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集体协议书
船东互保协会集体协议书《船东互保协会集体协议书》甲方(船东):乙方(互保协会):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成立的船东企业,拥有并运营着一艘或多艘船舶,为确保甲方船舶的安全和营运稳定,同时考虑乙方作为互保协会在船舶保险和保障方面的专业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集体协议:第一条保险和保障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船舶的互保协会,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险、人员伤亡保险、责任保险等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服务。
1.2 乙方应对甲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事故、货物损失、第三方责任等,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第二条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2.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除3.1 甲乙双方应共同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4.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赔偿事宜。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和双方之间的合作事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附则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船东):乙方(互保协会):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摘要:一、引言1.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说明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重要性二、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详解1.保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和限制三、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体现1.基本工资的定义和作用2.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3.基本工资与保险赔偿的关系四、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案例中基本工资的计算和应用3.案例分析结论五、结论1.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基本工资的重要性2.强调船东和保险公司对基本工资的关注正文:一、引言在我国的航运业中,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对于保障船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些保险条款中,基本工资是一个关键要素,直接影响到船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所能获得的赔偿。
本文将详细解读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并分析基本工资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详解1.保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指船东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保险条款对于明确双方责任、保障船东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其中,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则是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3.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和限制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有一些责任免除和限制,如战争、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条款还可能对赔偿金额设定上限,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有限。
三、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体现1.基本工资的定义和作用基本工资是指船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给船员的最低工资。
基本工资的目的是保障船员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2.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基本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
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本协会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
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1.除非会员大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款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款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附则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舶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会员大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3.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附则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舶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舶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协会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舶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款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舶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舶上的,或与入会船舶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款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舶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款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规则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概述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一个由中国船东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相互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
1. 协会成立与组织结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于XXXX年,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注册并运营的。
协会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等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
2. 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2.1 申请条件:任何在中国合法注册并拥有自有船只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2 入会程序: - 第一步: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步:经过审核后,理事会决定是否接受入会申请; - 第三步:成功入选的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入会费用,并签署遵守协会规则和章程的承诺书。
3. 互保金与赔偿机制3.1 互保金:会员每年需向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互保金,作为共同互助基金。
互保金的数额根据船只的类型、航行区域、运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赔偿机制: - 第一步:当会员遭受船舶事故或其他损失时,应立即向协会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 第二步:经过调查和评估后,协会将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 第三步:如果符合赔偿条件,协会将从共同互助基金中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4. 会员权益与义务4.1 会员权益: - 参与共同互助基金并享受相应的赔偿; - 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 获取相关行业信息和政策指导等。
4.2 会员义务: - 缴纳互保金并按时交纳年度费用; -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航运行业的相关规定; -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共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5. 协会管理与监督5.1 管理机构: -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
-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互保金的收付等。
- 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
挪威SKULD船东互保协会概要及规则(2011-2012)
挪威SKULD船东互保险协会2011-2012保险年度协会规则概要协会主旨:创立协会的最初的主旨为协会的入会会员提供为常规保险所不能承保的特定的风险在协会会员之间具有互助性质的补偿。
这种补偿虽然具备保险的雏形,但是协会本身并不是一个标准的保险公司,因此通常情况下和常规保险公司相比有几个明显的不同点:1.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如果所有会员的求偿的累计金额超过了保证协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风险公积金的一定的比例,那么协会将因此向所有会员提出诸如追加会费、附加会费、额外会费等用以弥补风险公积金的损失的措施;2. 如果一个保险年度中的所有的会员的风险案件仍然还没有全部关闭,那么由于这些案件仍然还没有关闭的原因,协会为了保障风险公积金的平衡,将为这些案件预留额外的赔偿准备金,从而有权要求那些在这个保险年度中在那些案件发生之后才退出协会的会员交纳退会免责费,因为这些案件发生在会员入会期间,所有会员在入会期间都要承担互助的责任,因此会员需要缴纳该费用,以示对其他会员的公平。
协会组织结构:1.董事会协会所有的重大经营和管理的变更将由董事会做出决策。
2.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协会会员事务管理,协会自身的风险管理及协会风险公积金再投资管理,以保障协会良好运转,使协会具备足够的补偿能力,从而使协会会员在求偿时的要求能够得以满足。
有根据需要修改协会规则的权力,但是需要报董事会审核;但重大协会规则修改需要会员大会投票决定。
3.会员所有的协会会员在协会规则的范畴内,相互提供对特定风险的互助和补偿责任,并因此而向协会交纳具有风险准备金性质的保险年度预估会费,以及可能发生的追加会费、附加会费、额外会费、退会免责费等。
协会会员具有投票选举权,可以选举协会的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协会一般规则入会条件:会员以一定的条件申请入会,并通过协会的入会资格审核,即可加入协会。
