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法律依据:"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解释"二十三条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5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十)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
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十三)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岁-75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3、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损失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
职工可以获得的赔偿?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