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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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实现全市对项目规划、谋划、决策和推进实施的协调一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

前期策划项目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

装饰装修及市政修缮工程可不纳入项目策划生成管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负责对项目按计划落实前期规划条件进行协调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整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性专项规划,负责依托汕尾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城市空间合规性审查(下简称合规性审查);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社会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

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图

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图

市区“三旧”改造办事流程(试行)二O一O年十月目录“三旧”改造办事流程 (1)附件1改造项目预审程序和提供资料 (5)附件2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审程序和提供资料 (12)附件3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提供资料 (19)附件4改造方案审批程序和提供资料 (27)附件5协议出让、土地归宗等程序 (32)“三旧”改造实施指引 (40)“三旧”改造办事流程一、改造项目预审(详细程序见附件1)(一)市场主体将项目申请函和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的区“三旧”改造办。

(二)区“三旧”改造办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办。

(三)市“三旧”改造办给区“三旧”改造办出具是否符合“三旧”专项规划的意见。

此过程市场主体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组织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同步开展现场勘测和地籍调查等工作。

二、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制(详细程序见附件2)(一)区“三旧”改造办协同市场主体到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单元规划。

(二)市城乡规划局完成单元规划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备案。

三、改造项目审批(详细程序见附件3)(一)市场主体取得项目单元规划后将项目申请函和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的区“三旧”改造办。

(二)区“三旧”改造办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办。

(三)市“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四)市“三旧”改造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对市场主体做出批复。

四、改造方案审批(详细程序见附件4)(一)改造主体开展单元规划围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工作,签订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

(二)改造主体提交资料,区“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各部门意见。

(三)区“三旧”改造办将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改造主体、区“三旧”改造办配合市“三旧”改造办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四)市“三旧”改造办将项目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

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和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项目。

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项目。

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项目。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第三条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一)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作改造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改造联合体。

汕尾城区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尾城区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尾城区占⽤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申请⼈满⾜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所需占⽤的农⽤地不得是基本农⽥保护区内的⼟地2、固体废弃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或地⽅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渗漏、扩散、流通⼿段和⾃然⼆、办理材料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5个⼯作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科室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4个⼯作⽇内提出书⾯审查,5个⼯作内进⾏实地核查,3个⼯作⽇内作出决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在⽹上办事⼤厅对申请事项作不予通过理由并输⼊说明理由。

4.办理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务服务中⼼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窗⼝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在2个⼯作⽇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汕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

汕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

汕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一、引言汕尾市位于广东省东部,是中国南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以及广东省“粤东西部协调发展”战略的提出,汕尾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促进项目投资和建设,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汕尾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推进的一项重要环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念及意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一种对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成本效益、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报告,旨在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调整项目设计,提高项目完成的成功率。

三、汕尾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项目申请方需向汕尾市相关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相关资料。

2. 部门初审汕尾市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3. 专家评审经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建设性意见。

4. 专委会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将召开专委会会议,深入讨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实施方案等,确定项目审批意见。

5. 项目发审委审批专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将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并经该委员会组织项目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确定项目的核准文件。

6. 审批结果反馈汕尾市相关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方,同时告知项目建设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要求,确立项目的实施流程和时间表。

四、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流程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提高项目成功率的关键步骤。

汕尾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中,充分发挥专家评审、专委会评审、项目发审委审批等环节的作用,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汕尾市政府将继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项目投资和建设提供更加便捷的政策支持。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工程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19﹞34号)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一般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方案审查流程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综合服务窗口的设计方案后,在行政审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后开展行政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步按需将设计方案及第三方审查结果推送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征求意见,参与联审的部门接收到项目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结果后,依据集成的建设条件(或各自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各部门的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方案,按照限定时间继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宜。

对于不符合审查的要求的方案,退件并告知修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方案审查,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三、设计方案征求意见时限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意见时限为4个工作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汕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9日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市场提供安置房源的多种模式改革,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由政府主导,经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三)职责分工:市城区政府、开发区(红海湾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产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二条房票和房票安置(四)房票: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44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
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

汕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一、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需要有高质量的设计方案作为基础,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和效率,需要制定汕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以规范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实施工作。

二、设计方案审查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便捷性。

设计方案审查应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保证设计评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作。

三、设计方案审查的程序和具体内容1.程序:(1)提交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汕尾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方案说明、图纸、计算书等必要的设计文件。

(2)初审: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初步评估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设计思路、技术措施、工程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4)审查意见反馈: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其对意见进行整理和响应。

(5)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完善,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6)最终审查:再次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出具审查意见:最终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明确设计方案是否通过审查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2.具体内容:(1)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包括设计思路、设计方法、设计参数等方面的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2)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措施、结构安全、材料选用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对设计方案的施工可行性、维护可行性、使用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汕府〔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深入推进汕尾市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未来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功能完善、空间挖潜和服务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努力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和市场参与相结合,拉高城市标杆,构建完善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体系;坚持依法合规与改革创新,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品质提升与文化传承;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补齐人居短板,给市民更大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积极推进市场运作,通过综合整治、功能转变、拆除重建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等进行更新改造,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功能、落实公共配套、促进集约用地,多途径、多渠道改善市民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2年,力争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面积127万平方米;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形成小区长效管理、基层有序治理、城市有机更新的工作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汕府办〔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和改造方案制定第四章“三旧”改造主体认定和供地第五章项目监管第六章附则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实施汕尾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和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旧改造申报办理指引

