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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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成都市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但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占道停车现象严重。

为了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成都市对占道停车进行了收费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辆的停放时间,成都市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首小时收费为5元,之后每30分钟加收2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

对于大型车辆,首小时收费为10元,之后每30分钟加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5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有效控制车辆长时间占道停放,又能够为城市管理部门增加收入,促进城市停车秩序的改善。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的停车收费也有所区别。

成都市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压力,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停车收费区域。

在交通繁忙的商业区和市中心地段,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以限制车辆停放时间和减少交通拥堵。

而在居民区和郊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以方便居民停车和提高停车利用率。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此外,成都市还对占道停车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规占道停车的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这样的处罚措施能够有效震慑违规停车行为,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成都市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处罚措施,成都市有效地控制了占道停车现象,促进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利、舒适的出行环境。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停车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和环境。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脚踏、电动或其它方式推动的车辆。

第三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均应依法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成都市范围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机动车进行执法监督。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第六条推动非机动车走向绿色环保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应城市交通的需要。

第二章注册登记与标牌第八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根据登记申请的真实情况,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合法的非机动车颁发统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得擅自更改非机动车编号的内容。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编号应当粘贴或喷涂在非机动车车身上指定的位置,并经常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非机动车的信息管理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或悬挂非机动车标识。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十八条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和车道方向行驶。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不能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殊情况,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左侧行驶。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43号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43号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7日成都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含老年车、母子车等)、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它非机动车。

第三条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道路上驾驶、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道条》、《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建管委、市政工程、市容环卫、公用、交通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公安机关搞好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五条义务交通队是群众性的交通管理队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道条》、《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义务。

第二章车辆审验、办证第七条凡购买非机动车或异动非机动车的,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到所有人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关办理入户、过户、外迁手续。

第八条非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须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三轮车一律使用自行车铃。

第九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的三轮车(含老年车、母子车等)除市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外,一律实行不入户、不过户、不更新、不补办牌证。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管理非机动车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员推、拉、驾驶的脚踏两轮、三轮车辆;由人员推、拉的手推车、手推车辆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便民、安全、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对其所有非机动车和使用人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驶的非机动车及使用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非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城乡交通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提供便民服务。

第八条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要求。

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规定,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不按规定行驶;(二)乱穿马路,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三)使用非机动车道以外的道路或者设施,驾乘非机动车行驶;(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等危险物品上道路。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规定,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拘留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一)驾乘非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二)驾乘非机动车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三)驾乘非机动车时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四)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五)在禁止行驶或限制行驶的道路、时间段内行驶。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规定,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拘留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遵守交通信号;(二)携带妨碍观察或者遮挡车辆号牌等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物品上道路;(三)携带超过规定尺寸的物品上道路。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共同行驶时,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谅解。

成都停车费收取标准

成都停车费收取标准

成都停车费收取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也逐渐成
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停车费的收取,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成都市制定了停车费收取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停车场类型,成都市制定了不同的停车费收取标准。

对于路边
停车位,按照停车时间收取费用,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收费,如工作日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一般按照停车时长和车型来计费,同时也考虑到停车场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其次,成都市还对特定车辆制定了不同的停车费收取标准。

例如,对于残疾人
车辆和公交车辆,一般会有免费或优惠的停车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方便特定车辆的停车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城市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成都市还对停车费的收取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规范。

一般来说,停车费的
收取时间会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会在车辆停车后进行计时收费,并在车辆驶离时进行结算。

同时,成都市也鼓励停车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以提高停车费收取的效率和便利性。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停车管理,提高城市的停车环境。

在未来,成都市将继续完善停车费收取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成都市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是合理的、周全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和游客。

希望各位车主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为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成都市政府规定了不同区域的收费标准。


市中心繁华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主要是为了控制车辆数量,减少交通拥堵。

而在城市郊区或者住宅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更多地是为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居民出行需求。

其次,成都市政府还规定了不同时间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晚上的收费标
准有所不同,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同时,周末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以满足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

除了区域和时间段的差异外,成都市政府还规定了不同类型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收费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或者占用多个车位的车辆的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

这也是为了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辆占用道路资源。

此外,成都市政府还规定了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

市民和车主可以选择现金支
付或者电子支付,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支付习惯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鼓励市民使用电子支付,以提高停车缴费的便捷性和效率。

总的来说,成都市政府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严格规范,旨在解决城市停
车难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希望市民和车主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共建美丽宜居的成都城市。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非占道停车区域停放时,为提供停车场所安全环境和便捷服务,对车主采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不影响通行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设施等。