在协会一般规则范围内的享受得到协会的其他会员的互助补偿的权利。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一、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是适用于船舶财产险和责任险的保险条款,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损失、碰撞、倾覆、触礁、火灾、爆炸、海盗袭击、货物的损失、运输责任等。
二、保险标的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和与船舶相关的货物、设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轮船、拖船等各类船舶。
三、保险责任的范围1.船舶财产险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对船舶财产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的损失、碰撞、倾覆、触礁、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修理、拖船费用等。
2.船舶责任险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对船舶责任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造成的货物、设备、人员的损失、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赔偿费用等。
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规定了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船舶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3.损失发生后未尽到通知或减少损失的责任;4.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五、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规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最高赔偿限额、赔偿的计算方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赔偿程序等。
六、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期限的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还规定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时限、争议解决的方式、法律适用等其他相关事项。
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是适用于船舶财产险和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的范围、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船舶保险合同、理赔等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17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船舶保险市场,保障船舶所有人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船舶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摘要:I.引言- 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II.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概述- 定义船东互保协会- 保险条款的种类III.基本工资的概念- 定义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重要性IV.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 保险条款对基本工资的影响- 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作用V.结论- 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正文:I.引言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船舶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了解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对船舶行业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相关知识,并分析其与基本工资的关系。
II.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概述船东互保协会,全称为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是一个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为会员提供经济保障。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包括许多种类,如船舶保险、货物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这些保险条款为船舶行业从业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III.基本工资的概念基本工资,顾名思义,是指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收入。
它通常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挂钩。
在我国,基本工资是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IV.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条款对基本工资的影响:船舶行业的工作风险较高,因此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险条款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例如,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伤亡时,保险条款可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得到支付。
2.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作用:基本工资是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计算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条款通常会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赔偿金额,从而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
V.结论总之,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在船舶行业中具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同模板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同模板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同模板范本如下: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船东互保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乙方是甲方的会员单位。
甲方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船东互保服务。
第二条互保范围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船东互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预防及监测船舶相关风险;2. 提供风险评估及咨询服务;3. 协助处理船舶事故及索赔;4. 提供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支持;5. 其他双方约定的互保服务。
第三条缴费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缴纳船东互保费用。
第四条保险金额1. 甲方根据乙方的船舶情况和互保需求,确定每艘船舶的互保金额。
2. 互保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互保风险评估甲方将对乙方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船舶状况、船员素质、船舶装备等。
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六条事故处理及索赔1. 如乙方发生船舶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船舶事故并办理索赔手续。
第七条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期限届满或根据法律、协议解除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一、名词释义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
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导言: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与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与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与责任承担。
第一章保险责任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船东的保险责任。
根据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船东因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损坏或丧失、运输货物损失等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同时,条款还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进行了详细说明,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第二章保险费用与赔偿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对保险费用的计算与缴纳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款的约定,保险费用通常以船舶价值为基础,结合船舶的使用年限、航行区域、船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费用的缴纳期限与方式,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赔偿方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船东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船东遭受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方式进行赔偿。
同时,条款还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三章索赔与争议解决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规定了船东在遭受损失后的索赔程序与要求。
根据条款的约定,船东在遭受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对索赔申请进行核实与处理。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索赔申请的时限与程序,以确保索赔申请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在争议解决方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
根据条款的约定,船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则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与裁决。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时限与程序,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与及时性。
第四章附则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附则部分包括了一些补充性规定与约定。
