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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一) 保险与救济
1 行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之间不存在双向的权 利、义务的制约,更无等价有偿的对价条件.
2 或公民个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成为救济人,法 律对其资格并无其他限制。
3 救济的适用对象(被救济人)是不特定的, 不受限制。
4 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或者金钱,均来自于 救济人自身的财力,也不需被救济人支付对价。
(三)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基本上是以一年作为保险期限, 到期续保。而人身保险的多数险种(人寿保险) 因其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存在 的长期性而成为长期性保险,长达几年、几十 年,当然,有些人身保险险种(如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保险。
(四)两者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的法律形式,并非获利手段,而保险利益是其 保险保障的对象,故保险利益是建立各种保险 法律关系必备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没有 保险利益的人不能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与其 建立保险,当然,保险立法另有规定除外。财 产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既存在于投保之时, 也存在于索赔之时。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 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 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 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 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体制 的组成部分,两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 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两 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但 是,它们的性质却截然不同。当前,随着我国 《劳动法》的颁布和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 险已与广大劳动者利益攸关,需要将商业保险 与社会保险区别开来。
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 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 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 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 (2)抢救措施。 (3)经济补偿措施。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1 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 心内容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一词是来自西方国家的舶来品,英文 称之为insurance。理解我国《保险法》第2条 关于保险制度的概念,应当把握三个层次。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适用对象 (二)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 行机制 (三)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四)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五)保险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 (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二)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财产的实 际价值(生产成本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故 在财产保险范围内,禁止超过投保财产实际价 值的超额保险。与此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 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 量其价值,故多由双方协议确定,因此,人身 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同一个投保人可 以就同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或生命投保多份人身 保险。
(六)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一样
5 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济人自愿决定。
(二) 保险与储蓄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法律性质不同。 3 实施条件不同。
(三) 保险与赌博 1 性质不同。 2 目的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 作用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 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
(五)两者所涉及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
(1)人身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即随着被保 险人年岁的增长,其死亡率也逐年增高。而财 产保险中的危险一般是稳定的,不存在逐年增 高的规律。(2)人身保险的危险诸如死亡、伤 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便于调查、记录, 各个国家可以依此制定死亡率表,从而以此为 根据把握人身保险的危险规律性。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保险作为社会经济活 动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本质 上具有双重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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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保险是各国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综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 也就越高。究其原因,在于保险与社会经济活 动和社会成员的关系极为密切。
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
一、保险制度的本质
各国保险界对于保险制度的本质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存在着损失说损失说是将损失赔偿 作为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不在于损失赔偿,而应从其他 方面加以论证。主要包括:
(1)意大利商法学家费芳德提出的保险 技术说,主张以保险的技术特性作为保险的本 质。(2)最早由意大利学者戈比于1894年提 出,后为德国学者马纳斯所发展的经济需要满 足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满足人们因意外事 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资金困难而产生的需要。(3) 以日本学者米谷隆之为代表的相互保险机构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相互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 (4)奥地利学者胡布卡1910年提出经济保障 说,认为保险的本质是提留经济后备,而对于 可能遭受的事故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2 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的成分 3 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全、复 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两者的保险保障功能不同
财产保险在其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因保险事故造成损毁时,保险人通过保 险赔偿实现保险保障作用。而人身保险在其保 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保险 事故而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患病、年 老退休时,以给付保险金的方式来达到保险保 障的效果。
与此不同,建立人身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 是为保险法所规定的血缘关系(如投保人与被 保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子女、父母关系)或 社会关系(如债权人以其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而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故而强 调投保之时,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 利益,一般并不刻意要求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之时存在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