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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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矛盾规范合用有关的制度讲堂笔录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独有的一些制度:辨别、反致、法律躲避、公共次序保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经过学习,帮助我们成立起国际私法的思想模式,明确合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剖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可以知足于照本宣科基本观点。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为“附随问题” ,是相对于矛盾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立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一定第一解决的独立的附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立当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以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该依照法院地国的矛盾规范来确立;另一种主张则以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该依照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矛盾规范来确立。

第二节辨别一、识其余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辨别(Qualification ),是指依照必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纳入必定的法律范围,进而确立应援用的矛盾规范,并对有关矛盾规范进行解说的过程。

识其余过程包含两个互相限制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辨别,进而确立应援用的矛盾规范。

其二,是对矛盾规范自己的辨别,即对矛盾规范“范围”和“连结点”中的有关法律观点进行解说。

辨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合用矛盾规范,正确地确立合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辨别在客观上还拥有另一个作用,即辨别实质上拥有限制和解说内国矛盾规范,进而限制或清除有关外国法合用的作用。

二、识其余依照识其余依照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点进行识其余问题,是辨别问题的重点所在。

归纳起来有以下不一样主张: 1、依法院地法; 2、依剖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 3、依准据法; 4、对不一样状况采纳不一样的依照进行辨别。

【推荐下载】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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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广大朋友们,关于“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关于时效在国际法中地位和含义的争论时效原是国内法的概念,是各主要法系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国内法中,时效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它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与法律上奉行的“权利胜于事实”原则恰恰相反。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律秩序尚不发达,以有效性为基础的事实状态常常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因此,大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国际法上也应该有时效制度。

被尊称为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最早提出了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

最初,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后来又限定了他先前做出的论断,认为国际法中不存在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但采用了远古占有概念。

应该说,格老秀斯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观点并不十分明确。

一方面,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另一方面,又将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远古占有概念引入到国际法,而且,在适用远古占有时,他又建议了100年的时间期间。

格氏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模棱两可态度,给国际法学界埋下了纷争的因子。

围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着时效,形成了格老秀斯学派和法泰尔学派。

而且,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基本上属于格老秀斯学派,来自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公法学家基本上属于法泰尔学派。

格老秀斯否认物权取得时效,引入了远古占有。

但后来的格老秀斯学派并不总是遵循这种区分,他们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

理由是,国际法没有规定时效期间,而且不要求善意占有。

另一方面,该学派承认国际法上存在着远古占有,并且认为,远古占有不是作为时效存在的,而是国际法的一项独立制度。

法泰尔学派认为,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有两种形式,即远古占有时效和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称为国际物权取得时效)。

例如,法泰尔认为,“远古占有时效…是建立在远古占有基础之上的”,取得时效是“建立在既没有间断也没有被提出异议的长期占有之上的领土取得”,时效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在国际社会中,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一直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争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以期为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法律对于国际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二、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国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他国侵犯。

2. 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减少冲突和争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国际秩序。

3. 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在国际法实践中,各国对时效问题的探讨和适用,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实践基础。

三、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冲突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时效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达成共识。

2. 法律适用困难由于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困难。

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成为一大难题。

3. 法律空白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多变,各种国际事件层出不穷,而促进和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自然人或组织机构之间,或者说国家之间制定的针对领土、贸易、外交、战争等各类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然而,国际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静态体系,其中的时际法成分更是变幻莫测。

那么,什么是时际法?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时际法,又称实时法,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当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的规则、原则和判断标准等,具有特定时效性的国际法。

它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分支领域中,例如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

时际法的内容,往往随着时代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国际社会中产生广泛的影响。

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快速反应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和调整国际法的规定,确保其与国际形势相适应。

例如,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贸体系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相关规定便不断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当今国际经济形势。

其次,时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加强了国家间的互信和合作,促进了国际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对于各种国际争端和纠纷,时际法可以快速制定合理且公正的裁决标准,引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在调查和审判国际刑事犯罪方面,就充分利用了时际法的特点,以全球视野和国际法上的新兴规则为基础,保障了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时际法也有利于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提高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认可程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种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和关切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需要更加适应新形势和新状况的国际法规定。

