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规则构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审查标准适用探析——从一件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查实践出发
第16卷 第2期2019年 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2Feb. 201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审查标准适用探析——从一件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查实践出发黄道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100088)摘 要:本文以国内第一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撤销案件为线索,从案件争议的焦点出发,探讨了基本定义中“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立法目的、使用背景、判断的主体和客体、适用条件以及其与独创性条款之间的关系,最后介绍了该撤销案件的主要审查思路,以期为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电子功能独创性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2001年,为适应我国当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并做好入世准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处在电路设计后、芯片制造工艺前,是集成电路研制的关键步骤,它决定集成电路的功能、质量、制造成本和价格[2]。
当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
2017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规定,对案号为JC0012的集成电路撤销案件作出第4号审查决定,决定维持登记号为BS14500182.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该案审查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条款,具体是在撤销程序中如何认定“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业界的较大关注。
1“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法条溯源和立法目的我国《条例》第二条(一)、(二)项中,分别对“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了定义,即,(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两个案例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泉公司)完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ATT7021AU的设计(简称钜泉布图设计),并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钜泉公司发现,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能微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其布图设计并制造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片RN8209、RN8209G(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且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简称雅创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芯片。
钜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锐能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20万元。
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然而被诉侵权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仍与钜泉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锐能微公司对钜泉布图设计进行部分复制,既不是为个人目的,亦不是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是为了研制新的集成电路以进行商业利用;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布图设计,而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故无论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锐能微公司的行为均不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侵犯了钜泉布图设计专有权。
考虑被确认侵权的两部分布图设计在被诉侵权芯片中所起的作用确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图面积确实较小,以及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钜泉公司相应布图设计所节约的研发投入和缩短的研发时间,一审酌情判决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320万元,并无不当。
国内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解析
国内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解析恒锐科创吴浩一、背景介绍请求人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请求处理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请求人认为,其拥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应的产品型号为S3080,该项布图设计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2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15年6月10日,布图设计登记号为BS.155508385,2016年1月20日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自2017年3月开始,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允许,在市场上销售高度类似的产品,产品型号为ECH485(芯片代号C16F01)(下称ECH485),该产品侵犯了BS.155508385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故向委员会提出纠纷处理请求,请求:1、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2、责令被请求人永久终止侵权行为,销毁掩模和全部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1、涉案布图设计的权利基础不明确,请求人的WS3080芯片不是涉案布图设计的合法载体;2、请求人需要证明被请求人ECH485芯片所使用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全部或部分相同,证明与涉案布图设计相同的部分具有独创性;3、被请求人的ECH485和请求人WS3080系列芯片是双方共同技术合作的结果,因此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二、本案焦点本案存在如下焦点问题:1、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2、已登记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认定;3、具体案件中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布图设计的比对;5、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
下面对上述5焦点进行详细分析。
1、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因此,其必然需要一客观存在的载体,以能够为公众所识别的方式将布图设计呈现,公众才能确定其权利的存在以及权利的范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电子产品的核心要素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数字时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展开论述,旨在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与作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各种电子器件、电子元器件以及他们的电气连线方式在半导体晶体管上进行设计布局,形成电路结构,以实现特定电子功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信息技术产业具有重要作用,为电子产品提供功能支持,并影响产品的性能、功耗和成本。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价值及争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与保护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方面,布图设计的创造者享有对其作品的保护,另一方面,互联网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布图设计权的认定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认定与保护困难重重,亟待解决。