三旧改造申报办理指引

三旧改造申报办理指引“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可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到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材料(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报材料:1.申办函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审批流程(15工作日):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二)办理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申报材料:1.申办函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3.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审批流程(15工作日):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会城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三旧”专项规划单元规划或城市近期规划拟出规划审查意见――局业务会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1.申办函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4.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5.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审批流程(10工作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另计)――建设用地科核实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报材料: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和审批表)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文件)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段与高层建筑须提交透视图或建筑模型)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6.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

旧村庄改造项目报批报建流程及实务细则详解

旧村庄改造项目报批报建流程及实务细则详解

旧村庄改造项目报批报建流程及实务细则详解当下三旧改造盛行的时代,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批也有细微的不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三旧中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的报批大体程序01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开发报批流程计划申报阶段:标图建库:区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纳入更新范围: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确定改造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同意,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区政府通过后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阶段:数据调查核查:区政府统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基础数据经区政府认定(公示15日、基础数据调查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选择合作企业:基础数据经区政府核查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合作企业(公告时限不少于45日、合作企业选取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方案编制: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各方意见。

实施方案审核审定阶段:方案审核及表决:区政府更新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表决稿(包括拆迁安置总量、补偿方案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相关内容)经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审核通过方案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上报市城市更新局审查(材料完整性、政策实用性)方案审定:由区政府提交市提交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同步报批、获得批复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实施方案批复阶段:方案批复:市更新局向区政府发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批复生效:批复方案在3年内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租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批复生效实施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供地前完成开发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实施方案批后实施阶段:启动拆迁: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建设报批: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项目建设完成验收(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确权登记)02所涉及的证件证件办理流程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汕府〔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三旧”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优化我市国土空间布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步伐,推动“三旧”改造高水平开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三旧”改造工作在我市已开展十余年,改造项目为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和人民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三旧”改造实践中,还存在推进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健全、未形成强大合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强大动力,推动“三旧”改造高水平开展。

加快推动“三旧”改造,是我市深入实现用地节约集约、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城市形态提升、生态文明和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政府责任,遵循市场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更大进展,为重大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用地保障,促进汕尾高质量发展。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项目改造流程
方案筹备阶段
签订改造 意向书, 确定投资
主体
进行土地 摸查,房 屋入户测

确定规划 范围和改
造范围
编制改造 方案(规
划及补 偿)
申请集体 用地转国
有性质
方案审批阶段
区三旧办 审定改造
方案
改造方案 经95%村民
同意
市三旧办 审定改进
方案
报市政府
东城区
三旧办, 规划所, 区常委联
席会议
市规划 局,(各
村委会
区政府
国土,规 划各部门 办理用地
手续
100%村民 同意并签 订拆迁协

拆迁改造
调整控规
控规调整 改造方案审核 建设监管阶段
由区送改造方案到市 政府入案Biblioteka 安置房建设商品房建设
科室会 审)市 政,国土
局务会
市规委会
土地征收(集体转国有)
改造范围 的确定, 区国土认

村提出改 变土地性
质申请
人口及户 籍调查
房屋面积 确认
补充资料
摸查改造 意向
征地标 准,补偿
方案
拆迁方案 调整
区国土局 核心链 区规划局
条: 区三旧办
市政府 市 国土局省 国土厅区 三旧办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组织实施阶段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工程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19﹞34号)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一般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方案审查流程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综合服务窗口的设计方案后,在行政审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后开展行政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步按需将设计方案及第三方审查结果推送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征求意见,参与联审的部门接收到项目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结果后,依据集成的建设条件(或各自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各部门的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方案,按照限定时间继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宜。

对于不符合审查的要求的方案,退件并告知修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方案审查,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三、设计方案征求意见时限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意见时限为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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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

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和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项目。

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项目。

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项目。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第三条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一)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作改造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改造联合体。

(二)改造模式1. 政府主导实施改造。

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以政府名义依法征用(收)、收回(购)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改造建设。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旧宅基地、自留建设用地(包括留成用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为基础申请改造。

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改造。

3.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单位合作组成联合体实施改造;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收购多宗“三旧”用地集中申请改造。

第四条各类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流程(一)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1. 基本原则实施改造过程中,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

包括: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政府负责拆迁等方式。

2. 改造方案审批(1)方案公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本级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示,征询改造范围内居民和企业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限内,有效签约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才能将改造方案提交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方案审批。

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县(市、区)“三旧”办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规定确定本级政府主导项目的项目法人。

(3)发文批复。

汕尾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改造主体,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文件依据。

涉及不规范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1. 基本原则(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农村集体自行实施改造;(2)经批准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改造后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经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房住宅用途。

(3)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涉及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情况的,村集体申请时须提交已与改造范围内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人达成补偿或收购的协议;(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改造过程拟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

(5)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2. 改造方案审批(1)提出申请。

改造主体根据已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附件1),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由县(市、区)“三旧”办受理;(2)方案公示。

县(市、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核上报。

县(市、区)“三旧”办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汕尾市“三旧”办受理。

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核。

(4)方案审议。

汕尾市“三旧”办受理后会同汕尾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经信、房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审议意见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5)方案审批。

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的,汕尾市“三旧”办以汕尾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改造主体。

涉及集体转国有的,改造主体应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国土部门申办集体转国有手续,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由汕尾市“三旧”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1. 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收购土地实施改造的,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鉴证,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2)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3)采取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合作改造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编制改造方案。

2. 项目审批。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对于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对改造方案的审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实施。

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资产占主要成分的企业自行改造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由企业分别向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并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就有关改造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明确是否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3)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必须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合作主体必须经市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企业应在申请改造项目的同时,拟订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程序审批。

第五条“三旧”改造方案的实施(一)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1.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手续、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协议)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2. 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4. 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5.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7. 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改造主体在县(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第六条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1.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3.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4.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5. 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6.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各级“三旧”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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