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健食品有限公司竹笋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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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S

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ZS 001—2012

竹笋制品

2012-03-10发布2012-3-10实施

前言

为确保“竹笋”系列产品出厂成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达到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的,本着“有标可依”原则,于2012年3月10日发布了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ZS001-2012《竹笋制品》,现决定从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品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品保部发布。

本标准修改权属湖北桃健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刚

竹笋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笋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笋原料,经蒸煮,消毒,包装的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 白砂糖

SB/T 10348-2002竹笋

GB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工艺将产品分为两类

3.1.1 Ⅰ类清水笋:竹笋经分选,除杂,蒸煮,消毒,包装而制成的产品。

3.1.2 Ⅱ类泡椒笋:竹笋经分选,除杂,泡制,蒸煮,消毒,包装而制成的竹笋泡椒制品。

4 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 竹笋应符合SB/T 10348-2002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2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4.2.1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4.3.1Ⅰ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4.2Ⅱ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 微生物及重金属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5.1.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

Ⅰ类:将被测样品放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Ⅱ类:打开包装,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6.1.2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装)。

6.3 重金属检验

6.3.1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检验

6.4.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4.4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每次抽样量不得少于1.5kg。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杆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7.4.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2008、GB 7718-2004的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包装要求:封口严密,不得透气。

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3.2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

8.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

8.5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0~-5)℃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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