第二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2.1 现有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认定,参照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设计的创造性、独创性、审美性以及具有社会实用性等。
2.2 认定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认定过程中,由于技术难度、创新程度等因素的存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确定布图设计的创造性?如何评估不同设计之间的相似程度?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第三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3.1 法律保护措施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主要依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些法律为布图设计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措施,如著作权登记、侵权纠纷处理等。
3.2 技术保护手段除了法律保护外,技术手段也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重要方面。
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对集成电路进行加密保护、防止复制等,降低未经授权的布图设计使用和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要】 集成电路是信 息产业发展 的重要基础 , 对集成电路进行知识 产权保 护已经成为各 国共识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凝 集成集成电路开
发者的创造性 智力劳动, 对其进行有 效的保护 , 可以实现 对集成 电路 的保护 。本 文从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的特性分析 , 探讨对其进行 著作 权法保 护、 专利 法保护 、 专有权利保 护等模 式的优 劣。
21 0 1年
第2 5期
S I N E&T C N O CE C E H OL GYI F信息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任 啸雷 李 杰俊 ( 波市 江东 区人 民检 察 院 浙 江 宁 波 宁
【 摘
3 4 ) 10 2 5
【 关键 词】 集成电路 ; 布图设 计; 护模 式 保
护. 但这种保护不延及根据该图纸制造的实用物品 受技 术和使 用 目 的所 限. 能达到“ 独创性” 标准 . 获得著作权法上 的保护 的布 图设 计 . 仅 集成电路是微 电子技 术的核心. 信息产 业发展 的重要 基础 。 集 是 《 限于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或难度的布图设计 成电路知识产权条 约》 又称 《 ( 华盛顿条 约》 认为 , 成电路 的布 图设 ) 集 第二. 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更新 换代较快 . 著作 权法上 的长保 护期 计是指“ 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 . 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 和其部分 不利 于集成 电路产业整体发展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期 一般 为作者 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 . 或者是指为集成 电路 的制造 而准备 有生之年加上死后 5 O年 .而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 的发展趋 势是不断地 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哦 国的相关立法也采类 似的定 义 i 提 高集成度 , 节约材料和降低能耗 。 如采用著作权法 的保护模式 . 则有 集成电路是根据要实现的功能和规格而设计的 . 图设计 的重要 布 可能形成垄 断, 影响技术交流 , 不利于集成 电路产业 的发展。而且 , 在 不在于它的艺术性 , 而在于它与集成 电路规格 的对应 性和功能性。 布 目 集成 电路 产业 中广泛应 用的反 向工程 . 也有可能被认 定为侵权 . 不利 图设 计是凝 集着集成电路开发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 过对布图设计 通 于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保 护 . 可以有 效的实现对集成电路 的保护。 第三 . 图设计 的作用与著作权法所保护 的作 品明显 不同 著作 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 主要保护的是体现集成 电路设计 原理与 权法 所保护 的作 品的作用 主要是供人欣赏 . 而布 图设计及 含布图设计 技术反映各 层材料之间各元件三维配置的图像 呒 形的布图设计 . 口 通 的集成 电路是为 了执行 电子 电路的功能 电子产 品 在 功能性 上 . 布图 过掩膜板 、 磁带 、 磁盘 、 芯片等载体表现出来 , 即体现为图像。 设计 与著作权法 中的图形作 品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22 专利法保护模式 . 2 集 成 电 路布 图设 计 保 护模 式 比较 可否对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进行专利法上 的保护 . 首先 要明确的是 自 15 9 8年第一块 集成电路出现以来 .集成 电路便得 到了广泛的 授予专利条件 。 应用 . 推动了现代计算机技术发展 . 改造 了传统 电子产业 和机械产业 。 专利 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 .主要 的构成要 件是新 颖性 、 创 随着技术 的成熟 . 集成 电路 的布图设计 与工艺技术 相分离 , 生了独 造 性 和实 用 性 . 三性 ” 准 产 即“ 标 立的技术价值 , 成为投资者猎取的对象。 了保护技术开发者积极性 , 为 新颖性 . 是指在 申请 日以前没有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国 内 维护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 国及相关的 国际组织都加强 了对集成电 外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 以其他方 式为公众所 各 在 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复杂性与非 任意性 、 可复 知 . 也没有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由他人 向专利 局提 出申请 并记载 制性与易被复制性 、 无形性 、 创造性与实用性。 针 对这些特点 , H 对集成 在 申请 日以后公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 中 创造性是指专利应具有 的突 出 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模式 . 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 . 是指该发 明或者 实用新 型能够制造 21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 或者 使用 .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并且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 首先要确定 的是集成电 学说 上认为对集 成电路 的布 图设 计不适合 采专 利法保护 的原 因 路布图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 如下 : 作品的条件 . 可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是指著作权 第 一 . 新 颖 性 方 面 . 部 分 集 成 电路 布 图 没计 略 显 不 足 大 部 分 在 大 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 。我国的《 著作权法》 3 第 条规 定 : 本法所称 的 集 成电路 布图设计都是对 已知 电路 的重新设计 。 计时遵守工程设计 设 作品 , 包括 以下 列形式创作 的文学 、 术和 自然科学 、 艺 社会科 学 、 工程 的基 本原理 、 方法和规范 , 采用相 当数量 的通用性 的常规设 计。故而 , 技术等作品 其 中第 7项规定了工程设计 图 、 品设计 图等图形作 品 集成 电路 的布图设计往往 缺乏专利授权必须的新颖性 产 和模型作品 实质条件是指独创性 和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所称 的作 品, 第二 . 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 的创 造性要求 . 和专利法 上规定的创造 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性要求存在一定差 异 现有 的集成 电路技术 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 独创性 是指作 品系独 立构思而成 . 属于作者 自己 的创作 , 完全不 条的不断减 小和集 成规模 的不断提高 . 这些都是 1 艺水平不断提高 的 二 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的 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 结果 . 作 其布图设计 少有根本性 的改进 , 很难达 到专利法所 要求 的创造 客观世界的认识 , 其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 品表达方 式的客观依据与前 性 的高度 利用 专利权法最 多可以对集成 电路 中 的特定 部分给予保 提条件 . 