时际法的灵活性和实时性,对于满足国际社会这方面的需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快速反应国际形势变化,加强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提高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国际法作为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科目,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包括贸易、国际人权、战争等等。

在这些领域,国际法的适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国际法如何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进行任何国际事务时,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至关重要。

时际法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点上适用的国际法。

例如,某个条约在某个时间点签署并生效,那么这个条约的适用时间就是从生效之日起开始的。

还有一些国际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例如战时国际法或国家的紧急状态下适用的国际法。

因此,时际法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

时际法还包括了一些国际法的规则和惯例,针对国际关系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的变化制定。

例如,在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的时候,国际贸易法中的诸如起证、付款、装运、通知等规则都需要遵守。

还有一些规则和惯例是针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如有关战争捕俘的规则。

时际法的适用还涉及到一些政治和历史因素。

例如,二战后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向人权领域扩展,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而在未来,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将为时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时际法的适用还与国际法的条约有关,因为条约是国际法的基础。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实施和适用是基于《罗马规约》的。

而且,不同条约的适用时间有时会发生冲突,需要依照条约之间的规则和惯例进行判断和解决。

在实践中,时际法是非常复杂和含糊的,需要以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诉求为指导。

这包括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普遍实践以及国际惯例等。

同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到各国的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以避免对其他国家的冒犯或影响,从而避免引起国际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是至关重要的。

它是国际法适用的基础之一,并且在实践中极其复杂和有挑战性。

我们必须注意时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以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和要求,同时也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国际法在时空坐标系中的位置和应用。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一、“时际法”之考证时际法(ntetmpoanaw)或称过渡法(rnsoy]av)是指解决法律时间抵触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

[1〕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Mter在20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enporalesRech”一语的。

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droitinertonpoie”或“droitinterenpoia-e、英文“intemnpoalla”和中文的“时际法”。

“时际私法”、“时际刑法”、“时际民事诉讼法”等术语随之产生,“时际国际法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

从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a)”和“法(lw)”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ntetmpoa)”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mporal)”和“际(ner”这样两个要素,都可以追溯到拉丁语的“emPus(时间“tmp?al(时间的)”和“ine(…之间)”。

因此,“时际法”一词字面上的含义就是“时间与时间之间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时际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兹决定:法律和敕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于范型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事实而规定的,但是明文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是时际法上的一个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奠基。

该原则在民法上以既得权保护理论为基础,体现在不少国家的民法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很多国家的宪法也明文宣告禁止追诉性的刑事立法,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项、第10项分别禁止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

〔5〕国内法对时际法的规定,在于任何国家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稳定与安全,时际法正是对这两方面的平衡。

与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的变革和稳定这两者的平衡。

但在国际法上,时际法的发展比国内法晚。

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是1928年美国和荷兰帕尔马斯岛争端中由仲裁人胡伯(MaxHubes)首次引入的。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引言“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本文由收集整理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代写论文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

国际实践中的时际法问题

国际实践中的时际法问题
E d w a r d M c Wh i n n e y , T h e T i m e D i m e n s i o n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 H i s t o r i c l a R e l a t i v i s m a n d I n t e r t e m p o r l a aw L , J e r z y
关键词 :时际法 国际实践 法不溯及既往 胡伯公式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 :D 9 9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5 3 3 0( 2 0 1 3 )0 6— 0 0 9 8— 0 7
作者简介 :禾木 ,法学博 士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北京
1 0 0 8 7 1 ) 。


