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
收单外包备案系统《承诺书》 样例
![收单外包备案系统《承诺书》 样例](https://img.taocdn.com/s3/m/cc2e2bb09b6648d7c0c746d7.png)
附件
承诺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本机构(机构全称)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贵协会申请备案的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即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融合多个支付渠道并实现一站式对账的技术服务)。
特此承诺如下。
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范要求,在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下列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行为。
(一)未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收单核心业务;
(二)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
(三)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服务;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行为。
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本机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并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取消备案资格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等。
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03ff1d5727a5e9856a617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随着引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使用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提升支付风险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一)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健全支付敏感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于2016年9月1日前报告人民银行。
一是严禁留存非本机构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确有必要留存的应取得客户本人及账户管理机构的授权。
二是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并控制信息操作权限,制定信息操作流程和规范,强化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
三是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的内部审计,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发现因系统漏洞造成支付敏感信息泄露或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并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加强支付敏感信息的安全防护。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客户端软件与服务器、服务器与服务器之间进行通道加密和双向认证,对重要信息关键字段进行散列或加密存储,保障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不得委托或授权无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采集支付敏感信息,应采取具有信息输入安全防护、即时数据加密功能的安全控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作机构获取、留存支付敏感信息。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f3cdb0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70.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12.03.20•【文号】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各成员单位:为规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行为,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保障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并征求了常委单位的意见,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互惠共赢,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第五条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990f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b.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年12月31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573a2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8.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中支协发〔2020〕18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88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完善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提升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中支协发〔2016〕128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相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单机构新增合作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的,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双方合作信息。
二、收单机构应根据《办法》关于风险信息报送及共享的要求,排查梳理本单位合作外包机构风险情况,存在相关风险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报送协会。
三、出现《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况的,系统自动将相应外包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合作;已开展合作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自该外包机构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合作状态。
四、收单机构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录入和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并设立复核岗位,及时准确录入/更新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及时核验处置系统推送的信息错误提示等异常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联系人:郭晓允刘之越联系方式:************************联系邮箱:*********************.cn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0年10月21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d2cada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7c.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中支协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4]39号)各会员单位:为保护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联合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并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26日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持卡人、商户以及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成员单位从事银行卡发卡、收单及转接清算等银行卡业务,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成员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银行卡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授权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条成员单位经营银行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单位银行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收单外包服务管理制度
![收单外包服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da7e856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2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商户和银行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全部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单外包服务的管理职责、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收单外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收单外包服务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单外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以下工作:(一)制定收单外包服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二)负责对外包机构的资质审核、合同签订、服务监督及评估;(三)处理商户投诉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收单外包服务情况。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业务部门:负责对外包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服务支持;(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机构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三)技术部门:负责对外包机构的系统安全、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理;(四)财务部门:负责对外包机构的费用结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外包机构管理第七条外包机构选择:(一)外包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良好的信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二)外包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三)外包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外包机构资质审核:(一)对外包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状况、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审核外包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件;(三)审查外包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合同签订:(一)与外包机构签订正式的收单外包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服务监督:(一)定期对外包机构的服务质量、风险控制、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第四章收单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收单业务范围:(一)银行卡收单业务;(二)预付费卡收单业务;(三)其他收单业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8ce89802195f312b3069a5cc.png)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一部分备案业务管理篇1、协会组织建立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机制的工作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下,收单市场快速发展,收单机构数量不断增长,竞争日趋激烈。