也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可复制性是指作 品能以有形形 护 . 而很 少可能达到对 整个布 图设计 的专利保护 式复制 . 但可复制性实质上应指作品的一个属性 而非作 品受保护 的形 第三 . 利申请 与审批 的需要较长 的时 间 , 专 成本 较高 , 而集成 电路 式要件。 j 技 术更新换代快 . 术的生命周期 非常短 . 技 这使 得集成 电路技 术实际 集成 电路的布 图设计与著作权法保护 的作 品 ,均属于无形财产 。 上 无 法 在 专 利法 中 及 时 获 得保 护 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产品的组成元件及其线路 的三维 配置方案 , 固化 23 专有权保护模式 . 于掩膜版或芯片时 , 表现为一系列 图形的组合 ; 存储 于磁盘 中时 , 表现 通过上述著作权法 和专利法对集成 电路 布图设计进行保护 , 均存 为一系列的数字编码 。在不同的载体上有不 同的表 现形式 , 符合著作 在不足之处 . 故对集 成电路 布图设计 , 国和相关的国际组织 . 向于 各 倾 权法所保护 的作 品的条件 选择特别立法 . 保护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的专有权 。 如美 国的《 导体 芯 半 各 国的立法对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并未采取 著作 权保护模式 , 学说 片保护法》 日本的《 、 半导体 集成电路的线 路布局法》 均将布 图设计视 , 上认为其原 因如下 : 作单独的民事权利客体来 进行 保护。我国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 护 第一 . 电路布 图设计 的表现形式有 限。布图设计仅仅是集成 条例》 集成 也采相类似的做法。 电路制作 中的一个环节 、 一个 中间产 品, 可以说是一种 “ 功利 主义的 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既有著作 权法的保护条件和 方式 , 实用物” 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对 象的要求 。m . 著作权 法保 护的是 也有专 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式 , 是著作 权和专得法的交融 。㈣集成 电 作者的思想表现形 式 , 以由语言 、 可 文字 、 图形 、 号或其他组 合等多 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的保护模式 , 符 实质上是 以著作权法 的受保 护条件和 种形式来加 以表现 即便是对布 图设计 的设计 图纸给予著作权法的保 程 序 . 给予布 图设计 以类似专利 的保护 。此种保护模 ( 下转第 3 5页) 9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3、黄某4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3、黄某4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
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对其独创性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权利人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正文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3、黄某4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聚福阁18F。
法定代表人:黄某3,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3,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4,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健(TANJI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3、黄某4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
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属于微电子技术的范畴,是现代电子信息的基础,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产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一)保护模式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智力资源密集、资金消耗大、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依照拍摄电路涂层所得到的照片掩膜即可便捷地完成复制工作,所以有必要立法保护。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其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故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此外,布图设计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很快,而专利审查耗时较长,不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法保护。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是一种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的电子产品,不表现任何思想,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这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此外,著作权保护期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由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保护,世界各国转而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保护条件1.主体资格。
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解决和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对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全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特制定本条约。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约合用于设计人员在各国家或者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集成电路本条约中所称集成电路,是指在硅片或者其他材料上,根据一定的电子电路布图和工艺,将元件、电阻、电容、电感及其他电子元素互连在一起的电路。
第四条设计人员本条约中所称设计人员,是指在设计、布图或者创建集成电路的整个创建过程中作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设计人员的权利设计人员享有其原创集成电路的排他性权利,并有权对其设计进行复制、创造和销售。
第六条设计人员的义务设计人员应当履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义务,并禁止对其设计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创造和销售。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七条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各缔约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建立适当的机构,负责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注册、保护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创造、销售集成电路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各缔约国家或者地区应当为设计人员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约的责任任何违反本条约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设计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注册申请表附件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手册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知识的所有者对其所创造或者发明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2. 排他性权利: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权益,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此权益的个体或者组织拥有对作品的独家控制权。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 调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 和地区的支持与援 助
推动技术进步和创 新发展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强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 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人的保护,提高权利人的维权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合法 权益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 法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保护的建议
