和账务。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管理第七条村主任是本村社的财务管理法人代表。

第八条村社集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其成员经本村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乡纪委备案。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审查村社财务开支,并对现金、存款、物资进行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社财产管理;监督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对村社财务公开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冀人常[1998]63号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已经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情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配合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职责第六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正确处理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和村级所有、委托乡镇代管的双层财务管理体制。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规范、民主、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收支管理第六条村所有集体资金都应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二)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三)发包、租金、拍卖等上交收入;(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五)土地补偿费收入;(六)扶贫救济款收入;(七)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八)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第八条除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外的各项村集体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乡管村用,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行乡管村用要坚持自愿原则,确保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得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得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与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得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得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得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五)管理村有乡存得资金;(六)受财政部门得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得问题;(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照有关得法律、法规,按照各自得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得工作.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得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得程序办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与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原有积累;(二)发包收入;(三)直接经营收入;(四)资产、设施租赁收入;(五)对内、对外投资得利润收入;(六)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得补偿收入;(七)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八)国家有关单位拨入得资金;(九)借入资金;(十)外来投资;(十一)其她收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得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资金可以在自愿得原则下实行村有乡存,由乡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与挪用代管资金。

乡农经管理机构对代管得资金可以在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并保证及时支付。

村留有一定数额得备用现金,其数额由乡农经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得负责人按制度审批.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得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得开支,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存入银行款项得帐目管理。

支票、存折与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

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出纳员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她人员不得存放.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得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得,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金占有费.对无法收回得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金与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集体所有得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她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得为固定资产。

主要生产工具与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得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得,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得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与未列入固定资产得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得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得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当折旧得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提取得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得购建更新。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所有得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得变卖与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得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财会人员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会人员;个别人口少得行政村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时,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会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得农经管理机构得管理、培训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管会计得任免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经乡农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主部门与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得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加本村与财务有关得会议;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与资产保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得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抵制侵犯集体与农民合法权益得行为,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得收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得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第六章财物监督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得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得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得监督,为她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得职责就是:(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活动;(二)听取与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得意见得建议;(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得开支;(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得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得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得审计工作,由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乡农经管理机构对所辖村得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主要负责人与财会人员离任时,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农经管理机构对离任人员经办得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得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得;(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与印鉴没有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帐目或者未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得;(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得购建更新得;(四)对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得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得;(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得。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得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得罚款,造成损失得应予赔偿:(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得;(二)未使用统一规定得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得;(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得;(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得;(五)对无法收回得欠款擅自进行帐务处理得;(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得变卖与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得;(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得,或者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得,或者个别人口少得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得;(八)主管会计得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得;(九)未建立会计帐目得;(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得;(十一)对侵犯集体与农民合法权益得行为未进行抵制得;(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