李浩培 :《 论条约法上的时际法》 ,《 武汉大学学报》 1 9 8 3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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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实践 中的 时际 法 问题
间才能形成 ,而条约的缔结却经常发生 ,在一定时间段内发生变化 的可能性也更高。 ( 一)作为法律规则的条约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和条约相关的时际法问题 ,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作为法律规则的条约在时间上
1 . 根据 条约 签订 时有 效 的 国际法 规则来 解 释条 约
A .1 9 0 9年格里斯 巴丹仲裁案 。挪威和瑞典两国问由于在格里斯巴丹滩上的捕虾问题引起海
禾 木
内容提要 :文章在澄清 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相关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议 中,“ 时际法 ”能够发挥何种 作 用 ,作者从条约和习惯法的角度 ,考 察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判例之后得 出结论 :“ 时际法” 最基本 的含义
在于 “ 法不溯及 既往 ” ,但单纯运用该原则并不能解决 一切 问题 ,富含张力 的 “ 胡 伯公式 ”及 其背 后 的 价值权衡始终影响着法院的判断 。我们需要强化并充实与 “ 时际法” 概念 相关 的各个法 律环节 的论证 。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长寿”,就产生了国家根据先前国际法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即时际法问题。

那么,国际法如何适用时际法规则呢?一、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关于时际法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但都认为时际法主要是指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以便在法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确定应当使用哪一或哪些法律。

也就是说,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冲突的法律。

[1]关于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主要是指新旧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或抵触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

一派观点认为,国际法体系是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不存在任何空白或法律真空。

如果在某些事项上没有形成国际法规则,那就意味着国际法让国家享有行动的自由,即国家主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应该适用行动自由这一隐存的或残余的规范。

按照这一派的观点,根本不存在所谓“尚未产生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新法的状况”,如果后来在该事项上制定了一条新规则,那就是新规则代替了主权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条隐存的或者说残余的法律规则的状况。

因此,即使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新旧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根本不存在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么一条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如果关于某一事项不存在特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对该事项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可以遵循,即存在着法律空白,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来补充。

假如后来又就该事项制定了法律规则,那就是一种“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法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时际法界定为在法律出现冲突情况下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法研究院1975年8月通过的《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决议将时际问题定义为:“与在国内法上相同,国际法秩序中的一般时际问题是关于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引言:深入理解国际法,是学习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解释国际法考试的一些重要名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公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旨在维护国家间平等、和平与合作的关系。

2. 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与国际关系的结合:国际法以法律形式存在,对国际关系有指导与规范作用。

-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与平等地位,不干涉内政。

- 自愿性原则: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 缺乏强制性:国际法缺乏统一的执法机构,依赖国家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二部分:国际法领域的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独立国家在其领域内自主决定事务的能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

2.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和主权的地理区域,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

3. 权益权益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领土完整、自然资源开发等。

4. 义务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5. 公约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指由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6. 裁决裁决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7. 法庭法庭是国际法领域中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如国际法院。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命权等,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违反人权的侵害。

第三部分: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相互尊重独立自主的权力。

2.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在争端发生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谈判、调解等,以避免战争。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指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黄远龙X引 言最近几十年来,/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0这一概念越来越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

它首先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案件仲裁裁决中被引入国际法领域的,¹此后就不断有国际法学者发表论文探讨时际法的问题。

1970年,有两本关于这一问题的专著出版: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5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时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6º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迪特里希#克劳哲)阿布拉思的5时际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6。

»再有,世界著名的学术性团体)))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1月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恩逊为专题报告员,让他与研究院的第十一委员会一起开始了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0的研究。

¼经过几年的研究和讨论,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8月通过了题为5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6的决议。

最后,一些较新的国际法教科书也开始论述这一问题。

这表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认识到,时际法的问题是整个国际法理论体系中一个不应忽视的组成部分。

/时际法0这一用语是从国内法中引入到国际法中来的。

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folter)在本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te mporales Recht 0一语的。

½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中的/droit intertemporel 0或/droit intertemporaire 0、英文中的/interte mporal law 0、日文中的/时际法0和中文中的/时际法0,而且由它又派生出了/时际私法0、/时际刑法0、/时际民事诉讼法0等术语,/时际国际法0¾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

从这一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intertemporal)0和/法(la w )0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in -tertemporal)0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 mporal)0和/际(inter)0这样两个要素。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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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1.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将法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三类。

另一个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属地原则。

荷兰代表人物胡伯提出了法律解决的三原则,又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2.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著名的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C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前两条是属地原则,第三条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与条件。

