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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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规员工流动管理,引导员工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岗匹配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管理权限
综合部负责各部门员工入职、流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
4 员工入职
4.1 新进员工的报到程序
新录用的员工携带所要求的报到材料,于入职当日到综合部进行报到,同时办理入职手续。以其报到日为起薪日。
4.2 新员工报到当日所需材料
新员工报到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国民教育、承认的成人教育(大、中专)等取得的学历、授予学位证明材料等;另,当年未毕业可用公司开具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当年毕业未参加工作的不需要);
(4)人体检健康证明;
(5)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
4.3 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综合部应同时建立入职员工的部人事档案。
4.3.1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围:
4.3.1.1 必备档案
除以上4.2所列各项新员工报到所需材料外,还需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以及劳动者转正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3.1.2 补充档案
工作交接清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解聘通知书等。
其他有关材料: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表彰奖励以及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分决定、通报批评等。
4.3.2 归档要求
具体如下:
4.3.2.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部门和个人签字及形成时间的日期。
4.3.2.2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的三日建立其基本人事档案。
4.3.2.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盖章的,必须盖章。
4.3.2.4部门领导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两年,其他员工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一年。
4.3.2.5此人事档案为公司部建立的档案, 其中材料为公司留存份,员工离职不返还。
4.4 员工试用期及转正
4.4.1 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考核应由用人部门自行组织并实施。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应该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评价表》,新员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地做出自我评价总结。
部门负责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出具考核评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留用转正、延期、辞退依据。
4.4.2 转正
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一,做出同意转正或不予录用的决定,并将《员工转正考核评价表》提交领导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转正的意见。
对于试用员工表现特别优秀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部门详细说明其提前转正的理由报领导审批,领导根据其申请的情况经了解确实符合提前转正的,可以给予提前转正。
审批核准日期为转正正式日期。综合部按正式员工核定薪资,通知本人,材料存入档案。
5 员工辞职
适用于公司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即是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5.1 辞职程序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递交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劳动者向综合部递交辞职申请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递交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劳动者向综合部递交辞职申请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有辞职员工必须填写辞职申请表及工作交接清单,重要或特殊岗位需要有书面交接材料,交接材料及辞职申请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签字,公司领导审批后可离职。
如员工擅自离岗且未办理辞职手续者,则冻结当月工资,限定在当月底办理完相关手续者予以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公司为辞职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服务协议的,公司有权向辞职员工索赔违约金。
公司已为辞职员工提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辞职人员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公司为其多缴纳的部分如数退还公司,并由综合部和财务人员确认保险交接完毕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5.2 辞职审批程序
部门领导以下人员辞职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部门领导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辞职由公司领导审批。
5.3辞职人员薪资
凡公司辞职人员,从辞职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且辞职当月的工资仅按基本岗位工资的日标准累计发放。
6 解聘(辞退)
6.1 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6.1.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6.1.2重违反规章制度者;
6.1.3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坏公司办公设备、艺术品,违
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6.1.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1.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1.7擅离职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全月累计五天以上或全年旷工达十天者;
6.1.8请事假超过一个月,在假期满三日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
6.1.9工作期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重影响工作秩序者;
6.1.10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6.1.11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1.12参加非法组织者。
6.2 劳动合同关系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6.2.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6.2.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