第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所辖区县的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停车服务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公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子收费设备,如停车场管理系统或移动支付终端,确保收费过程的安全、快捷和准确。

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明细记录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经营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一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受理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返还用户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如有未经批准乱收费、拒绝退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停车服务资质。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强行收费、恶意攀升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成价费[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7〕24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了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减少占道停车,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在我市城区部分区域进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分区域收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区域划分经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试点的一类区域暂定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

今后视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需对一类区域作调整时,由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类片区范围周界边线如下:东至:书院西街、书院南街、纱帽北街、纱帽中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潘库街。

二、停车泊位确定上述区域范围内占道停车泊位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规划的总泊位数内确认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及周边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对占道停车泊位点作适当调整,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试行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3]224号)的规定,上述试点区域内机动车白天(8:00-18:30)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为:第一小时6元,1小时以后每小时3元(在同一停车点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收费)。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任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申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章 车辆审验、办证
第三章 车辆行驶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停放非机动车,应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停放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在集贸市场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对当场处罚未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或牌、证: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
(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的;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停车场应指派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协管队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园城市示范区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凭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成都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到临时占道停车场所属辖区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并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1334号)文件规定进行停车费收取。

收费标准分为五类:1、一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1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一环内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紫色标线。

2、二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8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一环外二环以内、高新南片区、桐梓林片区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绿色标线。

3、三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6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二环外三环以内执行此类收费标准,蓝色标线。

4、四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三环以外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白色标线。

5、夜间收费(19:00-次日8:00),小车统一为每4个小时2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100元/月。

大车统一为每4小时3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200元/月。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摆放的收费提示牌所示为准。

违禁停车罚50-100元、扣3分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辆禁停范围从三环路内扩展至六城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成发改价检[2011]458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发改价检〔2011〕458号)五城区和高新区发改局(物价局)、经发局:近来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乱收费问题多次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较多。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我委决定在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9日-6月9日。

二、检查重点主城区范围内的车站、各类购物中心、商场、旅游景区(点)、医院、宾馆饭店、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写字楼等配套及周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点)。

三、检查内容(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分工(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五城区和高新区负责。

此次检查以五城区和高新区为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全覆盖的检查。

(二)市价检局各检查科按区域分工对五城区和高新区实行督查和抽查。

(三)站前物价科负责火车北站及东站地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检查。

五、检查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各类乱收费行为。

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教育和提醒告诫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建立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要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投诉的处理工作,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今年1月以来,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物价局制定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方便辖区内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手续,避免部分停车场业主因政策不清楚、手续不完善而来回跑路情况发生,采取了四种措施确保办证顺利开展。

一是从今年1月8日至1月15日期间。

每天20:00时在金牛电视台进行了长达60秒的办证公告,二是在互联网络上公布了办证的相关事项;三是印制了300多份“办证通知”下发到各机动车停车场业主手中;四是开通了办证热线,即时解答群众相关事宜。

【总页数】1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机动车停放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2.成都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成本监审方法的探讨 [J], 杨维;
3.叙永县物价局召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座谈会 [J],
4.非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亟待改进 [J], 金凤;钟智
5.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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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

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

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

价格管理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

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划定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为高70厘米、宽100厘米。

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

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为绿底白字。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特级室内停车场1、钢混结构,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得少于1个/户);2、车辆出口、入口分开设置;3、车场内设有温度探测器和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消防喷淋系统、自动排烟通风系统;4、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备有应急照明系统;5、有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对车场及进出口进行24小时监控;6、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防撞杆、道闸;7、地下停车场应有2台以上电梯,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普通室内停车1、砖混结构;2、为停车场服务的通风、照明、消防设备及标志设施完备;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特级露天停车场1、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生态广场砖或混凝土地面,停车位未占用院内道路;2、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少于1个/户),停车场备有消防设施、照明设施;3、有红外线或摄像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及出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4、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有防撞杆、道闸。

普通露天停车场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普通水泥或泥地地面,停车位全部或部分占用院内道路,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注: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附件2: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特级室内停车场普通室内停车场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摩托车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3小时1元25元/辆·月每8小时3元25元/辆·月每8小时2元20元/辆·月小汽车起价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6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3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或:4元/次(4小时)。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或:3元/次(4小时)。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0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6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5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50/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3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00元/辆·月说明: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2、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特级露天停车场普通露天停车场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摩托车起价1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0.8元20元/辆·月起价1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0.5元18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小汽车起价5元/4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100元/辆·月起价4元/4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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