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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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无疑义的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受理人应当场收存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二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三复审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四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五办理与告知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六归档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四、参考执法标准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三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船舶具备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六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的情形;七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八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九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予以听取;十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后予以补发;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4、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5、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适用于换发和补发;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7、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适用于补发;十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十二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

三、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办理、更换、保管、使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 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更换和保管。

4. 船员:负责船舶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四、证书管理细则1. 船舶证书的申请与办理(1)船舶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类船舶证书。

(2)船舶证书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船舶证书的更换(1)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2)船舶证书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3. 船舶证书的保管(1)船舶证书原件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2)船舶证书复印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员自行保管,并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证书的使用(1)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2)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妥善保管证书,避免证书损坏、遗失或被他人冒用。

5. 船舶证书的检查与监督(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的合规性,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实施机关:xxx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二.受理部门:xxx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四.具备条件: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五.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3.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六.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1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七.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八.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也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定。

根据“20规则”规定,在满足换证所需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前提下,可
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
换发新证书需要具备海上服务资历,例如: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
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也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如果适任证书已过期,或者未过期但是无法满足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条件要求,此时,需要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根据证书过期年限和职务的不同,相应参加并通过相关科目考试评估。

如果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上,
则还需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如果持有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据“20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海事部门工作人员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2018-01-16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s Nationality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 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SM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DOC公司的符合证明(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二、船体入级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分为:2 )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1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核准该)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5 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3(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三、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 2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199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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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的管理工作,我局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展期的公告》(2020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号)。

根据当前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决定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相关证书恢复正常办理。

此前受疫情影响造成证书延期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应证书的年检、审核或者换发工作,前述证书周年日保持不变。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符合证明(DO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不再实施自动展期。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如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实施检验、审核、检查的,航运公司、船舶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证书展期书面申请,并附无法安排登轮情况说明、后续检验(审核、检查)安排及船长有关船舶状况适合后续计划航程的声明。

船舶检验机构对航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确认后,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前述证书展期后,其周年日保持不变。

四、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0年第8号公告要求执行。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船舶证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4.1.1 船级社所属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附页).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需要时)4.1.1.2 装载手册及批准书。

4.1.1.3 免除证书(如有)4.1.2 船级社做出或认可的:.1 船用设备制造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检验证明.3 气胀式救生筏检验证明.4 船舶修造厂检测记录、技术报告4.1.3 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2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4 船舶安全检查簿.5 货物系固手册.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5 实施步骤5.1 购入二手船.1接船船东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规定的检查项目查验交接后,由船东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2 机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审定的换船级工作,指定分管机务主管上船落实安排检验、检测和修理(需要时)工作;负责将船级社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副本送船并在公司留有副本存档;.3 由船东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船旗国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无线电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营运证等相关证书;.4 ISM办公室负责落实船舶DOC副本、SMC和ISSC证书的审核和获取工作。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及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海事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船舶所有人六、申请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4、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祖船舶);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发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船舶国籍,保障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五十总吨以上(含五十总吨)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则:1.军事舰艇,公安船艇;2.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3.体育运动船舶;4.渔业船舶。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

船箱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国内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自行选择。

第五条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第六条登记船舶的全体船员应为中国籍公民。

对应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

第八条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登记机关审核原则为:1.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2.同一船籍港的船舶不应同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为避免船舶重名或同音,各登记机关应将200总吨(含2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名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九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十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问题说明⽂号:海船舶[2004]522号颁布⽇期:2004-10-28执⾏⽇期:2004-10-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条例》第⼀章总则部分(⼀)“中⽅投资⼈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出资额”可以是中⽅法⼈或⾃然⼈的股份之和。

对合资企业法⼈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

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投资⼈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中国公民或法⼈与外国公民或法⼈共有的船舶,参照第⼆条的规定,中⽅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中⽅出资额”不包括港、澳、台资本。

在主管机关对外商独资或投资⽐例超过50%的⾮运输船舶如何办理登记问题尚未明确之前,此类船舶暂不予登记。

(⼆)“公务船舶”,是指⾪属于政府⾏政管理部门的,并⽤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于执⾏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报酬的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指⾪属于体育管理系统的,并直接⽤与体育运动⽐赛或训练的船舶。

(三)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

船舶为数⼈共有的,依据持有最⼤份额的共有⼈的住所确定登记管辖权,最⼤份额相同的,由共有⼈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由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辖权。

船舶选择其船舶登记机关所辖港⼝之⼀作为船籍港。

(四)登记簿中记录的船舶价值是船舶所有⼈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舶价值。

如,购船发票、购船合同中载明的船舶价格。

(五)船舶登记证书中的建成⽇期,应为船舶原始建造时的建成⽇期。

新造船舶在进⾏检验前,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舶建成⽇期可登记为船舶原始建造的交接⽂件所载⽇期,但船舶检验之后,其船舶登记证书载明的建成⽇期应和船舶检验证书⼀致。

船舶国籍证书过期更换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过期更换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过期更换流程英文回答:Certificate of Registry Expiry and Renewal Process.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COR) is an official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aritime authority of a country that certifies the nationality of a vessel. It is required forall vessels operating in international waters and must be renewed periodically. The renewal process for an expired COR varies depending on the country of registry, but generally follows the following steps:1. 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The application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maritime authority of the vessel's country of registry. It typically includes informationabout the vessel, its owner, and the reason for the renewal.2. Pay the renewal fee. The fee for renewing a CORvaries depending on the country of registry and the size ofthe vessel.3. Provid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he maritime authority may require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to supportthe application, such as a copy of the vessel's bill of sale, insurance policy, and safe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4. Receive the renewed COR. Once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processed and th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has been provided, the maritime authority will issue a renewed CORto the vessel's owner.中文回答:船舶国籍证书过期更换流程。

船舶证书管理

船舶证书管理

作为船长,谁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上船接班,交班船长捧出一大本证书交给你,你将如何接手,如何管理,这中间确有很多学问值得探讨,下面我就船舶证书、资料的管理谈谈我个人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s Nationality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二、船体入级证书(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法定检验分为:(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三、轮机入级证书(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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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一、申报材料
1.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已提交的,免交);
6.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交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发船舶国籍证书);
8.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苏价费[1995]第335号
2.标准:证书工本费:大号证书100元;小号证书50元。

附件: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镇江市船舶检验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盖章)20××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

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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