为降低人力成本、优化资源配置,部分收单机构通过业务外包模式开拓收单业务,优化了收单市场分工安排,对于改善社会支付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部分收单机构疏于对外包业务的风险管控,导致市场出现了违规转包、层层转包的情况。
个别机构违规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为跨境赌博、色情平台等违法违规商户提供服务,从中获取超额利润,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制约了收单市场健康发展。
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斩断涉赌资金链的工作要求,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经监管部门同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建立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对外包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组织收单外包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收单非核心业务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含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等)、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含受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等)、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业务。
3、外包机构备案工作中,发起备案申请的主体是收单机构还是外包机构?答:中国境内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直接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自助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发起主体应为独立法人(外包机构总公司),外包机构分支机构无须提交备案申请。
4、外包机构备案系统何时正式上线?答:为进一步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https://img.taocdn.com/s3/m/7772c4dfdd88d0d233d46ae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b128e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b.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支协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3〕170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外包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外包市场风险联防联控,提高打击套码套现行为的针对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句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制度,结合外包市场风险特征变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子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修订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管理,提升收单外包服务市场风险防控水平,促进收单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收单业务,并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提供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聚合支付现状分析及监管思考
![聚合支付现状分析及监管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064ddce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24.png)
(五) 提高消费者对商户的粘性。现实中, 消费者会因支付偏好或营销活动而使用某种支 付方式(如近年来“云闪付”大规模补贴活动 带动其用户量的持续增长),并选择对是否能 够受理该支付方式的商户进行消费。如果商户 采用聚合支付,支持市面上大部分的支付方 式,消费者则不会对商家是否受理自己偏好的 支付方式作为选择消费对象的判断标准 ,更多 地从消费地点的便利性、商品质量高低和商品 需求选择消费对象,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粘性。
扫码机具能够自动识别支付二维码和非支付二 维码,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和操作提示,从而 降低资金被盗风险。在收单中后端,聚合支付 服务商应加强聚合支付平台的系统建设,提高 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对敏感数据 采取脱敏处理、加强防火墙建设,防止黑客攻 击截取客户信息等。
(二) 收单机构应提高风控能力 、 风险监 测能力及自律能力
福建 FUJIAN FINANC0 金融科技金融
聚合支付现状分析及监管思考
□张志杰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 厦门361004)
摘要:近年来,随着收单市场线下扫码方式的迅速普及,因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二维码标 准不统一,致使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一柜多机”现象。为减少商户“一柜多机”带来的多个机 具维护成本,出现了为商户提供全场景、全渠道的支付服务——聚合支付,民间称之为第四方支 付,官方称之为聚合支付。文章梳理和分析聚合支付的本质、模式、优势、风险等展开分析,并 提出监管建议及未来展望。
(一)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加强自身建设 1. 加强内控建设。内部防线建设是杜绝 风险事件的第一源头,聚合支付服务商作为支 付行业的从业机构,应加强内控建设,包括内 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尤其是要加强对监 管部门文件、行业自律规定的学习和执行能 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金融业务素质。 2. 明确自身定位。聚合支付服务需要拓 展商户、布设机具,开展后期跟踪服务,需要 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因此聚合支付服务商容 易将自身定位于劳动密集型机构。但聚合支付 是支付行业的一项非核心业务 ,且具有边缘金 融性质,而从事支付行业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 可证,因此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定位于金融配套 服务企业。 3. 提高技术能力。在收单前端,应对支 付二维码和文字信息组成的非支付二维码加以 区别管理。通常,市面上的扫码设备既可以扫 描支付二维码,又可以扫描非支付二维码(即 信息二维码),提高技术能力就要求在扫码后,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2e06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5.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外包机构应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外包机构应制定整改方案,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存档备查,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全量合作收单机构。
外包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外包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风险合规培训,积极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员工参加协会组织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创新发展能力。
三、收单机构加强合作外包机构管理收单机构应切实履行收单业务主体责任,加强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督导合作外包机构持续落实《办法》规定。
收单机构应结合外包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拒不整改的外包机构,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四、建立外包机构记分管理机制协会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外包机构年度记分管理机制,记分结果纳入当年度外包机构评级结果。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e2502ffeb7360b4c2f3f6482.png)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六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尖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A—条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幵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尖纠纷。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尖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关于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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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关于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三)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三)](https://img.taocdn.com/s3/m/508f0c86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6b.png)
申请“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类型的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拟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机构,除了需要准备外包备案基础资料外,还应填写、提交以下五份材料:(一)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提供标准模版,由外包机构自主提交,但内容应包括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提供公司正式文件(包含公司红头或者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仅提供word格式或者白头文件的材料不予通过。
(二)提供聚合支付相关业务系统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认证证书或系统检测报告。
应提供银联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办公室出具的《银联收单外包服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银行卡检测中心等检测机构出具的《中国银联收单外包服务商安全评估报告》、公安部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二级(含)以上证书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显示公司名称应与备案申请机构名称一致;(三)《聚合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内容至少包含:一是是否已经开展聚合支付业务,如未开展的,下一步开展业务合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二是聚合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名称或产品品牌并简要介绍;三是聚合支付业务支付信息转发流程介绍;四是列明所有合作开展支付交易指令转发或聚合支付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名称全称(格式示例:我司所有合作开展支付交易指令转发或聚合支付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有X家,包括:1.XXX(名称全称)、2.XXX,......。
