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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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电子教案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电子教案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 告 知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座机号
手机号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请申


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
2.关于仲裁委员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说明:
(1)当事人可以指定代收人签收本委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需提供该代收人的邮寄送达地址。当事人同住的成年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2)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优先适用当事人或代理人送达地址,邮件被退回的,仲裁委员会可将仲裁文书另行邮寄至代收人送达地址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
案号
穗劳人仲案〔 〕 号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本确认书。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劳动者以其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第(2)项规定。
3.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地址
送达地址:
代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清楚阅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北京仲裁委送达地址确认书

北京仲裁委送达地址确认书
(1)邮寄地址,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日。
(2)直接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请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地址包括街道及门牌号,联系电话包括宅电、手机、办公电话等。
3、当事人虽要求自取,但在接到本委领取通知后3日内未领取的,;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委以相应的方式进(姓名或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当事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1、仲裁委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当事人名称、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名称、送达地址确认书
3、如果提供的地址或名称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名称,由此产生的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名称和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名称和送达地址的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签字(盖章)日期:
当事人名称、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常仲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仲裁文书
送达地址
收件人、联系电话
可送达仲裁文书的传真、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名称
送达地址
收件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本会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名称;
2、仲裁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或名称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本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名称;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当事人系贵委立案受理的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___________ 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中
下列第________ 项当事人(1、申请人;2、被申请人;3、第三人);现确认仲裁文书送
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

本当事人声明如下:
一、本当事人确认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或成立证照有效复印件系真实、有效的,若上述材料虚假,本当事人自愿接受贵委的任何处理。

二、1、贵委可将仲裁文书直接送达本当事人或本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亦可将仲裁文书邮寄送达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

2、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本当事人将及时书面告知贵委。

3、仲裁文书邮寄至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被签收的,即为送达本当事人。

4、仲裁文书邮寄至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
被收件人实际接收的,该仲裁文书退回至贵委之日视为送达本当事人:(1)仲裁文书因送达地址不准确被退回的;(2)仲裁文书被拒绝签收的;(3)未及时书面告知贵委送达地址变更的。

当事人: 年月日
(注:当事人为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当事人为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
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的告知









址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
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接收文书人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送达地址

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座机号
手机号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
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接收文书人
(姓名或单位)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当 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北京仲裁委送达地址确认书

北京仲裁委送达地址确认书
(1)邮寄地址,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日。
(2)直接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请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地址包括街道及门牌号,联系电话包括宅电、手机、办公电话等。
3、当事人虽要求自取,但在接到本委领取通知后3日内未领取的,;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委以相应的方式进行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接收文书人
(姓名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当事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1、仲裁委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接收文书人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接收文书人(公司手机号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 告 知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姓名/
单位全称
张XX/XX公司(申请人姓名或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北京市X区X街X楼X号(申请人现居住地址或单位经营
地)
邮政编码(选填)联系电话136XXXXXXXX(申请人电话或单位委托代理人电
话)
其他联系方式接受文书

刘XX(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姓名)
详细地址北京市X区X街X号(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地
址)
邮政编码(选填)联系电话
136XXXXXXXX(委托代理
人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
电话)
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当事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仲裁委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劳动者以其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名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当事人虽要求自取,但在接到仲裁委领取通知后3日内未来领取的,仲裁委可以以其他相应的方式进行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了保证佛山仲裁委员会关于(20 )佛仲字第号案的仲裁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确认通过以下方式收取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
申请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寄送达地址:
E-MAIL:传真:
被申请人:(若为申请人提交,应以最后一次有效联系的方式为准)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寄送达地址:
E-MAIL:传真:
被申请人:(若为申请人提交,应以最后一次有效联系的方式为准)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寄送达地址:
E-MAIL:传真:
若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当事人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地书面通知佛山仲裁委员会。

签名:二○年月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两篇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两篇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两篇篇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正面: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背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篇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现场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2。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州仲裁委员会:
现确认本人/本单位仲裁文书送达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一
为了保证案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本人/本单位确认对方当事
人联系电话:
及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
如无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本人/本单位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以下送达地址(可填写多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合法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注册地、办公地点、营业地点;外籍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能提供相应依据的其他地址)。

本人(本单位)保证上述确认地址真实,如提供虚假地址,愿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送达地址若有变更,本人(单位)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地书面通知贵会。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关于送达问题,请详见《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
2、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名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当事人虽要பைடு நூலகம்自取,但在接到仲裁委领取通知后3日内未来领取的,仲裁委可以以其他相应的方式进行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姓名/
单位全称
张XX/XX公司(申请人姓名或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北京市X区X街X楼X号(申请人现居住地址或单位经营地)
邮政编码
(选填)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申请人电话或单位委托代理人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接受文书人
刘XX(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姓名)
详细地址
北京市X区X街X号(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地址)
邮政编码
(选填)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可接受文书人电话)
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当事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仲裁委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劳动者以其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
手机号码邮编其他联系方式受送达人确认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是□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仲裁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送达
地址

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
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东莞市)

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东莞市)
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告知事项”栏和“注意事项”中的内容,确认选择下列()、()项为我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保证该项的当事人或代收人、邮政编码、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1、当事人: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
送达地址:
2、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签名(盖章)和按手印:
确人日期:20年月日
告知
事项
1、仲裁文书的送达,首先将按当事人确认的联系电话进行通知和面交送达;如面交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如确实有需要的,可由当事人确认的代收人代收。
2、当事人上述确认的代收人、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不真实、不准确和无效的,或代收人、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已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的,又或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从而造成和导致当事人未能实际接收仲裁文书时,该仲裁文书退回之日或者代收人拒签之日,依法可视为该仲裁文书已送达至当事人之日。
备注
注意事项:(1)当事人填写本确认书前,请仔细阅读上表“告知事项”栏,并认真核对自己所填写的当事人、代收人、邮政编码、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有效,以确保所填无误。(2)当事人人为本确认书内容应当保密的,请在上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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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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