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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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标准

控制室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标准

控制室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标准
控制室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标准取决于其建筑面积。

1. 如果控制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那么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2. 对于主控制楼,如果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平方米,可以设置1
个安全出口;如果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则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 在《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中规定,“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
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配电装
置室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建筑物的特性而有所不同。

在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建筑物的使用目的、人员数量和活动水平等。

因此,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和适用的指导。

(完整版)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完整版)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附管理制度)一、《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3.4消防控制室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 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消防控制室建筑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建筑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1、门朝向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安装的时候,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线路布置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以及管路穿过。

4、周围布置
消防控制室的周围不可以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
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这包括各种进入消防联动控制盘上的控制装置,其中最主要的是消火栓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固定灭火等系统的启、停控制和显示装置。

2、除自动控制外,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停。

这是自动消防系统的基本要求。

按照自动消防系统设计要求,对消防水泵等固定灭火设备和防烟排烟风机必须设置人工手动控制装置,由工作人员直接控制水泵和风机的启、停;为保证启、停安全可靠,其控制线路应单独敷设,不宜与报警模块挂在同一回路上。

3、可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的部位。

4、应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

5、可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综合-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弱电机房的相关规定(来自各规范规定)

综合-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弱电机房的相关规定(来自各规范规定)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弱电机房的常规要求如下:一:相关的规范有: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综合上述规范及福建省的图纸审查要求,针对其他专业汇总规范要求如下: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选择要求:A: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注:根据项目设计经验,按照福建消防要求都是放在一层。

)B: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C: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D: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建筑专业应在消防控制室门口设置一个写有“消防控制室”字样牌子)E: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注:根据防火规范图集,做法一般是比室外高且做防水挡板。

)F: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按照福建消防要求都是放在一层。

)G: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2 :弱电及智能化机房的位置选择要求:A: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B: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C: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D: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E: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F: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G: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控制室设计规定

控制室设计规定

控制室设计规定控制室设计规定是为了确保控制室的功能和安全性,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设计。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控制室设计规定:1.控制室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

2.控制室的布局应合理,尽量满足操作人员的人性化需求。

控制台应安装在靠近采光良好的位置,且工作区域要足够宽敞。

3.控制室内应保证充足的空气流通,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健康和舒适感。

可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如空调、新风系统等。

4.控制室的采光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舒适感。

可以选用透光性好的材料作为墙体和门窗的材料。

5.控制室的环境噪音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听觉健康。

可设置隔音设施,如隔音窗、密封门等。

6.控制室内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以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可使用低辐射设备,设置合理的布线和接地装置。

7.控制室内应设有紧急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火灾。

通道宽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消防设施应完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

8.控制室内应设置合理的照明设施,以保证操作人员的作业安全性。

可以使用调光和防眩光设备,调整照明亮度和方向。

9.控制室内的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材料应抗静电、易清洁和防磁。

地面可选用防滑、耐磨材料,墙面和天花板可选用易清洁、隔热材料。

10.控制室内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生产工艺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总之,控制室设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操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设施设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控制室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附管理制度)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 4 消防控制室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 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消防控制室能否设置在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规范规定

消防控制室能否设置在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规范规定

消防控制室能否设置在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规范规定问消防控制室能否设置在地下一层?当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地下一层时,距离安全出口是否有距离限制?答消防控制室是电气专业重要的设备用房之一,其位置在方案设计时就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针对不同的项目,在确定消防控制室位置时,经常会出现一些疑问,比如:能否设置在地下一层?是否必须直接对外?距安全出口的距离限制?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规范条文。

一、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根据以上国标可知,两个规范均提出消防控制室可以设置于首层和地下一层,并且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那么当消防控制室通过疏散通道连接安全出口时,该疏散走道的长度有没有具体要求呢,这里国家标准没有对此提出具体要求,我们可以看下各地区是怎样执行的。