3.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起诉,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4.曼奇尼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法学家,曾发表《国际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

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个人利益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学说反应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及保护位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在意大利占统治地位,并一度风靡欧洲学术界。

【推荐下载】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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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摘要】为您整理了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1。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第一篇: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法律空 白, 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 的规则来补充 。 假 如 后来 又就 该 事 项 制定 了法 律规 则 ,那 就是 一 种 “ 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
法 的状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就不 能 将 时 际 法界 定 为 在法 律 出现 冲突情 况下 确 定法 律适 用 。 国际 法研 究 院 17 95年 8月 通 过 的 《 际公 法 国 中 的时 际 问题 》决 议将 时 际 问题定 义 为 :与在 国 “
关键词 : 国际法; 际法; 时 争端解 决; 关键 日期
随 着 国 际社 会 和 国际 关 系 的 发展 ,国际 法 发
域 出现 新 法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着 新 旧两 个 法律 之 间的 冲突 。而 另一 派观 点则 认 为 , 本 不存 在 国 根
生了相 当大 的变化 。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
于 规 范 确定 法 在 时 间 上适 用 范 围的 问题 。 ”一 方 囝 面 , 一定义没有采用在两个规 范之间 “ 择” 这 选 的 说 法 . 是 用 “ 范 确 定 法 在 时 间上 适 用 范 围 ” 而 规 的 说 法 , 而 避 免 引 起 关 于 国际 法 中是 否 有 “ 白” 从 空
司法 机 构 在裁 判 中也 适 用 这一 规 则 。在 帕 尔
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 而是调整法律在时 间上适 用 范 围的法 律 , 只是 指 明对 于 某一 法 律关 它 系应当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的法律适用规范。 二、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1- 5 2
效 以及是否有溯及力三个方面 .核心是溯及力问 题 。它既调整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互连续 的法律各 自在 时 间 上 的适 用 范 围 ,也 调 整一 个 单 独 的法 律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黄远龙X引 言最近几十年来,/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0这一概念越来越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

它首先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案件仲裁裁决中被引入国际法领域的,¹此后就不断有国际法学者发表论文探讨时际法的问题。

1970年,有两本关于这一问题的专著出版: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5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时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6º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迪特里希#克劳哲)阿布拉思的5时际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6。

»再有,世界著名的学术性团体)))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1月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恩逊为专题报告员,让他与研究院的第十一委员会一起开始了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0的研究。

¼经过几年的研究和讨论,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8月通过了题为5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6的决议。

最后,一些较新的国际法教科书也开始论述这一问题。

这表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认识到,时际法的问题是整个国际法理论体系中一个不应忽视的组成部分。

/时际法0这一用语是从国内法中引入到国际法中来的。

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folter)在本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te mporales Recht 0一语的。

½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中的/droit intertemporel 0或/droit intertemporaire 0、英文中的/interte mporal law 0、日文中的/时际法0和中文中的/时际法0,而且由它又派生出了/时际私法0、/时际刑法0、/时际民事诉讼法0等术语,/时际国际法0¾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

从这一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intertemporal)0和/法(la w )0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in -tertemporal)0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 mporal)0和/际(inter)0这样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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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作者:蒋圣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蒋圣力(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摘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

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关键词】国际法;时际法;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法不溯及既往一、引言“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

”[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

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

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

”[4]据此,胡伯实则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论及了时际法。

其一,是时际法的概念,体现在“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这句话中。

这句话说明的是“什么是时际法问题”,实则就是给时际法概念作出定义。

依据这句话,所谓“时际法问题”即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亦即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时际法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

此外,在该裁决的另一处,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或者说功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时际法决定)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些规则。

”[5]由此可见,所谓时际法,就是这样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功能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或者说在旧法和新法中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而只要具有这一功能的法律规范就都是时际法规范,无论其决定应当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6]其二,是时际法的原则,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这句话表明,胡伯认为应当据以判断事实的法律只有一个,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而该法律必然是确立于作为其判断对象的事实发生以前,并且在该事实发生时仍旧有效的法律。

