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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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一、申报材料
1.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已提交的,免交);
6.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交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发船舶国籍证书);
8.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苏价费[1995]第335号
2.标准:证书工本费:大号证书100元;小号证书50元。
附件: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镇江市船舶检验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盖章)20××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