),确认相关合作收单机构信息已全量在系统中录入、与上述收单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且该协议页已上传备案系统;五是聚合支付业务处理系统是否是检测认证报告所描述的系统或两者关系;六是本机构为首次备案/重新备案(二选一)“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本机构上次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公示日期为年月日(首次备案不用填写);七是本机构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银行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b7e49e833d4b14e84246835.png)
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相关定义 (3)第三章组织职责 (4)第四章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管理 (4)第五章业务和风险管理 (5)第六章附则 (9)附件: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机构外包业务管理指引》、《银行远程银行业务基本制度》以及《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相关定义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外包,是指本行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收单非核心业务委托给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二)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本行委托,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以外非核心业务的企业;(三)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卡特约商户资质审核;2.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3.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4.银行卡特约商户资金结算;5.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监测,交易风险管控和处理;6.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处理7.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8.其他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
(四)非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源挖掘、特约商户培训、日常维护、收单设备布放、维修等。
第三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远程银行部职责:(一)负责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与外包服务业务和外包服务机构相关的管理办法;(三)负责对外包服务机构的审查、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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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和《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从行业自我约束角度为会员单位发展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立下规矩、明确相关纪律,推动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合作规范化,以期达到整顿市场秩序、逐步消除市场乱象的目的。
记者日前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获悉,为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进行市场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编写了《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配套拟订了《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2月7日正式对会员单位发布。
银行卡收单市场是银行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包括银行和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收单机构通过为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挖掘了消费者潜在消费需求,提升了商户资金运转效率,并通过叠加商户进销存管理、业务周转贷款等多种类型增值服务,依托大数据为商户进行精准营销提供数据支持,丰富了收单服务这一基础支付服务的内涵,进一步提升了收单服务的价值,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收单外包服务是收单服务业务的延伸和拓展。
近年来,少数收单机构在利润导向目标驱动下,以粗放扩张方式跑马圈地,依托外包服务机构以“扫街”方式不断做大商户规模,放松了对商户准入要求和风险管控标准,导致不符合资质的商户入网、不法商户与持卡人串通套现等乱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外包服务业务的自律管理提升会员单位收单业务管理水平,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秩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广泛进行市场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动员行业力量,组织会员单位编写了《规范》,同时配套拟订了《协议》并对会员单位发布,从行业自我约束的角度为会员单位发展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立下规矩、明确相关纪律,推动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合作规范化,以期达到整顿市场秩序、逐步消除市场乱象的目的。
相关专家就此表示,协会近期根据管理层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要求,制定了收单外包业务《规范》和《协议》,有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收单外包业务治理都是监管重点,此次《规范》所体现出来的一个创新是明确了外包机构的准入标准;另一个创新是将逐步建立起外包机构的备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规范》紧扣收单外包业务实质,提出了统一的自律规范标准。
一是对于依托不同渠道开展的收单业务不做差异化区别对待,对线上和线下收单业务外包服务业务实施同一约束标准。
在当前线上线下业务边界日渐模糊、融合趋势明显加快的背景下,各类创新收单业务模式、渠道和工具层出不穷。
《规范》透过收单业务所依托具体渠道及技术类型的表象,直指收单业务本质,明确了对符合收单业务实质的业务均以同等标准进行规范约束,符合监管制度精神,有利于为会员单位打造公平的业务发展环境。
《规范》进一步重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范围既包括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也包括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网络渠道办理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相应地,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涵盖为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
约商户收单业务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
将各类型收单外包服务纳入统一规范范畴,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的合规经营水平,避免自律规范断层。
二是抓住收单外包业务风险引发源头进行规范。
首先,《规范》要求会员单位在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符合本规范准入要求的外包服务机构作为合作机构。
调查内容主要涵盖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及风险情况。
《规范》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营运资质、注册资本、内控安全、业务系统运营及服务能力、高管人员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明确了准入基本条件。
引导会员单位提升风控意识,把好准入关。
其次,鉴于收单市场各种乱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部分收单机构将商户审核、交易处理、资金清算等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外包机构成为横亘在收单机构与商户之间的“隔离墙”,由外包机构管理不善引发的信息泄露、欺诈、挪用商户结算资金等类型风险隐患突出。
《规范》再次强调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原则,同时对易产生歧义的交易处理、资金清算等核心业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统一会员单位对于外包业务边界的认识,有助于会员单位把握规范红线,确立风险底线以及建立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
再次,《规范》确立了下一步建立外包服务机构备案以及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目标,要求会员单位按照协会要求,客观、翔实记录与外包服务机构启动和终止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向协会报送更新外包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风险情况等并在参与机构间进行共享,丰富风险信息渠道来源,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预警能力。
《规范》在立规矩、明底线的同时,也突出了规则本身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会员单位理解实施。
据了解,一方面对原有管理制度中描述较为概括和原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阐释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收单机构选择外包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以及后续在业务管理、风险管控方面的要求,例如详细界定了会员单位本机构收单业务与其外包业实施“分离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落实收单外包业务“本地化”管理原则对于外包服务机构设立分支营业机构的具体要求等;另一方面配套《规范》出台,拟订了《协议》供会员单位在实务中借鉴参考。
《协议》针对《规范》中确立的外包业务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收单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应担负的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标准。
会员单位可结合自身风险防控的需要及风险偏好,进一步严格对外包服务机构的风控要求。
《协议》的发布,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外包提供了明晰完善的法律文本,有助于收单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时明晰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及控制相应风险。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协会已开始研究建立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机制及收单业务违规信息共享机制,正通过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以期尽早为会员单位甄别存在欺诈风险或违规经营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相应预警机制,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手段运用逐渐实现规范整顿收单外包市场秩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