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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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1号 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教社政[200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属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管理,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二ОО三年八月一日附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改革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管理创新推进学术创新,提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引导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多出优秀人才、多出优秀成果。

第三条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的体制;注重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择优立项;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发布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并负责组织实施;2.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3.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4.管理项目经费;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组织所属高校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全国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据教育部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校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过程管理;2.组织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协助教育部做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以及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等工作;3.做好本校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4.为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尽可能的支持和方便,帮助本校项目承担人员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1.重大项目:①重大攻关项目,以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重点;②基地重大项目,指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教技厅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37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保证教育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保证教育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应用驱动、机制创新为基本方针,重点聚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形成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中央财政预算项目“国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专项”,支持教育部内司局、直属单位相关信息化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教育部科技司是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形成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论证;督促项目任务实施与预算执行;审核项目执行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财务司、科技司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教高厅[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教育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管理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

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

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国家教育部社政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其中,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与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国家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育部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育部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2020)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2020)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现将《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1月8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

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

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教高厅〔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现将《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1月8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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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文号】教技厅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91号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

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事业费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

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置第六条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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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社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和优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教育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 项目宗旨:推动并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升学术水平和学科发展。

3. 项目目标:提供资助,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培养优秀研究人员。

三、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管理机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过程监控、成果评估等工作。

四、项目申请与评审1. 项目申请:(1) 申请资格:具备相应学术研究背景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2) 申请程序: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2. 项目评审:(1) 评审方式: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2) 评审标准:专家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方法、可行性等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 评审结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五、项目经费管理1. 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目的:用于支持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的相关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购置、材料费、差旅费、论文发表费等。

(2) 经费使用限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报销、结算。

2. 经费监督:(1) 监督机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将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组织,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查验和审核。

(2) 监督措施: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项目进展与中期评估1. 项目进展报告:(1) 报告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

(2) 报告周期:一般每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

2. 中期评估:(1) 评估要求:项目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申报和评审1.项目申报(1)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公布。

(2)项目申报时间按照教育部下达的通知要求执行。

(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研究计划、预算、研究团队组成和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应用计划。

2.项目评审(1)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2)专家评审根据学科特点,邀请具有高级职称和学术声誉的专家进行评审。

(3)学术委员会评审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4)评审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予支持等等级进行评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人。

三、项目实施和监督1.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应当按照研究计划和预算进行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项目监督(1)项目监督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

(2)项目监督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项目进度监管和成果评价等方面的监督。

四、项目结题和成果评价1.项目结题(1)项目结题要求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公布。

(2)项目结题申报材料包括研究成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意见和研究成果应用情况等。

2.成果评价(1)项目成果评价由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价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等等级进行评定,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五、奖励和资助1.奖励(1)对优秀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2)奖励标准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公布。

2.资助(1)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

(2)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六、附则本办法由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根据相关要求编写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希望能对项目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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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 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5.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6.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 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

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

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

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

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资助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

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年度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

2.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3.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

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

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4.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七条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

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

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 grant)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2.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格式)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封面格式)所属学科:项目类别:重点(重大)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项目起止日期:申报学校(盖章):填表日期:(内页格式)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限500字)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或经济技术指标已有工作基础和主要研究条件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安排及提供成果形式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位、职务或职称、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经费概算(分列细目)学校意见(签章)教育部科技司意见附表: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研究成果简介(包括发表过的文章的题目、时间、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称;承担过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获奖或专利情况;已经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填报日期:所在学校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助年限资助金额(一)本年度研究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进度(三)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四)存在问题、建议(五)学校意见(盖章)年月日附3:评优:是□否□(封面格式)项目编号:项目类别:重点(重大)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起止时间:验收时间:(内页格式)一、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职称变化情况、获其它项目资助情况、获奖情况等)三、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附证明材料)五、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六、希望继续获得资助,提出项目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七、经费使用情况八、依托单位意见九、经费决算表、项目验收意见、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附4:合同编号: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项目起止日期:申报学校(盖章):填表日期: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制二00三年三月填写说明:1.此文要求A4纸打印。

2.合同编号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项目编号编制。

3.项目的组织部门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

4.项目合同的甲方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合同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重大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二、重大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三、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重大项目的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四、重大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投入预算经费支出预算科目预算数(万元)科目金额(万元)教育部拨款合计承担单位自筹分类1其他分类2合计五、合同签约各方主管部门(甲方)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承担单位(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公章)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六、共同条款签约方共同遵守教育部科学与技术研究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

1.乙方需分年度向甲方提出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过程中,乙方如要修改项目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报告并阐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修改内容。

2.乙方因主观原因(如技术措施不落实)致使计划申请书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致使计划不能完成而要求解除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回部分或全部拨款。

如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可根据情况提出中止合同。

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科学事业费开支范围,学校配套经费必须按时按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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