根据条款的约定,船东在投保前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船舶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保险责任的履行。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是指船东互保协会为船东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
船东互保协会是由一群船东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通过共同承担风险和互相帮助,提供船东保险保障。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船东与互保协会之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包括了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等内容。
保险的范围主要涵盖了船舶的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风险,如碰撞、沉没、火灾、爆炸等。
保险金额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船舶价值或者一定比例的船舶价值,作为保险赔偿的上限。
保险费率是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的,一般按照船舶的总吨位和使用年限来计算。
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是指互保协会对船东在保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一般来说,互保协会会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和保险金额来确定赔偿的方式和金额。
同时,条款中也会明确列出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互保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例如船舶的非法行为、故意损坏船舶等。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还包括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终止条件。
一般情况下,船东需要向互保协会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和保险申请,经过互保协会审核通过后,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而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目的是为船东提供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靠的保险保障。
相比商业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更注重成员之间的互助和风险共担,因此在保险费用上相对较低。
同时,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可以根据船东的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船东与互保协会之间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它涵盖了保险的范围、金额、费率、责任和免除责任等内容,同时也包括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终止条件。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目的是为船东提供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靠的保险保障,同时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出现,为船东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和经济的保险选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规则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1. 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应该是中国大陆注册的船东、船舶经营者或船舶管理人员。
会员可以选择加入协会的不同互保计划。
加入某个互保计划后,会员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保费,并且遵守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2. 风险管理:协会会对会员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和培训。
协会也会协助会员进行各种风险管理工作,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船员培训等。
3. 索赔处理:如果会员遭遇船舶损失或船员意外伤亡,协会将会协助会员进行索赔处理。
协会将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并且与保险公司、海事部门等进行沟通。
如果满足索赔条件,协会将会协助会员获取索赔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补偿、生活费等。
4. 管理与监督:协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协会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并且对协会的运行进行审查和监督。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是该协会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规定针对与船东、船舶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人员等会员群体,旨在为其提供全方面的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确保其业务稳健,应对潜在风险和灾害。
协会关注的是会员的整体利益和船舶运营安全。
协会定期为会员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协会还为会员提供丰富的培训和指导,指导会员全面了解其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学习最新的行业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协会还为会员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供应,以便会员在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下迅速应对。
协会还提供互保服务,对会员在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
协会通过成立互保计划,确保会员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协会将会对会员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查,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和海事部门等相关方沟通和协调,为会员提供最有效和可持续的赔偿计划。
协会还将协助会员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提供外界风险管理调维等协调,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响应等。
协会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和监控措施,以维护所有会员的权益。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本章程渊源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1984”。
本章程经于1993 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于下述时间举行的会员大会上修改:1995年4月21 日1999年5月10日2005年5月27 日2006年6月29 日经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名词释义1.本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会员: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3.会员登记簿:指本协会保存的现时会员的登记簿。
4.本章程: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5.保险条款:指本协会现行的指导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规定。
6.董事会: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董事:指董事会的现任成员。
8.董事长:指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经理机构:指本协会现时管理机构。
10.总经理:指负责主持经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总经理。
11.秘书长:指本协会现任秘书长。
12.船舶: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13.吨位: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14.入会吨位:指入会船舶入会证书/保险背书上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
15.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6.船东:就入会船而言,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 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7.储备金:指依据国家法律或规定或董事会决定而建立和保持的储备金。
18.年、月、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公历年、月、日。
19.通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一)SCOPIC条款概述1、SCOPIC条款的沿革SCOPIC是英文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的缩写,中文指保赔协会的特别补偿。
目前SCOPIC条款共有四个版本,即1999年8月1 日,2000年9月1日,2005年1月1日以及2007年7月1日的版本。
在救助实务中,因救助人担心证明存在环境威胁比较困难,并且1989年救助公约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对救助人不利。
1992年的发生的Nagasaki Spirit 案[1]将特别补偿的不足之处表现得淋漓尽致。
该案历经6年的诉讼,直至英国的上议院贵族院的终审判决,才得以最终解决,该案以事实明确表明了“计算特别补偿是一项既费时钱又耗力的巨大工程”。
英国法院在‘Nagasaki Spirit’一案的判决中也明确,“合理费率”是指费用的费率,该费率不包括任何利润因素,但应当考虑第13条(h)、(i)及(j)款规定的情况。
上述三项的规定目的在于鼓励专业救助人对救助设备进行投资,以使之保持备用状态。
这即意味着,在核定合理费率之时,救助人的所有设备,即使是那些并不用于本次救助作业的设备也应当纳入上述考量的范围[2]。
为了解决前述实践中的问题,国际救助联合会、国际保赔集团、保险人协会以及国际航运公会等几方共同协商,在以“No Cure, 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的“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随后,SCOPIC条款于1999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替代了89年救助公约中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预先设定了固定的、可接受的各种费率和奖励比例,并规定在启用SCOPIC条款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从而避免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对各项人工、船艇、设备等的合理费率进行认定,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劳动和特别补偿核算的工作量,是一种造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3]。
P&I CLUB
船东互保协会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船东互保协会规定承保范围,由船东组成,意图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
