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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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必须具备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

3、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单位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单位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单位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单位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方支付赔偿金。

4、勘察单位应参与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

5、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严格按“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

6、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参与图纸会审。

7、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8、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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