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程序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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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图3 2003—2006年各类案件处理率比较
图15 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比较
96.00% 94.00% 92.00% 90.00% 88.00%
86.00% 84.00% 82.00% 80.00% 78.00%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全国总体
(二)当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是土地产权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1、当前土地权属争议立法情况
2、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省政府成立固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机构,具 体办事部门作为一个处(室)放在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计 处 理 率 达 91.4%。
25.09%
图2 2006年各类受理案件所占比例
图5 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
31.75%
18.23%
19.13%
30.89%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 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 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因此,农村集体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土地确权程序》

《土地确权程序》

《土地确权程序》范文一:土地确权流程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和要求一、首先自己要明什么是土地确权,学习必要的规范和文件。

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干活,干的活怎么能通过验收。

二、入户调查前,对农户进行必要的宣传,毕竟他们是这次确权的主体。

让他们明白此次是在二轮延包基础上进行的,以目前现状为准,有地才有人,我们只是确权的,只确认无争议的田地。

以户为单位,每户做好准备工作:1.每户共有田地的家庭成员性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搞清楚每户田地的状况,位置,这次确权涉及到每户的切身利益,肯定要搞清楚的,不要嫌麻烦,工作总是要做的。

3.入户调查表上的电话,地址,承包方调查员,调查日期一定不要掉了4.去计生办拷贝户籍性息,便于整理户籍性息。

5.去乡政府拷贝各村名称和代码,并收集整理各村各组名称,制成到组的行政区域代码。

三、收集并整理户籍性息(这些信息样表由按照软件要求来最好):1.发包方。

以组为发包方的,要向村部收集每个小组的法人代表(组长)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发包方地址和发包方名称写xx 县(区)xx乡(镇)xx村xx组,发包方调查员写村主任。

录入完毕,请自查。

2.承包方。

就是每户家户主,地址写xx县(区)xx乡(镇)xx 村xx组,调查员和调查日期就是入户调查表上的调查员和调查日期。

录入完毕,请自查。

3.家庭成员。

按表填入,在录入身份证号时,用公式检查,不要用人审查。

录入过程,要不断自查,以保证信息无误。

户籍性息整理完毕,就要把性息不全的,以村为单位,整理出来,让村里采集回来,继续录入,要保证性息完整率大于95%。

(请不要问发包方编码,承包方编码,地块编码怎么弄,规范上有)三、外业勾绘(勾绘要求要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软件走,因为有合库标,一般是他们免费提供;航拍影像图一定自己看下,好多都没审核,航拍单位说好了就好了,不清楚一定要反映,它是指认的基础)1.工作要求:1.指认图纸以村为单位打印出来2.每个地块要标注户主姓名,合同面积,组号,(地块名称一般一个大地块一个名字,用记号笔圈好大地块范围)图示如下3.地块名称要带田和地,因为它本身属性不一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关于土地确权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确权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7 3 0 0 0 0 )
着一些 不足 , 本 文通过 对具 体 案例 —— 王 某 与 张某 土地 确 权 纠 纷案 进 行 分析 , 指 出行政 救 济 中的行 政 复议 前置 制度存 在 的弊端 , 并提 出完善 建议 。 【 关键 词】 行政 救 济 ; 行政 复议 前 置 ; 弊端; 完善
2 . 复议前置在很多情况下不但不 能实现 降低争议 解决成本 的 目的 , 反而会给相对人 增加讼 累 。强制性 要求将 复议作 为诉讼 的 前提, 使得想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的当事人不得不先行复议 , 无 形 中增 加了行政相对人精 力 、 财力、 时间等 的投入 , 增加 了行政 救 济 的成本 。而行 政复议 居高不下的维持率也使复议前置降低成 本 的愿望 落 空, 与其 如 此 , 不 如将 行政 复议 的选择 权 交给 相对 人 。 E 4 ] ・ 3 . 强 制要 求行政相 对人 先行复 议 , 难免使 相对 人对 作 为行 政 系统 内部监督机 制的行政 复议 , 产生不公 正疑 虑。由于 目前我 国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 足 , 有 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 专业化不强等原 因, 也 由于部分地方“ 官官相护 ” 思想的存在 , 行政 复议 的公 信度值
得怀疑 。
议是 行政机关依 照行 政复 议程 序受 理 和处 理行 政争议 案 件 的制
度 。是一种行政系统 内的救济 途径 , 属 于行 政 监 督 的一 种 。 而 行 政诉 讼是 法律 向权 益受到侵 害 的公 民、 法人 和其他 组织提供 法律 救 济 的有 效途径之 一 , 是 人 民法 院依照 司法诉 讼程 序审查具体 行 政行 为合 法性 的制度 。是 一种 司法救济 途径 , 属于 司法监 督 的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土地确权工作方案第1篇土地确权工作方案一、背景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明确土地权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 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提高土地管理效率。