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 建立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保护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建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承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智力成果,并给予权利要求保护 保护期限: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
《欧共体条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及其功能描述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以及其中元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哪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种⼯程设计,其专有权有以下两个特征:第⼀,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需要昂贵的设备和⼤量的资⾦,因此绝⼤多数设计属职务创作雇佣创作,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直接归设计⼈所供职的法⼈或雇主所有。
这⼀点反映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变化,例如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只能是发明⼈(⾃然⼈),⽽不是其雇主或供职的法⼈,然⽽,《美国芯⽚法》却规定:“……对于受雇⼯作范围内所创作的掩膜作品,则所有权⼈是指雇佣该掩膜作品创作⼈的雇主……” 。
第⼆,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种⼯程设计,故其精神权利远不如经济权利那么重要,有关专有权的条款只有经济权利的规定,⽽⽆精神权利的规定。
概括起来,布图设计专有权主要有4项(全部是经济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是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源头”,没有未经许可的复制,也就不可能有其他侵权⾏为的发⽣。
因此,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均将未经布图设计权利⼈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规定为侵权⾏为。
因为制造嵌⼊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属于复制⾏为,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般只规定复制权,⽽不再规定制造权。
也就是说,复制既包括掩膜复制,也保护芯⽚复制,即制造含有该掩膜作品的芯⽚。
不过,复制⽆独创性的部分不是侵权⾏为。
此外,反向⼯程中的复制属侵权例外,这⼀点在专有权限制部分讨论。
2.进⼝权、销售权、提供权 《中国集成电路条例》第三⼗条(⼆)款规定: ……有下列⾏为之⼀的,⾏为⼈必须⽴即停⽌侵权⾏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为商业⽬的进⼝、销售或者其他⽅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布 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上述条款包括三个层⾯:进⼝、销售或以其他⽅式提供该布图设计;进⼝销售或以其他⽅式提供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进⼝销售或以其他⽅式提供含有该集成电路芯⽚的物品。
《美国芯⽚法》原本并⽆规定第三层⾯的专有权,《华盛顿条约》也⽆要求第三层⾯专有权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在Trips谈判时,美、⽇等国代表强烈要求,才将专有权延伸到第三层⾯。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布图设计侵权与保护发布时间:2022-02-14T07:06:08.42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潘孝平[导读]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 214400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与专利、商标、著作权明显不同,也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显著区别;其中“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具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等“独性”特征,充分全面认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特征、特点,有利于防范“布图设计”侵权;通过对“布图设计”侵权一般行为特征的认识,有利于反向防范“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广大集成电路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培训等各流程环节的企业,均应重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保护措施、路径、方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统一配套实施,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大化、最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不断地创造、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特征;侵权;保护随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主体、内容、效力范围、限制、登记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
” ①由此,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和对侵权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对此进行的理论及实践研究,进一步推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纵深发展。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之“特别法”规定1、对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布图设计保护法律“一般规定”的“普遍性”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众多,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的“普通性”适用、参照等,除了法律规定外还有许多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规定及法规等;此外,对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和参照,针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情形,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
5.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已提取
5.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集成电路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IC 芯片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产业值1.5万亿美元,占比1.8% 全球GDP总额约83万亿美元>$1000亿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中国制造20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开发费用一般要占到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
对于设计者来说,将巨量的电子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导体基片上,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
搭便车者通过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开发者要低得多。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2001年3月通过;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著作权客体—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不表现任何思想,同时也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客体专利权客体绝大部分集成电路产品缺乏作为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必须的创造性。
