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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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及《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兽药经营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二、在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进行兽药经营活动。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三、不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不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五、购销兽药,及时建立购销记录。
六、发现假、劣兽药或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及药品不良反应立即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自觉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犯兽药管理规定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处罚。
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地址:
承诺人(签名):电话:
年月日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三、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四、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六、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七、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八、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监管部门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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