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法条竞合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1、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所周知,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包含)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从而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
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
例如:(1)之所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有多于(或高于)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
(2)之所以说抢劫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抢劫罪的强取行为也是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不仅包含了盗窃罪的全部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便是法条竞合。
法条之间的包容与交叉关系,不需要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而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实现。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逻辑关系,而非事实关系。
想象竞合则是触犯了数个法条,是具体案件事实是的数个法条被触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3、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命题人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二者区分的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作者:周光权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规定,在裁判上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从而排斥其它法条适用的情形。
换言之,法条竞合意味着:从形式上看,某一个行为既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A 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也部分或者全部地与B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但是,如果成立A罪,就优先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排斥B罪的适用;反之亦然。
所以,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的行为人只能成立一罪,而不能成立数罪,即法条竞合仅仅具有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外观,但因为不同构成要件具有逻辑上的排斥关系,只能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它刑法法规,所以,是非真正的竞合。
该非真正竞合的基本思想在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
在刑法典中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1)立法通常比较抽象,而司法上的判断非常具体。
在对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判断时,可能出现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交叉或排斥。
(2)犯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构成规定现实地大量存在,使得法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3)犯罪行为在预备和实行阶段呈现预备、未遂、既遂等形态,相互关系复杂。
(4)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设计与其它犯罪之间的关系梳理并不顺当,对法条关系的考虑并不是特别周密,从而引发法条竞合。
所以,在刑法分则中,法条竞合的存在数量大,法条关系复杂,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刑法理论研究上需要加以重视的。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竞合论的很多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展开,现有的研究也充斥着混乱。
在竞合论中,想象竞合犯的重要性在近年得到了重视。
法条竞合的研究虽然也有一些,但是,对许多关键问题,尤其是与中国刑法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讨论。
在笔者看来,就法条竞合而言,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有:(1)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是否还和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完全相同?(2)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能否转而以普通法条定罪?法条竞合论中的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是我国刑法学中需要研讨的独特问题。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同一具体情形时,由于规范内容或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从而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竞合。
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间接竞合。
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绝对竞合。
绝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相对竞合。
相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解决法条竞合的方法。
针对法条竞合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优先适用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规定。
2. 解释协调原则。
解释协调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轻伤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在走私毒品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人员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C、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D、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徇私枉法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
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题,单选)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
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在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
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两个法条只存在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集合犯
一、集合犯
1.集合犯特征: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常习犯:我国无。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赌博罪。
2.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
首先,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其次,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
但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犯或者职业犯(如非法行医)。
再次,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犯罪行为作为副业、兼业的,也不影响营业犯、职业犯的成立。
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对营业犯、职业犯的认定。
3.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在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强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于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比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死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于后法,亦即为适用于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稀释关系:实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涵盖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涵盖于前者,故为前者所稀释。
稀释之情形如下:a.实害犯罪行为稀释危险犯罪行为。
比如行为人以谋害生命教唆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枪杀,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学说以杀人罪即为已肢。
b.高度犯罪行为稀释低度犯罪行为。
比如既遂罪稀释阴谋、trained、密谋罪。
在共犯则现行犯稀释杀人罪、教唆犯,教唆犯稀释杀人罪。
又轻犯罪行为稀释重犯罪行为,比如假造货币犯罪行为稀释行使假造货币犯罪行为。
c.必然各别犯罪行为之稀释。
比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稀释假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强占犯罪行为当然所含诈欺的性质,则例如该犯罪行为已由此可知强占之具体内容规定时,就可以独以侵占罪行政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女性主义于驳斥择一关系之存有,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指出择一关系实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足或稀释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以兹适用于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挑选其一最适度者予以适用于,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确实看法者。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总结
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总结本文“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总结”由出国司法而出,希望能帮到你!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免除避险过当应当减轻、免除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且不适用死刑半神经病可以从轻、减轻盲、聋、哑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说明精神病不可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一般自首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罪轻且自首可以免除自首且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比照既遂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比照既遂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教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1.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4)胁从犯(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3.应当从轻、减轻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4.可以免除(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5.可以减轻、免除(1)在国外犯罪。
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6.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犯罪预备7.可以从轻、减轻(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犯罪未遂(3)教唆未遂的(4)自首的(5)立功的。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概念:指几个法条之间存在全部或部分包含关系的情形。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
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8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8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
又如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此外,就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除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其他很多犯罪,如失火、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玩忽职守等,都可能致人死亡。
注意:对法条竞合,大家既要注意那些显性的法条竞合,也要注意哪些隐形的法条竞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处隐性的的法条竞合:(1)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一般诈骗罪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很多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2)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很多过失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