作为船东面临同类性质风险的结果,船东互保协会在风险放在同类业务量这一互助的基础上运作;每年度102保险费的溢价将汇入根据风险暴露程度确定的共同基金,而损失将从该共同基金对外补偿。
简介P. & I. Clubs 每一成员每年度缴纳费用的定价根据他希望承保的灾难情况、所选择的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s)和他所提示披露的特别风险(individual risk)确定。
这个基准定价(包括维持协会运作开支每一成员承担的份额和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s)),乘以保单年度中输入的总吨数,从而产生“预付保险费(advance call)”。
在保单年度终结后,年度余额为预付保险费收入减去已付和应付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在保险费用和代理费用。
如果各类费用超支,将向各成员按预付保险费的比例(一次或数次)征收补充保险费(supplementary calls)。
如果收入多于各类开支,将按同样基础做出返还。
换言之,协会成员分摊各自的责任,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
目前有近20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运作。
大多数协会已加入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 ,该集团是出于再保险目的和解决大多数成员关心问题而组成的联营体。
主要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瑞典、挪威、丹麦、冰岛的泛称)、日本和美国。
国际集团的俱乐部有The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 / ]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Gjensidig) [ http://www.gard.no/ ]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 (Gjensidig) [ /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 http://www.piclub.or.jp/ ] Liverpool and London Steamship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 ] North of England P. & I. Association [ /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St. Clare House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Limited [ / ]Sveriges Angfartygs Assurans Forening (The Swedish Club)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Services Limted[ /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ODE》,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1.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简介】船东互保协会,简称P&I,是船舶业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为船舶业主提供风险保障。
在这种保险中,船舶业主相互承担风险,通过缴纳保费来维持协会的运营。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繁多,涵盖了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碰撞、泄漏、火灾等。
在这些条款中,基本工资条款是关键的一部分。
【2.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定义】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基本工资是指船舶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得的固定收入。
这个收入包括船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费、津贴等额外收入。
基本工资是计算船员伤亡赔偿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船员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3.基本工资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理赔过程中,基本工资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当船员发生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基本工资条款的规定,计算船员的赔偿金额。
这个金额通常是基于船员的基本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保险条款进行计算。
因此,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对于船舶业主和船员来说至关重要。
【4.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首先,船舶业主应在投保时,详细了解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关于基本工资的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船员应了解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清楚基本工资条款的内容。
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确保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船舶业主和船员都要密切关注保险条款的更新,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保险合同的合规性。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和协商条款,避免因误解或遗漏导致保险权益受损。
【5.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重要性】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是保障船员权益的重要内容。
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对于船舶业主和船员来说至关重要。
船舶业主和船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基本工资条款的重要性,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同时,也要关注保险条款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摘要:1.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概述2.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基本工资保障3.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额外保障项目4.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5.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一种为船东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是由一群船东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通过互相保障的方式,降低船东在运营船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保障、额外保障项目、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概述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旨在为船东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基本工资保障、船员意外伤害保障、船舶损失保障等。
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船东可以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降低运营风险。
二、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基本工资保障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保障是指,在船员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不能工作时,船东互保协会将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船员支付基本工资。
这样,船员在遭遇意外情况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生活压力。
三、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额外保障项目除了基本工资保障外,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还提供其他额外保障项目,如船员意外伤害保障、船舶损失保障、货物损失保障等。
这些保障项目旨在为船东提供全面的保障,降低运营风险。
四、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船舶及其船员,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游艇等。
只要符合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条件,船东都可以加入协会,并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五、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在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时,船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各项保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2.按照协会的要求,如实提供船舶和船员的相关信息;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船东互保协会报告,并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为船东提供了全面的保障,降低了船东在运营船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一、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取得适航证书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雇佣的船员在船上作业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费,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本互保的受益人为会员。
三、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本互保金额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员为每位雇佣船员最多可投保8份。
五、下列情况,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不适航。
(二)会员或雇佣船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三)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四)受雇佣船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疾病而死亡或伤残。
(五)受雇佣船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鱼、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残或死亡。
(六)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的受雇佣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或伤残。
(七)互保有效期内,受雇佣船员已离开其服务的船舶或更换、新增雇佣船员,会员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八)战争或军事行为。
