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特殊犯罪对象认定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
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司考刑法:抢劫罪的认定。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抢劫罪的认定。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行为结构司考刑法讲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考刑法分则:放纵走私罪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1.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一罪。
2.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3.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毁尸灭迹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侵占罪(并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特别提示: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在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绑架罪还是抢劫罪,不以实际向谁索要财物为准,而是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意图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可特殊防卫之犯罪范围的司法认定
【内容提要】合理确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犯罪范围,对于确保公民防卫权的正确实施并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可实行特殊防卫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基点,司法中如何认定“行凶”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范围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特殊防卫/行凶/人身安全/暴力……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尽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不少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
因此合理地界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显得极为重要。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凡是论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学者,均不同程度地论述了该问题,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着相当的分歧。
之所以如此,既是立法技术的欠缺所致,也与学者看问题的角度、对立法精神把握的正确程度等有相当的关系。
我们认为,如果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犯罪范围,仅须对其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科学的解析即可,无必要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诸犯罪的问题作过多的纠缠。
但是,从适用刑法的准确性及提升司法的科学性而言,对这些问题作出准确、科学的说明则是完全必要的。
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的合理性,多数学者给予肯定,但也有一些学者敏锐地意识到该规定的不足,认为其有导致公民防卫权的滥用等危险[1]。
我们对此持赞同意见。
因此,在理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的范围上,应当注意立足于实践的需要并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前提下对其作合理的限制。
具体而言,凡是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
下面对有关问题进行研析。
一、“行凶”犯罪的范围对于“行凶”的含义,学者们有较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行凶的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当对行凶的含义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3]。
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1、客体要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抢劫罪,是指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本罪的主要依据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那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马上来了解下。
抢劫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
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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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认定,如果属于抢劫犯罪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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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怎么认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于此 , 本文 拟就抢 劫罪 的对 象 问题作初 步探 讨 。
一
、
( 煤 气、 一) 蒸汽 、 电等 能源 可以成 为抢 劫 罪的对 象
同所 有权 一样 , 于 国家保 护 的权利 。 以暴 属 刑法 规定 , 劫罪 的对 象是 公私财 物 。所谓 财物 , 抢 一般 是指 济利 益 的 民事权利 ,
抢 劫 罪的 对 象 问 题砷 究
刘瑞 平
摘 要 抢劫 是指以 罪 非法占 有为目 以 、 或者 方法 他人不 抗拒, 行将 的, 暴力 胁迫 其他 使 能 强 公私财 抢走的 。 物 行为 抢印
罪是既侵犯公私财产权 , 又侵犯人身权利, 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 而且在生活 中是 高发型犯罪, 历来是我国刑法打
现 形式 。要 成为抢 劫 罪 的犯罪 对象 ,关 键看 其是 否具 有经济 价
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 抢劫罪也是一种比较复杂, 在某些问 题上争议颇多的犯罪。本文主要研究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特
殊 的对 象问题 , 如抢 劫 不动产 、 例 无体 物 、 禁 品等能 否构成 抢劫 罪 , 违 分析 法学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关于抢劫 罪 的容 易产生 争
议 的 一 些 问题 。
认 为以下 观点 更为合 理 : 由抢 劫罪 的双 重客 体决 定 , 其犯 罪对象 础上 , 2 又单 独规 定 了强取 财产上 利益 的抢 劫利 益罪 。 班 第 项 西
印度 等 国刑法 也 明确规 定 了抢 劫 罪的对 象包 括财 产性利 益 。 也应 是双 重的 , 害人 人身 是抢劫 罪手 段行 为所 指 向的对象 , 被 公 牙 、 只是概 括 的规 私 财物 是抢劫 罪 目的行 为借 助于 手段 行为 所指 向 的对象 。根据 其他 一些 国家 的刑法 对之并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 定,
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xx【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论犯罪客体(一):就概念而言: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抢劫罪
(一)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保护法益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了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行为对人身权利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其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是盗窃罪和强制行为的结合犯。
(三)客观构成要件:抢劫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造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1)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最狭义的暴力、胁迫概念。
暴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其在多数场合下表现为极为危险、凶残的杀伤行为,足以使对方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但有时也不一定要直接针对人体实施,对物使用有形力也是暴力。
换言之,暴力要最终指向人,但是可以不直接针对人,即使是对物施加有形力,如果其能抑制被害者的意思、行动自由,就是抢劫罪中的暴力。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就是将对物暴力特别规定为抢劫行为。
至于暴力行为的被害者是否有相当的意思能力,在所不问。
本罪的被害人一般而言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所以一般是暴力、胁迫的承受者。
但由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是为了排除障碍以便于其顺利夺取财物,所以,在财物的交付者和暴力、胁迫的承受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罪的成立也不受影响。
例如,对商场的保安实施暴力,然后从营业员手中夺取金银首饰的也是抢劫罪。
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实施暴力胁迫也是可以的。
(2)胁迫,是指威胁对方将要当场立即使用暴力对其予以加害,以对其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方式,包括语言、动作、手势、邪恶的眼神等,法律未作限制。
对胁迫的内容,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是当场实施毁坏名誉等非暴力行为威胁,都不是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上传时间:2011-12-29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条件的规定。
它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依据,也是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法定要件。
下面将针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论述。
一、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1. 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方面的要件之一是犯罪人的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主观上接受并予以实施。
在判定故意杀人罪时,需要审查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手段、作案过程等。
2. 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人有故意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审查犯罪人的动机、手段以及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意图等。
3. 贪污罪: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的故意挪用、侵吞公共财物以及对此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行为需要具有故意性,而非错误或疏忽所导致。
二、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对象: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都规定了犯罪对象,即特定的人或物。
例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生命。
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对象。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具体的行动或不作为,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利益。
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特征,例如盗窃罪需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3. 结果要件:某些犯罪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结果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需要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与相应的结果直接相关。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的法律条件。