只有极少数的集成电路产品能够获得专利权。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或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法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也可以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权利归属:布图设计专有权一般情况下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反向工程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反向工程侵权与保护摘要:反向工程在工程技术科研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理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在集成电路行业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无论国际、国内对反向工程均持积极态度,反向工程的积极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是肯定的,但是不能否认反向工程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对其不加法律限制,则会产生危害技术进步、发展的严重后果,会损害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我们必须防止反向工程的消极面,以“反向工程”加“法律”的形式,规范反向工程,规范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加强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运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禁止利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幌子招牌违法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并对其依法惩治;鼓励利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进行技术创新、技术升级、技术进步,获得技术发展,并对其依法进行必要的保护,以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反向工程侵权保护一、关于“反向工程”及“集成电路反向工程”1.反向工程:“一般指逆向工程(又称逆向技术),是一种产品设计技术再现过程,即对一项目标产品逆向分析及研究,从而演绎并得出该产品的处理流程、组织结构、功能特性及技术规格等设计要素,以制作出功能相近,但又不完全一样的产品。
逆向工程源于商业及军事领域中的硬件分析。
其主要目的是在不能轻易获得必要的生产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从成品分析,推导出产品的设计原理。
逆向工程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但是在实际应用上,反而可能会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
例如:在集成电路领域,如果怀疑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可以用逆向工程技术来寻找证据。
”①“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反向工程行为普遍存在,该行为一方面有利于更快地设计出基本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尺寸更小、成本更低的集成电路产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进步,同时也并不过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②1.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是指对集成电路产(成)品进行解剖分析,从而弄清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的机理,掌握其设计诀窍的一种方法,对集成电路芯片而言,通常是用化学方法使晶片溶解,然后把电路系统拍摄下来,在彻底解剖、了解该电路功能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与原产品不同但功能相当的芯片。
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杨敏锋
讲师简介
• 杨敏锋,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研究室主任,律师, 专利代理人,南京大学理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 士,代表作品包括: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 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 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 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C.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专有权的归属未作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 D.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合作 者对专有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 享有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 (一)登记申请
• 1.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 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 (二)申请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 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 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 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 (三)撤销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布图设计登记公 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 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 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 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集成电路典型案例
集成电路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集成电路的典型案例:
布图设计权纠纷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及样品(已投入商业利用的)。
然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未要求专有权人明确其独创性的具体内容。
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涉案专有权人登记时提交了样品,但其提交的复制件仅有两层金属层的图样。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是以图样为准还是以样品为准?
一审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式虽然采取类似于版权保护独创性的制度设计,但由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因而其保护内容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公开的原则精神。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集成电路的文献资料获取更多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随着电子产品的发展,集成电路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子器件,其独创性在布图设计中尤为重要。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独创性认定成为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
本文以“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为例,从侵权案的背景、案件实质及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件背景2014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产品,该产品具有针对锂电池充电和放电保护的功能,相比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不久之后,乙公司也推出了一款类似功能的产品,但是该产品的布图设计与甲公司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产品极其相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案件实质在此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布图设计抄袭、模仿了自己的产品设计,存在侵权行为。
乙公司则否认了甲公司的指控,表示其产品设计完全独立,不存在抄袭、模仿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阅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产品设计图纸,并进行了专业分析和评估。
