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合集下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就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

在人口密集的市区,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垃圾桶和垃圾处理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人口较少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也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例如,在商业区和市中心地带,应当设置更多的垃圾分类回收箱和环卫工具,以保持环境整洁。

在居民区和学校周边,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桶,方便居民和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另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还应当考虑到城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

在潮湿多雨的地区,应当加强雨污分流设施的设置,以保护城市的水环境。

在干燥缺水的地区,应当加强水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以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需要。

同时,还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居民需求、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同时还应当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者能够重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发和建设同时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和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条 生活垃圾 商业垃圾 建筑垃圾 其他垃圾和
粪便的收集 中转 运输 处理 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 必
须统一规划 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 收集方式和
处理工艺确定

条 在居住区域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
关于发布部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
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 共 厕 所

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 合理规
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

一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 间距为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二 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厕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 文明 卫生
第二节 化 粪 池

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 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


条 化粪池的构造 容积根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满足他们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求,为此,有必要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首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该以安全、节约为准则,可以建设包括垃圾处理设施、空气污染治理设施和水污染治理设施等内容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同时应加强安全、节约的设计,确保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都满足安全要求,以最低代价获取最大效益。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注重绿色设计,以最小化资源消耗和积极改善自然环境,以节约能源和财政,保护各类物种,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

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尽可能采用节约型设计原则,提高设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性能管理,有效地改善质量等方面,延长使用寿命。

最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注重审慎分析,选择性投资。

在选择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居民收入水平、当地资源条件、社会管理状况和投资成本等多方面因素,量体裁衣,有针对性地投资环境卫生设施,有效避免资金浪费。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建立居民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重要依据,也是城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因此,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开展相关研究,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质量和规范,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以便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首先,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

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区域,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回收箱等设施,以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需求。

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和居民区,需要增加环卫设施的设置密度,以保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其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到使用便捷性和美观性。

垃圾箱和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市民使用,同时要考虑到环境卫生设施的美观性,避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合理的设置位置和外观设计,可以提升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率和市民满意度。

另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垃圾箱和公共厕所的材质应当耐用易清洁,能够经受长时间的使用和各种恶劣天气条件。

同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清洁和消毒设备,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最后,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和可持续性。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变化。

