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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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浅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讨论三个问题:
1、环境法益
(不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更为重要的是涉及 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2、环境刑法的防范功能
(主旨在于风险防控)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列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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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刑法大体上遵循的是“国家法益——社会 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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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明确将环境犯罪列入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0〕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环境刑法重在保护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 展利益。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 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 因为它不仅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 ,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不仅牵涉当代人的福祉,更关乎人类的 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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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讨论问题之二
问题: 1、怎样理解环境法益? 2、如何理解非法处置? 3、对于非法利用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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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中的有关问题
一 犯罪特征 二 入罪标准 三 证据要求 四 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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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一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3.应受惩罚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1.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2002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核设施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普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放射性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放射性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放射性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放射性污染事件:1. 放射性物质泄漏、丢失、失控等事件;2.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事故;3. 放射性物质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事件;4. 其他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处置小组:负责现场放射性污染的监测、控制和消除;(2)医疗救治小组: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3)信息宣传小组: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4)后勤保障小组: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5)法律事务小组: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的法律咨询和处置。

四、应急响应1. 事件报告发现放射性污染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以下程序进行:(1)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2)事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应急指挥部;(3)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

2. 现场处置(1)现场监测:立即开展放射性污染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2)控制污染:采取隔离、封控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消除污染:根据污染程度和特点,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消除污染;(4)人员疏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 医疗救治(1)对受污染人员实施隔离观察,及时进行医疗救治;(2)组织专家对受污染人员实施诊断、治疗;(3)做好医疗物资和药品的储备供应。

4. 信息发布(1)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放射性污染事件信息;(2)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公众情绪;(3)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避免恐慌和谣言传播。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解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解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解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核能领域和放射性污染问题上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该法对放射性污染的预防、减排、治理以及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一、法律的背景与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旨在防止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权益。

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核能的安全与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核能活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核能活动包括核设施的建设、运营、退役以及核材料的生产、使用、储存等。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对放射性物质的监测、评估、减排和治理等环节。

三、核安全与环境保护该法强调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核能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核安全规定,保障核设施的稳定运行,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此外,对于核事故的应急处置、核设施的退役和核材料的安全储存也有明确的规定。

四、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减排法律规定了对于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减排措施。

核设施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水平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运行中的核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法律要求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

对于高放射性废物,应选择安全的处置方法,保证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对于低放射性废物和固体放射性污染物,应当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置办法,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

五、监督与管理机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有监督核能活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了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

同时,该法规定了核能活动的核准、审批程序,设立了专门的协调、监察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强化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将与国际上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加强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1402032026孙小飞环境工程(2)班摘要:本文阐述放射性污染土壤的危害 , 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重点探讨了间接防治、直接治理、采用耐辐射微生物、超积累植物和森林等修复技术的防治对策。

只有通过有效方法进行治理和修复 , 才能起到阻截废气、废液、废渣进入土壤 ,控制污染源 , 使污染土壤恢复原有的功能。

关键词:放射性 ; 土壤污染; 防治对策 ; 植物修复技术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土壤,其传统的修复方法常破坏环境,因此,对土壤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或修复技术是要视污染情况而定。

目前釆取的方法,大致分为间接防治法、直接治理法和生物修复技术三种。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1.土壤放射性污染的间接防治法间接防治就是先釆用机械物理、化学、电化学和物理化学联合去污等方法对放射性污染水源、大型设备、车辆等进行去污。

然后将放射性污染物焚烧、固化、掩埋,不要让放射性污染物质进入土壤。

1.1.机械物理法目前主要有:吸尘法,用吸尘器吸除放射性污染物;擦试法,对污染面进行远距离擦试或打磨,并可配备排气净化系统;高压喷射法,利用高压喷头射出水或者蒸气,用机械力破坏污染层,达到去污目的;超声波法,该法利用18-l00kHz机械振动在固液交界面产生空化作用达到去污目的。