HGT 20508-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

HGT 20508-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

本规m: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妥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同尧严春明施建设汉建德林洪俊胡玉臣张少鹏
主要审查人:张悦崖赵柱徐继荣孙建文陈鹏于锋孟海亮贾艺军童秋阶
孙旭高欣王发兵张同科何蓉张建一周一鸣马恒平张晋红
重萍主秋红吴天一张济航高文革周江萍孙菊霞
控制室内房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操作室宜与机柜室、工程师室相邻布置,并有门相通;
2
机柜室、工程师室与辅助房间相邻时,不宜有门相通;
UPS 室宜与机柜室相邻布置;
3 4
空调机室不宜与操作室、工程师室相邻布置,如受条件限制相邻布置时,应采取减振和隔音
措施。空调机室应设通向建筑物室外的门,并应考虑进出设备的需要。
配电柜应布置在靠近电源电缆人口侧;
2
3 3.3.9
1
应避免机柜室连接电缆过多交叉。
操作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对具有两个操作站的操作室,面积宜为 40m2~50m2 ;每增加一个操作站,面积可增加 5.0m z
~8. Om 2 ,并可根据所布置的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等进行调整;
2
操作站正面距墙(柱)的净距离宜为 3. 5m~5. Om; 操作站背面距墙(柱)的净距离宜为1.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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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设计规定

控制室设计规定

控制室设计规定⽬次前⾔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件 (3)3 定义与缩写 (3)4 中央控制室 (3)4.1 总图位置的选择 (3)4.2 布置和⾯积 (4)4.3 环境条件 (4)4.4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 (5)4.5 采光与照明 (5)4.6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 (6)4.7 进线⽅式与室内电缆敷设 (6)4.8 设备的安装固定 (6)4.9 安全保护 (7)4.10 通讯 (7)5 现场机柜室 (7)前⾔本标准是根据《关于中国⽯化⼯程建设标准研究与编制项⽬启动会议纪要》(集团公司[2006]第1号)编制的。

本标准共分5章。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规定和最低要求。

主编单位:中国⽯化⼯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化集团洛阳⽯油化⼯⼯程公司中国⽯化上海⼯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宁波⼯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南京⽯化设计院主要起草⼈:贾铁虎冯欣林融本标准于2008年⾸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和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于中国⽯化新建⽯油炼制、⽯油化⼯⼯程项⽬的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现场控制室的设计可参照执⾏。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50160-1992 ⽯油化⼯企业防⽕设计规范(1999年修版)3 定义与缩写3.1中央控制室 Central Control Room, 缩写为CCR位于⽯油化⼯⼚(装置)区域内的集⽣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护、先进控制与优化、信息管理、仿真培训、仪表维护、⽣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为⼀体的综合性建筑物。

中央控制室可分为装置、联合装置及全⼚性三类。

3.2现场控制室 Local Control Room,缩写为LCR位于⽯油化⼯装置或公⽤⼯程区域内的某特殊⼯艺(设备)单元现场的控制室,设有操作岗位。

(完整版)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完整版)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附管理制度)一、《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3.4消防控制室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一般要求3.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3.4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

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控制室抗爆设计的规范要求

关于控制室抗爆设计的规范要求

目前,工业企业主要执行的防火设计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此类标准着重点在建筑防火,没有对建筑抗爆做具体规定。

随着火灾爆炸事故的频发,单一的建筑防火越来越不能满足对防爆、抗爆方面的实际需求,石油化工工程中建筑物亟需进行抗爆设计(或改造)。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对现行的标准规范进行梳理,其中与抗爆有关的条款主要如下: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 (2018年版)第5.2.16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该条规定:“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5.7.1A条规定:“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

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现场机柜室作为生产装置的“区域性重要设施”,对生产装置的安全及连续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06-2012第4.1.1条规定:“控制室的工程设计应符合职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石油化工装置的控制室设计应符合SH/T 3160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要求(附管理制度)一、《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 消防控制室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HG T 20508-2000_ 控制室设计规定