这两种情况都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定特别罪名。
(10年)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08延)5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BD)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二)处理原则:两项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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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刑法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法条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而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因此,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
那么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即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
法条竞合的特征有三: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法条竞合实际是罪名的竞合);三是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说,法条竞合是法条所规定的罪名概念的竞合。
刑法中每一罪名的规定都离不开概念和概念的运用。
立法者就是在正确认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将其反映在刑法之中。
根据逻辑学的观点,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概念的内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延延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一类事物,也就是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
例如,诈骗罪这个概念,其内涵就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外延则是包括符合上述本质特征诸如言语诈骗、合同诈骗、广告诈骗、身份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形式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行为。
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相关阅读:法条竞合的四个种类:(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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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为仅侵害了⼀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犯罪⾏为进⾏重复评价,故只能适⽤⼀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关系(强 *罪与诈骗罪)、对⽴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只有法条之间成⽴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法条竞合。
如果⼆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A多了⼀个B。
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财产权),⽐诈骗罪多了⼀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A”法条被称为⼀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
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般法条。
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
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如独⽴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关系甚⾄对⽴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
一、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
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如盗窃财物后又毁坏的所盗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一个法益,故以一罪论处。
2.同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如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的。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够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如破坏交通设施能包含故意毁坏财物,但保险诈骗包含不了杀人行为。
4.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两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仅对一个违法事实具有责任时,只能认定一罪。
如抢劫财物后的窝藏行为,后一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5.相关法条规定了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如果不属于升格条件,可能数罪并罚。
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属于法定刑升格,但非法采矿时盗窃珍贵文物的要数罪并罚。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点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有显着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来说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点的竞合(观点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因为观点因素或主观理解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有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因为客观存有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有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有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有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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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
这是由于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立关系(强奸罪与诈骗罪)、对立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只有法条之间成立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立法条竞合。
如果二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
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
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
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
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如独立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立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立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如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
(2)法益的同一性,保护法益同一时,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如侵犯了数个不同法益,仅适用一个法条就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不属于法条竞合。
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原则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且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相同法益,也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或者医疗事故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再如,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法条竞合,但同一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生命或者健康时,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3)不法的包容性,即在法益同一时,只有当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程度)且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才能认定法条竞合,否则属于想象竞合。
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就要认定行为人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人的不法内容。
4.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具体表现形式
(1)加重构成要件。
成立独立罪名,与基本犯罪属于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此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罪名。
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结婚的情形)与重婚罪。
结果加重犯或者其他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之间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
(2)减轻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为独立罪名,其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两者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典型的结合犯包括: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加重责任要素。
特殊法条增加特定责任要素,以区别于普通法条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前者属于特殊法条,后者属于普通法条,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5.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
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又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再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都是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
如果适用特殊法条导致犯罪分子不受处罚的,或者为了确保量刑公平的,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在共同犯罪中,存在有的犯罪人适用特殊法条,有的适用普通法条的情形。
如合同诈骗罪、金融领域的其他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但只要符合特殊法条规定犯罪的,不得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不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而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如果不法、责任程度不值得处罚,不得适用普通法条,作无罪处理。
如280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与375条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的用上一个罪名。
又如151、152各种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与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6.常见法条竞合的情况
(1)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未遂与第23条规定的犯罪未遂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2)第347条第6款规定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与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3)分则规定的必要共犯的法条与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5)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如果具有特定目的成立A罪,而无法证明特定目的的成立B罪,因A罪必然符合B罪犯罪构成,故前者属于特殊法条规定,后者属于一般法条规定。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6)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8)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9)走私犯罪规定与逃税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