它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故意、动机等,客观方面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结果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抢劫罪特殊对象研究
抢 劫 罪特 殊对 象研 究
王 海鹏 , 冬梅 凡
( 州学院政法 系, 德 山东 德州 2 32 ) 5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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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第 29条规定 ,意 图为 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 占有他人财物 , 4 “
以暴力或危 害身体或生命 相胁迫抢 劫” 西班牙 刑法典也有 ,
类似规定 。第二类 , 明文规定抢 劫对象 是动产 , 同时 规定侵
笔者认为 , 不动产一般 不能成 为抢 劫对象 , 这是 由抢劫
夺他人不动产 的, 作为独 立犯罪加 以处罚 , 意大利 刑法典 如 第 6 8条 、 2 日本刑法典 第 25条等 。第三类 , 3 只规 定抢 劫对
劫实质上是抢 劫动产 , 而非不 动产 , 折衷 说事实上 也持否定
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有哪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每一种犯罪都是有自己独特的犯罪特点,而我们正是因为这些犯罪特点,才能较为准确的区分清楚相似的犯罪。
那么大家知道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吗?而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4、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
涉嫌抢劫罪判几年——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
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
但并非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冒充军警抢劫,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则不宜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的
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计入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数罪并罚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特定财物的
违禁品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直接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量刑标准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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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罪的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
摘要:抢劫罪作为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因此严厉打击抢劫行为自古以来都被作为维护社会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一些难以界定和把握的问题。
以下将从抢劫罪的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抢劫罪特殊犯罪
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①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②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中,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理论界在其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着争议。
一、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针对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包括两种:肯定说、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首先,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我国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
物,并未对公私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作出规定。
因此,为了更全面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将不动产包含在内。
第三、有人认为,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房屋或者强迫他人去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则也可实现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
否定说认为,不动产不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首先,由抢劫罪的性质所决定。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
③第二、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被行为人当场夺走,而只能强行占用。
强行占用则只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而在刑法中规定了抢劫利益罪的国家,此种情况则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其也只是承认了行为人抢劫对象为利益本身,而非不动产。
而我国并没有规定抢劫利益罪,因此不动产不能作为我国抢劫罪的对象。
本人赞同肯定说。
首先,抢劫罪的客体应该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实施抢劫的目的应该是财产的所有权,而非占有权。
物的所有权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因此,不能仅因为行为人无法对不动产进行夺走而认定不动产不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例如在强行占有他人房屋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占有他人房屋,有的人主张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强行占有他人房屋只是剥夺了房屋所有人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侵害其所有权。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通过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强行占有他人房屋之后又胁迫房屋所有人到登记部门进行
变更登记,这样行为人便可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这样完全满足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要件。
因此,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
至于在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后,被害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其可以在其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并在被强迫的条件下进行变更登记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
第二,我国刑法未对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对财产的外延作出扩大的解释,更有利于公私财产的保护。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更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
二、违禁品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违禁品,即按法律规定是不准许私人持有的物品,例如,军用枪支、弹药、伪造的货币、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淫秽物品等。
④这类法律对其进行特别管制的物品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本人认为,违禁品因为其自身作为财产的特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存在,不应因持有人持有违禁品是违法行为而不将抢劫违禁品行为定性为抢劫罪。
因为违禁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属国家,对违禁品的抢劫,无论其最终目的是如何,都构成了对公共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的危害,出于对该种利益的保护,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客体。
但是,当刑法专门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作出规定时,则不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则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
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赃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赃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理论上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赃物持有人对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赃物既然是法律对持有人的持有不予保护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那么赃物则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赃物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赃物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赃物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本人认为,首先,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其主要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将本不属于本人所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赃物具备了此客观特征;其次,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即便是赃物,只要是在他人掌握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地保护;再次,赃物并不是无主之物,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持有人,无合法持有人的,则应上缴国库。
这样看来赃物并非不能体现所有权关系,它只是暂时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
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所持有。
对于应归还给合法所有人的赃物,所有权仍属于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应没收上缴国库的,所有权应归国家行使。
其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有。
法律对赃物作出的定性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法律上只是不承认非法手段取得赃物的人对赃物的所有权,但是赃物作为财产,有其经济价值,不能因为赃物的持有人对赃物的持有是违法的就不承认其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对赃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取走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抢劫赃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四、结语
抢劫罪在日常生活中为较常见且行为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严重危害着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更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新发现的问题来推进理论的进步,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更好的规制各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日常生活安全。
参考文献:
①林山田著:《刑法特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6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62页
③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0页。
④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