同时,需要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城市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并加强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质量和规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91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 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后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 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 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 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 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 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 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简称垃圾 和居 民排出的粪便 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类 收集 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 圾应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 协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
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年 月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 强化了规划的作用 提出管理与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2.0.4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2.0.5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2.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0.7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般规定3.1.1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2垃圾收集点3.2.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3.2.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3.2.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3.2.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3.2.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3.2.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3.2.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3公共厕所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3.3.3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表3.3.3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居住用地3~5500~80030~6060~100公共设施用地 4~11300~50050~12080~17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800~10003060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2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3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4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3.3.4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QJl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50中的有关规定;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9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3.3.5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3.3.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人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3.4化粪池3.4.1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3.4.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3.4.3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2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3.4.4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3.5废物箱3.5.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3.5.2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3.5.3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垃圾收集站4.1.1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4.1.2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4.1.3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4.1.4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4.1.5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4.1.6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4.2垃圾转运站4.2.1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4.2.2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Q=式中Q——转运站规模t/d;——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q——人均垃圾产量ks/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d;4.2.3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150≤3000≥10≥5150~4502500~1000≥15≥8>450>8000≥30≥15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3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5 二次转运站宣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4.2.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4.2.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4.3垃圾、粪便码头4.3.1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4.3.2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表4.3.2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30二11015~180.3730三9015~180.3030四7015~180.2450二7018~200.2450三5018~200.1750四5018~200.17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4.3.3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4.4水域保洁工作基地4.4.1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1艘清扫船;4.4.2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4.4.3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4.4.4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4.5垃圾处理设施4.5.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2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3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4.5.2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的有关规定;2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4.5.3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2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3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4.5.4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4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4.6其他垃圾处理厂4.6.1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4.6.2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4.6.3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4.6.4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4.6.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4.6.6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4.7贮粪池4.7.1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4.7.2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4.7.3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4.7.4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表4.7.4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处理方式厌氧高温m2/t厌氧-好氧m2/t稀释-好氧m2/t预处理m2/t用地指标20~2512~1525~306~10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表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基层机构设置数个/万人万人指标m2/万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1/1~5310~470160~240120~170注:1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2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2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5.2.3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3.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5.3.2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人1/0.8~1.23~420~30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5.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5.5车辆清洗站5.5.1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5.5.2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5.5.3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的规定;5.5.4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6.0.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6.0.2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6.0.3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1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5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表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设施名称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区t旧城区t化粪池52~5垃圾容器设置点2~5≥2垃圾转运站5~30≥56.0.5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6.0.6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附录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A.0.1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Q=AlA2RC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Al——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l=1.1~1.5;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R——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人;C——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A.0.2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式计算:VaveA.0.2-1Vmax=KVaveA.0.2-2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A3——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3=0.7~0.9;Dave——垃圾平均密度t/m3;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K=1.5~1.8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A.0.3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Nave=A.0.3-1Nmax=A.0.3-2式中Nave——平均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B——垃圾容量填充系数B=0.75~0.9;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Nmax——垃圾高峰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附录B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B.0.1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应按下式计算:L=+lB.0.1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4.3.2;l——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4.3.2;附录C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C.0.1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S=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一年的天数;y——处置场使用期限年;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D1——垃圾平均密度t/m3;Q2——日覆土重量t/d;D2——覆盖土的平均密度t/m3;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c——垃圾压实沉降系数,c=1.25~1.8;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平原地区取高值,山区取低值;k2——处置场占地面积利用系数k2=0.75~0.9;本标准用词说明l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主要是指城镇环境中所设置的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这些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市容设施等,它们的设置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以下是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内容,以及一些具体的举例说明。

一、公共厕所设施标准1. 厕所数量要求:根据城镇人口密度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分布,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确保市民在出行和活动时能够方便找到厕所。

举例说明:在市中心地区和商业繁华的区域,公共厕所的设置密度应该更高,以满足人们的需要。

同时,在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较大的地方,也需要建设足够数量的公共厕所。

2. 厕所设施标准:公共厕所的建设要符合卫生标准,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设有充足的冲水设备和洗手用具,保证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举例说明:公共厕所的厕位应按男女比例合理设置,并且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同时,还应设有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具,提供给市民使用。

3. 厕所管理规定:公共厕所的管理应该有专门的单位负责,定期对厕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市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举例说明:在公共厕所内设置监控摄像头,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公共厕所的使用费用、开放时间等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二、垃圾处理设施标准1. 垃圾分类要求:城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保护环境和资源。

举例说明:在小区、商业区等不同区域设置垃圾分类桶,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同时建设垃圾分类站点,实行定点清运制度,便于集中处理和分类再利用。

2.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城镇应当建设规范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焚烧炉等设备,保证垃圾清运和处理的顺畅。

举例说明:垃圾桶和垃圾箱的数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进行合理设置,保证市民有足够的投放处。

同时,垃圾焚烧炉应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本文将围绕展开详细的讨论,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桶、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卫生监测设施等方面。

一、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考虑到城市的人口密度、市民出行的路径和需求等因素。

一般来说,市中心、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等人流较多的地方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方便市民和游客。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量标准: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情况,确定公共厕所的设置数量。

一般来说,每个人口密集区域应该设置至少一座公共厕所,以保证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举例:在商业街、公园、地铁站等人流较多的地方,每500米应该设置一座公共厕所;在居民区每个小区应该设置一座公共厕所。

2. 设施标准:公共厕所的设施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洗手池、洗手液、纸巾、坐便器等基本设施。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该考虑到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便利设施。

举例:公共厕所应该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整洁干净。

洗手池应该设置在出厕所的位置,并配备洗手液和纸巾,以方便市民清洁双手。

3. 维护标准:公共厕所的维护应该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政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厕所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举例:在公共厕所设置地点附近设立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厕所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垃圾和保养设施。