HG T 20508-2000_ 控制室设计规定
柜室宜 靠近操作较频繁 和控制测 量点较集 中的区域 。
217 对于易 易爆、 .. 燃、 有毒、 粉尘、 水雾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装置, 中央控制室布
置在本地 区全年 主导风 向的上风侧或 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
218 允许开窗的中央控制室的座向宜座北朝南 , .. 其次是朝北或朝东, 宜朝西, 不 如 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遮阳 措施。 21, 中央控制室不宜靠近厂区交通主干道 , .. 如不可避免时, 控制室最外边轴线距主 干道中心的 距离不应小于 2m 0o 211 中央 ..0 控制室应远离高噪 声源。 21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 ..1 存在较大电 磁干扰的场所, 具体规定见 233 ..,
宜为 15 25 ; . 一 .m 3 操作站( 侧面离墙净距离宜为 2 25 . 台) 一 .m 227 机柜室的面积应按机柜的尺寸及数量确定 : .. 1 成排机柜之间净距离宜为 15 2 ; .一m 2 机柜侧面离墙净距离宜为 15 2 . .一m 228 计算机室、 .. 工程师站室、 P 电源室等的面积应按设备尺寸、 US 工作要求及安装、
的足 够空间 。
1 端子柜宜靠近信号电 缆人口 ; 处 2 配电柜宜位于电 源电 缆人口 ; 处 3 D S C 机柜的 布置宜按其顺序排列; 4 机 柜布置时应避免机柜间连接电缆过多的交叉。 2 . 操作室面积的确定: .6 2 两个操作站 台) 操作室, ( 的 其建筑面积宜为 4 - '每增加一个操作站台 0 0 , 5m 再增 加 6 l ,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o , m 尚 1 操作室的 面积还应根据其它硬件和 仪表盘的数量以及布置方式等加以 修正; 2 操作站 台) ( 前面离墙的 净距离宜为 35 5 , . 一 m 操作站 ( 后面离墙的 台) 净距离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

设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1)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平面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8.1.8,6.2.7)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设置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4-3.4.8、6.9.1-6.9.2)1、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2、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消防的控制室建设要求规范

消防的控制室建设要求规范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普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标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山东省范围内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对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与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50016-2022 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版) 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2005 建造灭火器配置规范GA 767-2022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587-2005 建造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 普通要求3 . 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3 . 1 . 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建造物的首层或者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应满足 GB 50016 GB50045 中有关消防控制室的相关规定。

3 . 1 . 2 消防控制室门口正上方应设置统一规格的具有蓄电功能的“消防控制室”灯光标志牌。

3 . 1 . 3 消防控制内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者其组合设备组成。

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者标注。

3 . 1 .4 洁。

3 . 1 . 5 3 . 1 . 6消防控制室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治安监控室合用除外),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够直接打“119”的外线电话,至少设置一对对讲机。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并符合GB 17945的要求。

3 . 1 . 7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级别应不少于MFABC8,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整好用,其他器材可根据值班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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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定义与缩写 (3)4 中央控制室 (3)4.1 总图位置的选择 (3)4.2 布置和面积 (4)4.3 环境条件 (4)4.4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 (5)4.5 采光与照明 (5)4.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4.7 进线方式与室内电缆敷设 (6)4.8 设备的安装固定 (6)4.9 安全保护 (7)4.10 通讯 (7)5 现场机柜室 (7)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关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研究与编制项目启动会议纪要》(集团公司[2006]第1号)编制的。

本标准共分5章。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规定和最低要求。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南京石化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贾铁虎 冯 欣 林 融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和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化新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的设计,现场控制室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1999年修版)3 定义与缩写3.1中央控制室 Central Control Room, 缩写为CCR位于石油化工厂(装置)区域内的集生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护、先进控制与优化、信息管理、仿真培训、仪表维护、生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物。

