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鼓励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开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合同,质量合格交付房屋。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中介服务,不得夸大房屋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违法违规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登记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房地产信息泄露。
第五章行政监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房产规章制度
房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产权益,维护房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产管理、交易、租赁、维修、保卫等工作。
第三条房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房产所有者、使用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产管理体制,确保房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房产登记与管理第五条房产登记是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第六条房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对房产进行登记,核发房产证书,保障房产权利的合法性。
第七条房产权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确保房产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八条房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房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房产信息管理系统,为房产交易、租赁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房产交易与租赁第九条房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规定。
第十条房产交易当事人应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缴纳税费,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房产租赁应遵守国家关于租赁市场的规定,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房产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租赁物状况、维修责任等内容,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房产维修与保卫第十三条房产所有者、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房产维修义务,确保房产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房产维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维修质量应得到房产所有者、使用者的认可。
第十五条房产保卫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保障房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房产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房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房地产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有序、事后监管、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推行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探索创建适应市场需求、管理便捷、服务质量优良的房地产开辟经营机构。
第六条政府加强和改善城市房地产管理,优化行政服务,依法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国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划。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房地产市场、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调查、搜集和研究相关数据,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动态调整和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及时解决市场中浮现的问题和难点。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开辟第十四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辟资质,在开辟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及时公开房地产项目的开辟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开发项目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房地产经纪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综合施策原则;4. 推动科技创新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购房者知情、自愿、公平交易。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九条【住房保障】国家鼓励并支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十条【租赁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房屋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市场监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交易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交易纠纷处理】对于房地产交易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为双方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公信力评价体系,促进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八条【契税优惠】国家鼓励购房人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契税,并减免或免征相应税费。
房地管理条例
房地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各类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销售管理。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引导。
第二章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管理第四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安全,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结构和功能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的建筑标准。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应当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或拆除公共设施和绿化景观。
第九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管理第十条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房屋。
第十一条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单位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单位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购房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市场动态,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供求双方自愿交易。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代理、评估、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中介、租赁等服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工作。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不得违法、违规,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等事项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公示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购买的房产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禁止强制搭售装修、家具等商品。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明确交易的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交易双方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房屋租赁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书面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按时提供租赁住房并保证其符合安全、卫生等条件。
第十四条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违法违规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房地产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住户共同管理房地产物业,维护住户的共有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地产的质量和完好程度,并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引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对城市房地产领域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供应和需求的平衡。
本文将重点介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政府的主要职责、市场主体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总则部分还规定了在房地产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和措施。
第二章: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等内容。
其中,该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旨在杜绝买卖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包括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商品房交付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该法对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益进行了平衡,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房租赁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住房租赁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租金支付和调整、租赁期限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乱象,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经纪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内容。
该法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营、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购房者、租赁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住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程序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勤勉尽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房地产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房地产销售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不得操纵房价,垄断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房地产交房、交付等义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自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卫生、环境、安全等要求的住房条件。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与安全。
第五章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业主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应当参与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附件:________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物权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指为了保护各种物权的设定、行使、转让和消灭,规定和保障权利人物权的法律。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目录 (1)第一篇房地产开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10)广东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修正〕 (1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18)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 (24)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 (29)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 (35)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38)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6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 (65)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69)第二篇房地产销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2)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依照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产权管理
(5) 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作为他物权的一种,其实质在于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从而达到 使用他人土地的目的。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和部分处分权能。土地所有权人除有权要求承租方(地上权人)按 期交付租金外,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已基本丧失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
(4)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的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 地役权设定的基本原则是: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人变动时,不影响 地役权的存在;供役地所供的便利,应为需役地可以直接利用的便 利;地役权有“永久权”,临时存在的权利不得视为地役权;地役 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所有权让位于地役权。地役权的种类有: 通行、用水、开发富源(食草、采石等)。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 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房地产产权进行限制, 同时,为了取得通过他人土地或院落、走道出入的权利,要向他人 交纳一定的费用。
(3) 收益权
是指产权主体在土地和房屋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可以 说,收益权是基于行使房地产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人的权利,是 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表现。
(4) 处分权
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和房屋的处理权利。 处分权是决定土地和房屋在法律上的命运,即依照所有人的意志和 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卖、赠与和其它 转让行为。所有权人对房地产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权的转移或消 灭,决定土地和房屋的最终归宿。所以,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 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一般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管处理。
(2) 租赁权
我国的房屋及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祖人对所 承祖的房屋或土地有租赁权,这是我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房地产他 项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照顾国防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关系 到国防建设、国家安全、教育、卫生,以及其 他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4.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纳税额, 按法定税率一次性征收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也即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 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 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 书面合同。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 承揽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 订委托合同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中介业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 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 委托人应当协助。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 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有为委托人保密 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借相关资料、 文件。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中介
§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述 一、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职业资格 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易等 各个环节中,为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的经营 活动,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 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中介服务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
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土地使用者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2.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的 产权产籍管理,防止和减少房屋产权纠 纷
1.公示功能
2.公信功能
3.管理功能
4.警示功能
5.效率功能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 土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
和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种类 1.总登记
又称静态登记,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的行 政区域范围内举行的一次性的、统一的、全 面的产权登记
程序:(1)登记申请 (2)登记审查 (3)登记发证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2、转移登记 又称动态登记,指在总登记之后,房屋所
程序: 1、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发布公告 5、注册登记 6、颁发使用权证书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根
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其房屋所有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一种制度
种类: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
被告向正辩称,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向中名下,但 确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原告至今未归还自己投入 的本金和收益。自己申请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是 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不 成立。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分析:
§ 异议登记:是事实上的物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对现有已经被登记的权利提出异议并申请将该异议 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 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27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概念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产权归属,是指 房地产产权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 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现状及变更予以确认并向 房地产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一项重要活动, 是国家确认房地产产权归属的法定程序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管理
一、房地产咨询人员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 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 询经理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 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房地产经纪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 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
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及惩罚
减免:(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那部分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征收 的房地产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惩罚:(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 产的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三、土地使用税
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 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
1.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对象: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
§ 异议登记必须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 院起诉。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 本案中,向正借款给其兄购买房屋,后见房价上涨, 伪称房屋是二人共同投资购买,应当共享产权和收 益。其主观上歪曲事实,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 意。由于向正在向中出卖房屋之际申请产权异议登 记并提起诉讼,造成房屋出卖困难,最后低价出售, 给向中造成了损失。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中 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三、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1)以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3)以房地产收益为计税依据
2.计税方法 (1)逐年定期征税 (2)在房地产转移时征税 (3)其他计税方法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 土地税法律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
1.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对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2.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即将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按规定的级距分段, 各阶段都根据其超过上一级收入数的部分, 按该级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税的一种税率
§ 房地产税的概述 一、概念
房地产税是指直接或间接以房地产为对象 而征收的税。
房地产税是房产税和土地税的总称。 房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 土地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 地占用税等。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特征 1.税源充足、稳定 2.税负均衡 3.引导土地合理利用 4.抑制土地投机行为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三、中介财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பைடு நூலகம்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书时应主动 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 务的内容,出示收费标准。中介服务费 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 费人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税费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其他登记 (1)遗失登记 (2)新建登记 (3)他项权利登记 (4)更正登记 (5)更名登记 (6)更换管理人登记 (7)注销登记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 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价 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 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 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职业 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 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证》的人员。
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 一种税。
1.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对象:一切用于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占用耕地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2.税率
我国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地区差别税率,即 区别不同地区,按征税对象的数量直接确定征 税数额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形式
1.房地产咨询机构 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机构 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
产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信托等业务的 经营活动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