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的布图设计与甲公司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产品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并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独创性认定在此案中,独创性认定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
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受到独创性认定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详细探讨。
独创性是指某一创作是否达到了“新颖性+创造力”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是首次出现的、具有创新思维的设计和构思,同时要达到一定的创造性水平。
那么,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独创性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独创性需要满足两个指标,即新颖性和创造力。
新颖性是指创作与已有作品的差异程度,必须超过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范围,而创造力是指作品的原创性和发明性。
具体来说,要求在技术思路、构造和功能等方面达到突破性、创新性,而不是简单的重复或者修改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升级和改良。
其次,独创性还需要考虑到行业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材料方案等各种因素。
模仿集成电路图算不算侵权
模仿集成电路图算不算侵权在制作集成电路图的时候,⼀些原创者发现⾃⼰设计的集成电路图有被他⼈抄袭的情况,等于对⽅是模仿了⾃⼰的集成电路图。
当发现⾃⼰的集成电路图被他⼈侵权的时候,原创者会打算维权。
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模仿集成电路图算不算侵权⾸先这种⾏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仿制之后以营利为⽬的的出售应视为侵权⾏为,具体的判定要看具体的⾏为来分析。
1、抄电路板不侵权。
印刷电路板没有相应知识产权。
2、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外观设计都不能⽤来保护电路板,这是⼀个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前⽆法克服,也就⽆法保护。
3、PCB抄板属于反向⼯程的范畴,⾃整个概念诞⽣以来,它就⼀直处于⼴泛的争议之下,反向⼯程的⽅法在集成电路⼯业的发展中起着巨⼤的作⽤,世界各国⼚商⽆不采⽤这种⽅法来了解别⼈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这种⾏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法时都在⼀定条件下将此视为⼀种侵权的例外。
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
但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的⽽复制他⼈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为。
法律规定我国《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有专门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的智⼒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包含两个内涵,⼀是布图设计应当是设计者⾃⼰创造:⼀是布图应为该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常规设计的判断属技术层⾯的经验性问题,⼀般很难列出详细的判断原则和⽅法。
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常规的要件即创造性的要求并不追求专利法中的⾮显⽽易见的发明跨度,⽽只要求⽐常规设计⼀定进步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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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案情
(三)关于同一性
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仅通过视觉观察认为其他模块不相同是错误
的 被告认为,对比不应当考虑功能、工艺和技术参数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结论与自行鉴定结论相同,在没有
其他更权威结论的前提下,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部分版图 具有同一性
8
三 涉案法律问题
是否需要对原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及其范围进行判断? 对独创性及其范围,当事人如何主张和抗辩? 同一性判断时,是否需要考虑布图设计的工艺、功能、
意义:原告明示权利所在、便于被告抗辩、限定同一性判断范围
10
三 涉案法律问题
(二)对独创性及其范围,当事人如何主张和抗辩?
原告:备案文件+其他材料 被告:体现布图设计具体“三维配置”的文件材料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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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案法律问题
(三)同一性判断时,是否需要考虑布图设计的工艺、 功能、技术参数等因素?
对比对象:布图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元件、连线等 技术特征:布图设计的技术性特征决定工艺、功能、参数等与构成
要素之间具有互动关系 辅助性判断工具:可以作为辅助性工具,对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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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案法律问题
(四)当由于布图设计载体不同导致存在视觉差异 时,如何进行同一性判断?
理想的比对载体 存在的视觉差异及其原因 解决途径:结合不同载体记载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南京中院(2011)宁民知初字第529号案件的借鉴意义
3
二 基本案情
(一)原被告、涉案布图设计及侵权产品、案件争 议焦点
原告:南京通华芯公司,享有登记号为BS.06500338.1,名称 为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之日2006年 11月,在国知局备案的电子版本包括13层版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侵权认定规则构建
徐棣枫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孟睿 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
2015.9.12
提纲
当前存在的问题 法院最新判决的案件 涉案法律问题 侵权认定规则构建
2
一 存在的问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少,司法实践中未 形成明确的侵权判断规则 独创性 同一性
被告:西安民展公司,生产、销售CR6202集成电路芯片 争议焦点:独创性和同一性
4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基本案情
(二)关于独创性
原告依据申请文件的文字记载以及产品说明书,阐述了涉案 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及其理由
被告提交了一本教科书,依据其中的一般性描述证明涉案布 图设计没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原告获得了布图设计专有权,且原告在本案中指 出了其独创性内容,被告没有证据推翻,应当认定其具有独 创性
6
二 基本案情
(三)关于同一性
司法鉴定: 第一和第二家鉴定机构以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手段为由未
接受鉴定 第三家鉴定机构通过反向工程提取QD0183C芯片的版图,
分析了工艺、功能、技术参数,并将版图划分为多个功能模 块,在分析各功能模块版图结构的基础上,认为有六个模块 的版图结构相同、其他模块的版图结构不相同
5
二 基本案情
(三)关于同一性
对比对象: 原被告确认,以法院调取的CR6202T芯片实物中的布图设
计与原告电子文档中的布图设计为依据进行同一性对比 诉前自行鉴定:
原告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样本为THX202H和QD0183C的裸芯 片实物进行对比,通过分析模块布局、电路板布线以及电路 原理框图后认为版图和电路均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技术参数等因素? 当由于布图设计载体不同导致存在视觉效果差异时,如
何进行同一性判断?
9
三 涉案法律问题
(一)是否需要对原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及其范围进
行判断?
制度要求:独创性=自己创作+非常规设计
登记
技术创新:一般为改进型创新设计,包括具有独创性部分和不具
有独创性部分,专有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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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侵权认定规则构建
区分独创性与非独创性的内容和范围,仅对独创性部 分进行同一性比对
使用工艺、功能、参数等辅助进行元件、连线等构成 要素的同一性比对
结合不同的载体记载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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