中央控制室可分为装置、联合装置及全厂性三类。

3.2现场控制室 Local Control Room,缩写为LCR位于石油化工装置或公用工程区域内的某特殊工艺(设备)单元现场的控制室,设有操作岗位。

3.3现场机柜室 Field Auxiliary Room, 缩写为FAR。

又称为:仪表现场站或现场控制站 – Instrument Outstation位于石油化工装置或公用工程区域内,用于安装各类机柜、工作站等自控设备的建筑物。

现场机柜室应尽量靠近相关的工艺单元,不设操作岗位。

一般用于系统调试、开/停车和日常维护。

4 中央控制室4.1 总图位置的选择4.1.1 中央控制室的位置应选择在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其位置应符合现行GB 50160的规定。

4.1.2 联合装置或同一区域的多个工艺装置,宜合建中央控制室。

具备条件的工厂,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在该工厂内的各个生产装置和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宜分别设置多个现场机柜室。

4.1.3 对于高压和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中央控制室建筑物应设计为抗爆结构。

4.1.4 中央控制室可单独设置。

当与低压变配电室组合建筑时,中央控制室宜设在一层平面,并且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与其它单元之间不应有直接的通道。

控制室不应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

4.1.5 在大型的甲、乙A类生产厂房内必须分隔出专用的控制室时,该控制室应采用一级防火墙与生产厂房分隔,其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6 全厂性或联合装置的中央控制室尽可能靠近主要工艺装置,距甲、乙类设备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现场机柜室应靠近其所属装置。

4.1.7 大型成套机组的现场控制室可与机组厂房共用一幢建筑物,并且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4.1.8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高噪声源,室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4.1.9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4.1.10 中央控制室不应与压缩机室和化学药品库毗邻布置。

4.2 布置和面积控制室构筑物的布置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要求,构成或特定的布置结构。

以下为的一般性布置要求:4.2.1 中央控制室除应设置安装DCS、SIS硬件和仪表盘(柜)等设备的操作室、机柜室、计算机室、工程师室、UPS电源室和空调机室外,还应为操作、维护和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功能性房间,如:操作人员交接班室、备件室、更衣室、休息室、接待室、消防控制室、储藏间及卫生间等。

4.2.2 中央控制室的面积应根据控制系统的硬件和仪表盘(柜)的数量以及布置方式确定。

辅助房间的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2.3 中央控制室不设置参观走廊,尽量缩小建筑面积。

4.2.4 房间布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操作室与机柜室、计算机室、工程师室应相邻设置,并应有门相通;b) 机柜室、计算机室、工程师室与辅助用房毗邻时,不得有门相通;c) UPS电源室单独设置时,宜与机柜室相邻布置;d) 单独设置的空调机室不得与操作室、机柜室直接相通。

如相邻时必须采取减振和隔音措施。

4.2.5 操作室中设备的布置应突出人——机接口设备(如操作站、辅操台等),应按照人——机工程学的要求来设计,以便于操作人员操作和控制,操作室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具体要求如下:a) 操作站可按直线或弧线布置,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工艺装置时,操作站宜分组布置;b) 打印机可布置在操作站的两侧或其他适当的位置;c) 有仪表盘时(如可燃气体检测器盘、压缩机轴振动、轴位移监控系统盘、火灾报警盘等),可布置在操作站的侧面或其它适当的位置。

4.2.6 机柜室内的机柜、端子柜、配电柜、继电器柜、安全栅柜等宜分行布置,根据机柜数量可排成一行或数行。

机柜一般为前后开门。

成排布置的机柜应考虑安装、接线、检查和维修所需的足够空间。

机柜室内应留有至少20%可安装机柜的备用空间。

a) 端子柜宜靠近信号电缆入口处;b) 配电柜宜位于电源电缆入口处,220V AC和24V DC的配电回路应分配在不同的配电柜内;c) 机柜的布置宜按其所控制的工艺流程顺序排列;d) 机柜布置时应避免机柜间连接电缆过多交叉。

4.2.7 操作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 2个操作站(台)的操作室,其建筑面积宜为40m2~50m2,每增加一个操作站(台)再增加6m2~10m2;b) 操作室的面积还应根椐其它硬件和仪表盘的数量以及布置方式等加以修正;c) 操作站(台)前面离墙的净距离宜为3.5m~5m,操作站(台)后面离墙的净距离宜为1.5m~2.5m;d) 操作站(台)侧面离墙的净距离宜为2m~2.5m。

