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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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一、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西秀区卫生局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许可项目后,方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包括药物流产术、负压吸宫术、中期引产术、晚期引产术等);二、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做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收取并保存一下资料:(1) 孕妇《身份证》;(2) 省级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3) 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4) 手术病历文书档案。

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备案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四、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五、妊娠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经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终止妊娠。

六、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应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经辖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盖章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后,凭《终止妊娠审批表》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

七、对怀孕14周以上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查验其《终止妊娠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检查终止妊娠者是否持有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手术。

对未经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而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术的,一律按照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查处。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医院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施术人员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做好登记。

九、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手术指征1. 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2. 胎儿确诊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畸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手术审批程序1. 患者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2. 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手术指征明确。

3. 经评估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审批手术。

五、手术前准备1.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等。

2. 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可能的并发症及术后注意事项。

3. 获取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六、手术操作规范1. 手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执行。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3. 手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七、术后管理1. 术后应有专人负责观察患者恢复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 向患者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包括休息、饮食、用药等。

3. 定期随访,评估患者身体恢复情况。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患者恢复情况及随访结果。

2. 所有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九、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质量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管理制度之前,应咨询法律专家和医疗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伦理标准。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家庭生育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人工终止妊娠作为一种家庭计划生育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医院作为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终止妊娠行为的安全和合法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一、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的概念和背景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将胚胎或胎儿从母体中取出,导致妊娠的终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妇女不得不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这需要在医院中进行操作。

然而人工终止妊娠不仅是一项医疗行为,更是一项伦理和法律问题。

良好的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意义1.维护妇女的健康权益人工终止妊娠是一项涉及妇女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医疗行为,唯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妇女在人工终止妊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规范医疗行为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该项医疗行为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效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3.保护胚胎及胎儿的生命权益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妊娠,避免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给胚胎及胎儿的生命权益带来伤害。

三、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对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中应明确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包括可以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条件、手术时机等。

2.手术操作的规范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需规范手术操作的流程和要求,包括手术前的检查和评估、手术过程的操作步骤、手术后的护理等。

3.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要求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应规定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所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4.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要求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参与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要求,保证操作的专业性和责任性。

5.术后的随访和咨询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应规定术后对患者的随访和咨询工作,确保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一、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依据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允许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妇女的健康受到威胁:如果妇女继续怀孕将对其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2. 怀孕是由于强奸或乱伦等犯罪行为导致的:如果怀孕是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如果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可能会导致其生存质量极差,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在终止妊娠人工流产之前,妇女需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关医生的评估。

以下是一般的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1. 妇女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医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医生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并评估其身体和心理状况,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如果医生认为符合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条件,会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安排手术或药物治疗。

4. 在手术或治疗前,妇女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并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三、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风险和后果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虽然可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后果:1. 手术风险: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可能会导致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

2. 心理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对一些妇女的心理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生育能力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可能会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导致不孕或复发流产等问题。

四、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伦理道德问题终止妊娠人工流产除了法律依据、申请流程等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道德问题。

有些人认为,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涉及到生命权、道德责任等重要问题,应该慎重对待。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医疗行为。

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制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要求,提高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具体要求1. 医疗机构1.1 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2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1.3 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手术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1.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医务人员2.1 必须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培训证明。

2.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操作规程。

2.3 在手术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手术流程。

2.4 关注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需求,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相关管理人员3.1 负责制定和修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3.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3 注重对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安全措施4.1 手术前,医务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手术指征,确保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4.2 在手术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医疗设备,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安全。

4.3 手术室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4.4 手术后,医务人员必须进行术后护理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患者的恢复情况和安全。

五、责任和监督5.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5.2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安全和质量。

5.3 相关管理人员对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经批准后执行。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需求的增加,为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操作流程,确保该手术过程安全、合法和可靠,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妇女关怀。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4. 手术前的准备工作4.1 医疗机构准备-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手术过程的顺利进行。

- 医疗机构应制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培训等。

4.2 术前妇女的评估和咨询-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妊娠时期、身体状况、药物过敏情况等。

-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咨询,告知手术的风险、后果和可能的并发症。

5. 手术操作流程5.1 手术操作规范- 手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 手术操作应遵循严格的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过程无感染风险。

5.2 麻醉和止痛- 手术中使用的麻醉和止痛药物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妇女在手术过程中不感到疼痛。

5.3 手术后的护理和观察- 手术后应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观察,确保术后恢复顺利。

- 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6. 其他要求和注意事项- 医务人员应保护妇女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在操作过程中尊重妇女的权益。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妇女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7.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8. 结论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升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

医院实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实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工作的开展,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 保障妇女健康: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终止妊娠方式。

2.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4. 平衡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促进性别平等。

二、管理职责1. 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 医疗科:负责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

3. 药剂科: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报废。

4. 护理部:负责终止妊娠手术患者的护理和监护。

5. 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管理制度1. 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具有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批,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2.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帐管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3. 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 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医疗科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5. 终止妊娠手术的评估: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6. 终止妊娠手术的保密: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四、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终止妊娠法律法规的认识。

2.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3. 营造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消除性别歧视。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制定我院具体管理制度。

我院不是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

二 B超室应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操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求。

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操作人员。

四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到场。

应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等情况准确记载。

五对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六我院实行住院分娩制度。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我院不给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如(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九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镇街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
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区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计生局。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持镇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镇人口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集体审核需要实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镇人口计生办。

五、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镇人口计生办调查处置。

六、对为未持镇人口计生办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律视作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七、经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审批机关(镇人口计生办)撤消其《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科室及人员。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合法、合规。

2. 科学管理:根据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受术者的个人信息和手术过程严格保密。

4. 公正原则:对所有受术者一视同仁,确保公平、公正。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与审批1. 受术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向医院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

2. 医院对受术者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等。

3. 评估合格者,由妇产科医生根据《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进行手术审批。

4. 手术审批通过后,由医院向受术者出具手术通知单。

五、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1. 医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负责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

2. 手术过程中,医生应严格遵守手术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3. 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提供技术保障。

4. 手术结束后,医生应观察受术者恢复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1. 医院应设立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

2. 终止妊娠药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使用方法。

4. 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记录应保存完整,以便追溯。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操作过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供安全合理的终止妊娠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和条件第二条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医院通过合法的医疗技术手段终止妊娠的过程,适用于怀孕不满12周的妇女。

第三条妇女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人工终止妊娠:1.怀孕不满12周;2.经过必要的咨询和思考,明确表示要终止妊娠;3.妇女或家属提供合法有效的终止妊娠申请及相关材料;4.妇女身体和精神状态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第三章终止妊娠的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妇女或其家属需提交终止妊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孕妇健康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医院收到终止妊娠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终止妊娠的风险告知和咨询,告知妇女可能存在的身体和心理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生育方式。

第四章终止妊娠的实施第七条终止妊娠的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完成,包括医生、护士等。

第八条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应当符合医学和伦理原则,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终止妊娠的手术应当在医院的手术室或其他合法的医疗场所进行,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第五章终止妊娠后的护理和追踪第十条终止妊娠后,医院应当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指导,包括术后的休息、防感染、营养补充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妇女终止妊娠后的追踪制度,对其身体和心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宣传教育和援助服务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开展终止妊娠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终止妊娠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等,帮助妇女度过终止妊娠后的困难和困惑。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四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进行终止妊娠的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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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镇街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
人口计生局审批。

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区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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