1.2.化学法化学法就是利用化学清洗剂溶解、疏松、剥离设备表面放射性拔紊污腻物,涂层,氧化膜层等,从而达到去污目的。

所用化学药品包括无机酸类、有机酸类、氧化还原类,螯合剂类、碱类、表面活性剂(如烷基磺酸盐、烷基吡啶等)以及溶剂、缓蚀剂、促进剂等。

清洗方式可用浸泡法、循环法、剥离膜法,从而去除放射性污染物。

1.3.电化学法该法将去污部件作阳极,电解槽作阴极,在电流作用下污染表面层均匀溶解,污染核素进入电解液中。

该法去污效率高,电解液可重复使用,二次废物量少,可用于结构复杂部件去污,可远距离操作。

1.4物理——化学联合去污法该法利用化学药剂的溶解作用加之机械力去除放射性污染物,例如,在化学浸泡法清洗时配以超声波,在高压射流水中加入化学药剂等。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产生、使用、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放射性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贮存、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方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散布。

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贮存、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放射性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放射性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产生、使用、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应对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放射性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放射性污染与防治

第6章放射性污染与防治
第 6章 放射性污染与防治
放射性物质标志
利用射线——利用钴60的γ射线治疗癌症(放疗)
利用射线——食物保鲜(延缓发芽,生长,长期保存)
作为示踪原子
植物吸收放射性 磷-32后的照片
6.1 概述
6.1.1 环境中放射性的来源
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
天然辐射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
射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在世
H E WT HT
HE 有效剂量当量,Sv HT器官或组织接受的剂量当量, Sv WT该器官的相对危险系数

6. 集体剂量当量和集体有效剂量 一次大的放射性实践或放射性事故,会涉 及许多人,采用集体剂量当量定量表示一次 放射性实践对社会总的危害。
集体当量剂量 是以各组织内人均接受的剂 量当量与该组织人数相乘,然后相加即得总 的剂量当量数。
ST HT Ni
ST 集体剂量当量,人 Sv HT 所考虑的群体中,第i人群组中每个人的器官或 组织T平均所接受的剂量当量, Sv Ni 第i人群组的人数
集体有效剂量 如果要求某一人群所受辐射的照射,可以 计算其集体有效剂量
S Ei Ni
S 集体有效剂量,人 Sv Ei 第i人群组接受的平均有效剂量,人 Sv Ni 第i人群组的人数


辐射防护最优化:应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照 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个人剂量当量的限值:用剂量当量限值对个人 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基本限值 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 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有关权威标 准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基本限值分为两 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 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的公众照射。剂量当 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环境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环境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化工厂因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水体污染,造成附近村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经检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村民联名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该化工厂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承担(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本案中,化工厂因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水体污染,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化工厂限期治理,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村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有权要求化工厂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放射性污染是一种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污染形式,因此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方法,以有效地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介绍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所采用的技术与方法。

一、监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是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之一。

他们使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对可能存在的放射性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监测。

例如,在核设施周围设置监测站点,定期对空气、土壤、水体等进行采样分析,以确保辐射水平与标准符合。

二、建立放射性污染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放射性污染源,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影响范围。

例如,在核电站周边建设防护墙、屏蔽门等设施,以减少辐射泄漏的可能性。

三、危险废物处置与储存放射性污染所产生的废物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和储存,以防止进一步的污染。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废物处置方案,并确保按照标准进行储存和运输。

同时,他们也会参与废物的监测工作,以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当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需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他们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事故处理和辐射清除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他们需要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以保证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五、公众教育与宣传除了工作人员的技术和方法,环境生态部还需要进行公众教育与宣传工作,以提高公众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认知和意识。

工作人员会参与制定相关宣传材料和教育活动,并积极回答公众的疑问,解释相关问题。

通过宣传教育,能够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更好地减少放射性污染的产生。

综上所述,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的技术与方法。

他们通过监测放射性污染源,建立防护措施,处理和储存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以及进行公众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有效地进行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

环保法案例及答疑

环保法案例及答疑

案例1【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问题】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

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案例2【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完善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_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完善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_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nvironmental Economy2009.115354Environmental Economy2009.11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没有规定关闭伴生放射性矿(或是伴生放射性矿退役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缺乏保障机制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这里,规划的组织编制者(即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与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上报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理并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则是该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即国务院)。

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审批机关(国务院)与编制机关(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之中。

