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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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水泵、电气设备、仪控设备、安防设备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利(水务)局作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卫计委作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财政、住建、城管、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水处理公司作为供水单位,负责计量水表前供水设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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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时,应征求市水处理公司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要材料一并提供。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防范标准等。市水处理公司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报市水利(水务)局供排水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与市水处理公司分别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和委托运行管理协议,并根据协议向市水处理公司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及运行管理费用,提供满足二次供水要求的泵房和电源。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费用,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并在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行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市水处理公司按年度编制计划上报市水利(水务)局,市水利(水务)局批准后由市水处理公司负责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期满15年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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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维修基金列支或产权人(单位)支付,不满15年的由市水处理公司负责。
第十条市水处理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水质管理及安全保障、设施巡查等制度并公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配备必要的自检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示。
(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设立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六)发生供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市水利(水务)局、卫计委,并协助调查处理。市水处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分别向市水利(水务)局和市卫计委报送水质、水压等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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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水利(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每半年公布一次供水水质情况。市卫计委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市水处理公司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水处理公司。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物价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4日起施行的《太仓市城市高层建筑二次增压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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