(九)互保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六、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七、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3、渔港监督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4、死亡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死亡证明,伤残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5、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出海船民证及所在船的船舶户口薄(影印件);6、肢体伤残照片;7、会员与受伤船员或死亡失踪船员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8、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赔偿标准:(一)死亡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若出险时,船上人员超过互保人数,按比例赔偿。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1)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英联合王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条款
英联合王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条款除非船东与本协会经理另有协议(仅以协议规定之范围为限),本协会得承保下列由第1至第26节中所述之风险。
但是:(i)除本协会董事另有决定外,本协会仅承保船东为解除其本身责任所支付的款额,或他所支付下列各节所述的损失、费用及开支。
(ii)本协会曾向船东赔付的,对任一事故或事件的最大赔偿额,要受本规章附件A中所规定限额的限制,或受本协会董事,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前,所作决议的限制。
(iii)除本协会经理与船东另有协议外,对本协会船东的赔款要受本规章附件B中所列述免赔额的制约。
第一节非海员的受伤、生病、死亡(A)应付予任何人(这一节(B),及第二第三节内所指明的人员除外)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及与由此而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及丧葬费。
(B)应付予在入会船上从事货物装卸的任何工作人员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
但是:(a)按这一节所提供的保险,仅限于由入会船,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忽略所引起,或与从发货人处或从上一程的承运人处,在装货港收到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将货物交的疏忽行为或忽略而产生的责任。
(b)当赔偿责任乃根据任何合约条款或赔偿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的那种责任不由本节承保,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四节予以承保。
(c)由于他船与入会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并关系到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由本节承保。
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节(B)予以承保。
第二节海员的受伤与死亡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入会船船员受伤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但是: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乃根据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第三节海员生病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人会船船员患病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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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
在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时间。
14)关账保险年度: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
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
16) 国际保赔集团再: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担的最大限额。
17) 公约责任限额:就一条船舶而言,系指该船船东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对索赔案(不包括人身伤亡索赔案)的责任限额,即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公约”)第6.1(b)条规定计算的,按经本协会最终确认的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实行的兑换率,从特别提款权换算成美元的数额,但是,(1)如某船仅以其部分(“相关比例”)吨位入会保险时,公约限额应是以前述计算和换算的责任限额按相关比例计算的数额;且,(2)即使公约条款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每条船舶应被视为是适用公约的海船。
18)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系指对船舶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保单,或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对入会船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证书。
19)互助会费:系指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款项,包括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巨灾会费和免责会费。
20)互助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互助会费的会员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1)固定会费: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固定会费。
22)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船东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3)巨灾会费:系指本协会为提供资金以支付所有或部分巨灾索赔而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会费。
24)巨灾索赔: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成员协会在船舶入会保险条款下所产生的索赔中(不包括油污索赔),超过或可能超过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的那个部分(若有的话)。
25)巨灾索赔发生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
26)免责会费:系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在终止保险、停止保险或撤销保险时征收的免责会费。
27)事件:系指任何一件事件(由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应作为一个事件来处理,即以第一时间发生的那个事件来处理)。
28)船员:系指根据船员协议或有关在入会船上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受雇为入会船定员的任一人员(包括船长和实习生),不论是否在该船舶上。
29)货物:系指会员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会员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30)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系指国际保赔集团某些成员协会在1992年11月17日订立的协议,及其任何附录、修改文或重订文,或任何具有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其他协议。
二、导则1.本协会向会员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风险的保险。
2.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风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3.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保险可通过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条款予以排除、限定、变更或修改。
4.会员可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特别协议,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和七条向本协会投保第三、四和五条未予规定的特别风险。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该特别风险的保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5.本协会仅承保会员由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1)船舶在本协会入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2)有关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且3)与会员或代表会员对船舶的经营有关。
6.将船舶加入本协会投保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的任何会员(按下述第7款办理的除外)有义务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互助会费(“互助会费入会保险”)。
7.船东可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交纳固定会费取得本协会的保险(“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但是,该船东应就此项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特别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8.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提供的保险,在第十、十一、十三和十五条规定允许的围,仅使相关会员、共同入会会员、集团会员、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受益。
9.尽管有第八条(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会员不能解除其对船伤、病、亡赔偿的法定责任时,本协会应以会员的名义直接向船员或其被抚养人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船员或被抚养人向其他方的追偿权无法得以执行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补偿。
2)在符合下述3)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对船员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会员按照条款及入会证书的规定本可从协会获得补偿的数额。
3)因会员未能向本协会支付所拖欠的款项而被撤销保险,协会按条款第二十六条(二)款2项中的1)及4)的规定而停止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协会仍有义务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但补偿仅以撤销通知之前发生的事故为限并且该补偿仅以会员的名义做出,会员应全额向本协会补偿该项索赔。
三、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
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3)对旅客行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