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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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

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

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

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

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

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

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

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

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

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

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

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因此,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

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三

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

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

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

通知工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

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

知情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的保

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

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的解除行为。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违反约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防止劳动争议的出现,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理应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

四、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

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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