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健食品有限公司竹笋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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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S
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ZS 001—2012
竹笋制品
2012-03-10发布2012-3-10实施
前言
为确保“竹笋”系列产品出厂成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达到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的,本着“有标可依”原则,于2012年3月10日发布了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ZS001-2012《竹笋制品》,现决定从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品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品保部发布。
本标准修改权属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刚
竹笋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笋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笋原料,经蒸煮,消毒,包装的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 白砂糖
SB/T 10348-2002竹笋
GB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工艺将产品分为两类
3.1.1 Ⅰ类清水笋:竹笋经分选,除杂,蒸煮,消毒,包装而制成的产品。
3.1.2 Ⅱ类泡椒笋:竹笋经分选,除杂,泡制,蒸煮,消毒,包装而制成的竹笋泡椒制品。
4 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 竹笋应符合SB/T 10348-2002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2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4.2.1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4.3.1Ⅰ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4.2Ⅱ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 微生物及重金属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5.1.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
Ⅰ类:将被测样品放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Ⅱ类:打开包装,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6.1.2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装)。
6.3 重金属检验
6.3.1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检验
6.4.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4.4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每次抽样量不得少于1.5kg。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杆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7.4.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2008、GB 7718-2004的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包装要求:封口严密,不得透气。
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3.2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
8.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
8.5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0~-5)℃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