这种由“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对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只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者违法应受的惩罚做出了规定,即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违法批准规划的,或者审批机Environmental Economy2009.1155关因违法或失职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后果的风险责任却未作规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适用于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如前所述,放射性污染有其特殊性,倘若控制措施不力,极易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影响,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凭借其预测功能,恰能使这种危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引言放射性污染是指环境中存在放射性物质,而它们的活动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二、背景放射性物质广泛应用于医疗、能源、工业等许多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放射性污染的风险。

事故核电站泄漏、核武器试验、放射性医疗废物排放等都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

此外,某些工业和军事设施的正常运营以及水土地质特征也可能引起放射性污染。

面对这些威胁,各国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纷纷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原则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原则:注重事前的防范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露和污染事件的发生;2. 控制原则:依法设立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标准,限制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数量;3. 追责原则: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对放射性物质的非法使用和排放行为进行追责;4. 公众参与原则:强化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公众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主要内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评估:建立放射性物质的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并进行评估,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2.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立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泄露和污染;3. 放射性事故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疏散计划、救援措施等,提高对放射性事故的响应能力;4.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和处理标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潜在危害;5. 违法行为处理:明确对非法使用和排放放射性物质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五、实施效果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泄露和污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放射性污染问题;通过限制使用和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可以减少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程度;通过建立应急预案和加强违法行为处理,可以提高应对放射性事故的能力和防止相关违法行为。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放射性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放射性污染的定义、原因、危害以及法律的相关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放射性污染的定义与原因放射性污染是指人为或自然的活动导致环境中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正常水平的现象。

这些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如铀、钛、镭等,以及放射性辐射,如阿尔法射线、贝塔射线和伽玛射线等。

放射性污染的产生与核能开发利用、医疗诊断治疗、核工业生产等活动有关。

核能开发利用是放射性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核电站的运营、核试验的进行,以及核能武器的制造与使用都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和扩散。

另外,医疗诊断治疗中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和射线疗法,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导致放射性污染。

此外,核工业生产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不当也是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二、放射性污染的危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和环境都产生着巨大的危害。

首先,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组织具有辐射损伤作用,可导致放射病和癌症等疾病的发生。

其次,放射性物质可以影响遗传基因,导致后代遗传性疾病的出现。

此外,放射性物质还会影响环境中的生物链,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对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与内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年前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并明确了对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保护原则。

2.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3.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对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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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山西省一位农民张某在该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

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

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

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

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该地区科委的。

20年前该地区的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

后来,这几个钴源的克镭当量弱化,钴源装置不再需要。

10年前,该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该地区的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

事发前一年,市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

这一年5月、6月间,该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

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L某,请他们到场帮助工作。

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 L某4人参加该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

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

会上,当有人间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

”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

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

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

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

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

最终导致了前述事故的发生。

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在该起事故中,哪些人或单位应该负法律责任,责任分别有哪些?为什么?
陈某与李某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3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

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贺某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
交贮存、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环境法考试案例
某县政府引资在其中一个镇建立了第一家碳酸锶生产企业,因效益极佳,10年内带动其周边方圆20公里内相继建立了十家中小规模的碳酸锶生产企业,这些中小规模的碳酸锶生产企业一般依山、临水而建,生产设备简陋,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他们一般都是在夜间排污,排污口设计很隐蔽,而且用粗大的金属管从江里面抽了大量水与污水稀释后再排入江中,他们的废水并不是每天都排,隔几天才排一次,排放的废水中砷的含量超标若干倍。

致使周边江河及地下饮用水源尽遭污染,渔民网箱养鱼屡遭毒害,损失惨重,厂区附近大气污染严重,SO2浓度竟达到83.5mg/L,一百余亩长江防护林几乎全部被毁坏,周边村民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百姓苦不堪言。

废渣堆放场离居民的住房不过100米远,风吹过时发出刺鼻的臭味;渣场并没有严格的防渗措施,废渣的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村里一个居民因有一天不慎踩入倾倒在江边的废渣,膝关节至踝关节肌肉大面积溃烂,严重时只剩下骨头和筋;村里好多大人、小孩身上都会起红斑,很痒也很难治得好。

据有关专家介绍,生产碳酸锶的主要原料是天青石矿,天青石矿中含有分散元素砷。

在焙烧过程中,砷氧化为氧化砷,大部分随烟尘排入大气,少量随废水、废渣排放到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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