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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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总行《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我行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前调查、授前审查、授前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施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及贷款规模指标,依法合规参与同业竞争,防止突击放贷。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信贷政策、基本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法律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监控;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营销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市场目标对借款人进行选择,对符合我行基本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受理其借款申请,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申请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贷前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报告应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撰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

(十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况、我行内部评级情况及相关预警信息等。

第十八条贷前调查报告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报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人员在办理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中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在天信系统中准确选择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分类属性。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审慎、独立审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审查相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全面风险分析,撰写审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申请人简况;

(二)经营状况评价;

(三)财务状况评价;

(四)现金流量分析;

(五)用途合理性评价;

(六)担保代偿性评价;

(七)我行往来记录评价;

(八)风险及存在问题分析;

(九)应用我行内部评级系统评级;

(十)授信方案建议。明确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六要素;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参考银监会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见附件1),在测算基础上,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银企关系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查后,按总行授信审批流程及相关授权规定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风险管理部审批人员在天信系统中下发授信批复时,应对申请中的贷款分类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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