3.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组织架构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确权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

2.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3. 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农民权益。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

五、工作内容1. 土地权属调查。

2. 权属确认。

3. 登记发证。

4. 数据库建设。

5. 争议调处。

六、工作流程1. 土地权属调查(1)收集资料:收集土地使用权属来源、土地权属变动、界址等资料。

(2)实地调查:对权属界址进行实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

(3)公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 权属确认(1)审核:对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公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

(3)确认:对无异议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3. 登记发证(1)申请: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2)审核: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

(4)发证:对无异议的土地权属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4. 数据库建设(1)收集:收集土地权属、界址、地形等数据。

(2)整理: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

(3)建库:建立土地权属数据库。

5. 争议调处(1)受理: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调查:对争议土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裁决: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进行裁决。

七、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2.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

4. 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收案及审查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单位】省人大【实施日期】 19940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九条农民集体使用另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满二十年,县原所有者在此期间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现使用者;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时,应当。

A.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B.亲自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C.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D.不负有举证的责任答案:C[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即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

2.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B.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C.认为应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D.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答案:D[解答]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承办人不适用回避制度B.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C.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D.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答案:A[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据此规定,承办人也是适用回避制度的。

4. 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中立,不能直接调查取证B.调查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C.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取得D.承办人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答案:D[解答] 调查中,证据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由当事人提供和由承办人调查取得两种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修订。

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第⼀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第⼆款)“个⼈之间、个⼈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使⽤权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处理。

”(第三款)“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

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保持⼀致和⽂字的简洁作了⼀些个别改动。

改动之处有:⼀是将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第⼆款和第三款合并成⼀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修改成“单位”;⼆是将原⼟地管理法第⼗三条中的“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修改为“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般是指与⼟地所有权和使⽤权相关的争议,⽐如⼟地权属争议、侵犯⼟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关于⼟地所有权和使⽤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纠纷、使得争议各⽅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一、土地使用权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二、土地权使用权纠纷调处程序。

1、申请;2、审查;3、受理;4、确定案件承办人;5、调查取证;6、调解;7、送达处理决定书。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只能是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国务院也对全国土地市场部署开展整顿工作,但是土地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导致部分土地出让和转让无序,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

若是出现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要弄清楚当前司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29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
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07]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资源导刊 2014/10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土地数量的逐渐减少,土地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

土地联系着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民以食为天”“一切食物为地产”,这些说法充分说明了土地是物质生活的来源和基础。

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透明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给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现状就目前出现的农村土地争议案件而言,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方面,重点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农村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凡是农村村民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纠纷,都应该由乡镇政府解决。

但是根据农村现状,凡是长达几年没有解决的纠纷,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上级责任角度看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处理机关不作为;二是有作为,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所谓“不作为”就是互相推诿扯皮,像踢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没有人当正事办,让当事人白跑腿,使当事人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

所谓 “不按程序处理”,就是没有按法律规定的办法和途径处理纠纷,有的虽然也进行了处理,但是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因此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非常重要。

法律不但规定了处理的权限, 而且规定了处理的方式方法。

不按程序处理的后果只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处理的决定也无效,最终使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不可,总比久拖不决,让群众告政府不作为要好得多。

三、应注意的问题(一)注意法律文书的区别。

解决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如果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而是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完全不履行。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书《土地登记后能否直接对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一文对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对土地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分析。

而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或行使物权权利?司法实践中,土地登记发证前发生争议,法院认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

案情简介一、清水河村委会与露水河林业局、抚松县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案涉土地未登记。

二、清水河村委会向抚松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请求归还侵占的耕地82.4亩。

抚松林区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应由有权部门确定权属,待权属确认后再向法院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的起诉。

三、清水河村委会不服抚松林区法院裁定,上诉至长春林区中院。

长春林区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清水河村委会不服长春林区中院裁定,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法院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起诉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争议土地并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是否被非法侵占,人民法院无法确认。

第二,本案所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在权属不清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裁判。

本案审理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置程序规定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置程序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置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置程序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置土地权属争议,爱惜土地所有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利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置,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记录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布,保护权益和增进和谐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治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置。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以下土地权属争议:(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当事人也能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以下土地权属争议:(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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