二、垃圾桶垃圾桶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减少城市的垃圾污染,保持城市的清洁整洁。

垃圾桶的设置应该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来确定,以便市民方便地丢弃垃圾。

垃圾桶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量标准: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确定垃圾桶的设置数量。

一般来说,公共场所、商业区、居民区、公园等地方需要设置垃圾桶,以便市民方便地丢弃垃圾。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城市规划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合理、科学、完善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道路维护设施的设置标准:城镇道路是城市的“血管”,道路维护设施的设置标准影响着行车安全和城市交通环境整洁度。

合理的道路维护设施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点:1. 路灯设置:根据道路宽度和道路交通流量确定路灯设置的数量和间隔,保障夜间行车的安全。

2. 交通标志设置:在道路上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指示行车方向、限速等信息,提高道路交通的有序性和流畅度。

3. 绿化带设置:在道路两旁设置绿化带,增加城市美感,减少尘土扬尘对道路环境的影响。

4. 护栏设置:根据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设置护栏,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5. 道路清洁设施设置:设置垃圾箱、路边绿化带清理设施等,确保道路清洁整洁。

二、城镇公共厕所设施的设置标准:城镇公共厕所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而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合理的公共厕所设施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点:1. 分布均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考虑到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和需求,尽可能在居民集中区域、商业区、公园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

2. 容量和规模: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流动人口情况确定公共厕所容量和规模,并且保证设施的便捷性和舒适性。

3. 卫生标准:公共厕所需保持整洁、清洁,每日定期清洁消毒,尽量避免异味和传染病的传播。

4. 辅助设备:设置适应残障人士使用的厕所和辅助设备,提供便捷的使用环境和舒适的使用体验。

三、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的关键设施,合理的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点:1. 垃圾容器布局:根据居民密度和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垃圾容器的数量和位置,确保容器的容量充足能满足周边居民的需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与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与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与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与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与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她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1. 引言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的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工作,旨在提供良好的城乡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档旨在制定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以规范设施的布局、建设、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2. 设施布局标准2.1 市政环卫设施布局在城市地区,市政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覆盖全面,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下是市政环卫设施布局的标准:•垃圾收集站点: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人口分布密度来确定收集站点的数量和位置。

每个小区或街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站点,并确保距离居民住宅的可接受范围内。

•公共厕所:应在市区内合理设置公共厕所,保证市民出行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和清洁设施,保持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卫生。

2.2 乡村环卫设施布局在乡村地区,环卫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并考虑到农田和农业活动的特点。

以下是乡村环卫设施布局的标准:•垃圾收集点:应在每个村庄内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农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农村道路清洁设施:应根据道路的长度和通行情况设置垃圾箱或垃圾桶,确保农村道路的清洁和卫生。

3. 设施建设标准3.1 市政环卫设施建设标准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的标准:•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收集站点应具备防水、防火等基本安全设施,并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垃圾桶。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有冲水设备、洗手池、通风设施等基本设备,保证使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

•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垃圾桶和清洁设施应安装牢固,以抵抗恶劣天气和外界破坏。

3.2 乡村环卫设施建设标准乡村环卫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农田和农业活动的特点,并符合基本标准。

以下是乡村环卫设施建设的标准:•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有简单的防止垃圾外溢的措施,并进行定期清理。

•农村道路清洁设施:垃圾箱或垃圾桶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以防止异味和害虫滋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 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 )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居住用地3〜5 500〜800 30〜60 60〜100公共设施用地4〜11300 〜50050〜12080〜17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2800 〜10003060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 -1000m 。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QJl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 ,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 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 50 )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人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 化粪池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 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

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垃圾收集站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 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 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 -450t/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 为大型转运站。

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Q= (4.2.2)式中Q ――转运站规模(t/d);——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 -1.40 ;n ― ―服务区域内人口数;q――人均垃圾产量(ks/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 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W 3000> 10>5150 〜450 2500 〜1000 > 15>8> 450 > 8000 > 30 > 15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