据此,该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与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在其命令中规定的时际法原则,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精神却是一致的,其精髓亦即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7]然而,必须着重强调的是,胡伯的这句话并非是对时际法概念的阐释,其说明的并不是“什么是时际法”或者“什么不是时际法”的问题,而是确立了一项具体的时际法原则;至于完整的时际法的内涵则应当是包括但并不限于这一项原则的。

由此,罗奇在其专著《明基埃群岛与埃克里荷群岛案》中针对胡伯的这句话及其之后进一步的分析(即“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所作的总结,“因此时际法有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是行为必须按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来判断;第二个是,依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有效地取得了的权利可能丧失掉它们的效力,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带来的发展加以维持的话。

”[8]虽然正确地将胡伯所确立的时际法原则划分为两个部分,但却并没有区别该原则与胡伯所述的时际法概念之间的界限,而是简单地认为所谓时际法就全然包含在了上述时际法原则之中,其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的,并且混淆了时际法的概念和时际法的具体原则。

故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为时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并无二致,但其终究只是时际法在解决法律于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时的一种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时际法内涵的全部。

因此,时际法的概念不能与这项时际法的具体原则划上等号,时际法并非是法律(国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二)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总称如前所述,就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所作的陈述而言,其认为,所谓“时际法问题”就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所谓“时际法”则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的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

事实上,在国际法学界,与之相同的观点不在少数:法语版《国际法术语词典》将“时际法”解释为,“为了指示那些可以决定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的诸原则而经常使用的术语。

”[9]德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对“时际国际法”的解释为,“对于特定的案件,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各种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的决定。

”[10]荷兰国际法学家弗兹尔同样将时际法问题看作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其对“时际法”的理解为,“时际法,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重要问题。

”[11]纵观胡伯与上述各家的观点,尽管在文字表达上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即“时际法”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其功能是决定在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哪些或哪一法律;亦即是说,时际法就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

可见,这一时际法概念的核心在于“法律冲突”;而倘若将“法律冲突”的定义与时际法在国际法上的实践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话,则会发现这一概念仍然是并不周全的。

法律冲突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法律现象,其可以被定义为“广义上是指至少两个法律互相歧异的(即不一致的)事实”,或者“为解决某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复数并存、呈现出相互歧异的外观状况”。

[12]由此,倘若将时际法定义为“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那么时际法就只有在“存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然而,国际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况,即在只有一个国际法规范的情况下同样会发生如何确定其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举例而言,在多个国家首次缔结有关劫机或海盗问题的条约之前,各缔约国中可能已经出现过劫机或海盗事件,而在这些事件发生后方生效的国际条约能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实,同样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问题。

在上述情况中,只存在一个新生效的国际法规范,而不存在复数个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即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故倘若将时际法定义为“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则不能包括上述情况,就与时际法在国际法上的实践情况产生了出入。

因此,所谓“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应当是指时际法的功能,而不能以此作为时际法概念的完整定义。

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即是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在一个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的不同阶段存在着复数个国际法规范竞相对其进行调整,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和消极冲突(在一个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并无与之同时的国际法规范可以予以调整,而在其发生之后方开始生效的国际法规范能否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发生的该法律事实)。

至于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义为,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既包括划定复数个相互连续的国际法规范分别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也包括确定一个单独的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

三、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既然时际法的功能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那么时际法的规则亦就是时际法解决法律的时际冲突的方法。

如前所述,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形,因此,亦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确立与之相对应的时际法规则。

(一)适用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解决积极冲突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定义在前文中已作阐明,而解决这一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实则就是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的仲裁裁决中首先陈述的观点,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在此有必要指出,尽管前文提及,李浩培先生认为胡伯所作的这一时际法规则实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表达,但笔者认为,胡伯的这句话所要说明的是,当存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时,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的问题,而并不是要说明因事实发生争端时的法律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对该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因此,仅就胡伯这句话的文义而言,其旨在确立在复数个法律竞相对事实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对其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而并没有直接表达一项单独的法律对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溯及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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