4.2.8 机柜室面积应根椐机柜的尺寸及数量确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a) 成排机柜之间净距离宜为1.6m~2m;b) 机柜侧面离墙净距离宜为1.5m~2m。

4.2.9 计算机室、工程师室、UPS电源室等面积应按设备尺寸、工作要求及安装、维护所需的空间确定。

4.3 环境条件4.3.1 中央控制室应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

中央控制室的操作室、机柜室、计算机室、工程师室等室温为:冬季20℃±2℃,夏季26℃±2℃,温度变化率小于5℃/h;相对湿度为:50%±10%,湿度变化率小于6%/h。

4.3.2 中央控制室内的空气应洁净,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 空气中粒径小于10μm的灰尘浓度应小于0.2mg/m3;b) 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为:H2S小于10ppbSO2小于50ppbCl2小于1ppbc) 空调暖通(HVAC)系统新鲜空气补充率及其循环率应符合HVAC系统设计要求。

4.3.3 中央控制室地面振动的幅度和频率应满足制造厂对控制系统硬件的机械振动参数限制条件要求。

4.3.4 中央控制室内的电磁场条件应满足制造厂对控制系统硬件的电磁场条件要求。

4.3.5 中央控制室的设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4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4.4.1 对于存在爆炸危险的炼油、石油化工、化纤等工艺装置,其中央控制室建筑物的抗爆结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a) 中央控制室建筑物应采用抗爆结构。

业主标准不应有此类内容;b) 为了降低建筑物可能受到的爆炸荷载影响,中央控制室的高度不应超过1层。

4.4.2 中央控制室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3 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操作室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地面。

具体要求如下:a) 活动地板平均负荷,操作室和机柜室不应小于500N/m2;b) 活动地板水平度应为±1.5mm/3m;c) 活动地板下方的基础地面宜为水磨石地面;d) 活动地板面距离基础地面高度为300mm~600mm;e) 基础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300mm以上;当操作室位于可能散发相对密度大于0.75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装置区时,基础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600mm以上。

4.4.4 按非抗爆结构设计的中央控制室其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按抗爆结构设计的外墙可采用配筋墙或钢筋砼抗爆墙。

墙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室内墙面应平整,不积灰,易于清洁且不反光;b) 墙壁颜色应以浅色为宜,如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色泽协调、自然。

控制室的地面、墙面和天花板的颜色应协调一致。

4.4.5 中央控制室应做吊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 吊顶距地面的净高为2.8m~3.3m;b) 为满足敷设风管、电缆、管道和暗装灯具的空间要求,吊顶上方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c) 吊顶应采用轻质石膏板或其它阻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小于0.25h。

4.4.6 中央控制室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满足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的要求;b) 大型控制室应设置两个通向室外的门,并应设置门斗作为缓冲区;c) 机柜室不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门;d) 应采用阻燃材料。

4.5 采光与照明4.5.1 中央控制室内的操作室、机柜室、计算机室和工程师室应采用人工照明。

其它区域可采用自然采光。

4.5.2 距地面0.8m工作面上不同区域照度标准值(lx),应符合下列要求:a) 操作室、计算机室和工程师室为300lx;b) 机柜室为500lx;c) 一般区域为300lx。

4.5.3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照明灯具宜采用荧光灯;b) 光源不应对显示屏幕直射和产生眩光;c) 灯具的布置宜为暗装、吸顶、格栅式,可按区域或按组分别设置开关以适应不同照明的需要。

4.5.4 中央控制室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照度标准值为30lx~50lx。

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应由单独的电源保证供电。

4.5.5 中央控制室应预留适量的检修用电源插座。

4.5.6 中央控制室应预留适量的电话和信息插座。

4.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4.6.1 中央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设施,室内温度、湿度要求应符合4.3.1条的规定;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4.3.2条的规定。

4.6.2 设备散热量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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