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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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福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福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第六条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的业务管理标准,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和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

前款所称的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7]4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
(闽政文〔2017〕4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二)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处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闽交政法〔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政法〔2020〕1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服务管理等工作。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时了解收集意见建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14日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切实提高跨省大件运输协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跨省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行为。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闽政文[2004]336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闽政文[2004]336号)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闽公厅〔2004〕71号)文收悉。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局的直属机构,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级垂直管理。

现已设立的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

拟新增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编制问题由省公安厅报省委编委研究确定。

二、关于人员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后,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交警专项编制进行分解,原核定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人员编制统一划为省级管理,其他人员编制划归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管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垂直管理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主管理、考察。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免、调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正、副职,须征求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各设区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组织人事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三、关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主要职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为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维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对下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建议修订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福建:全力打击查处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畅通

福建:全力打击查处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畅通

福建:全力打击查处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畅通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22年第08期开展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推动源头治理整治企业源头隐患。

充分应用企业风险评价和大数据分析研判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长期处于高风险等级以及违法多、事故多的重点运输企业和用工集中企业,实施约谈、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源头隐患。

对涉及高风险车辆较多的运输企业将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上门开展执法检查,约谈警示企业相关负责人,督促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增强部门协作合力。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严格落实“一超联惩”措施。

对路面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货车,责令恢复原状,并推动惩处源头企业。

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督促把牢高速公路入口关,防范超限超载轻型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防范非法营运车辆多拉快跑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推进道路隐患治理。

盯紧重点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突出路口路段治理、省级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优化提升、货车右转“盲区”隐患治理、公路安全设施及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等重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加快道路隐患治理进度。

配合相关部门提速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等工作,防范化解公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工程,分类、分批、分期推进中央分隔带护栏提质升级。

突出重点管控加强巡逻管控。

在交通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国省道穿村过镇路段、县乡公路关键节点增设临时执勤点,抽调警力组建执法小分队,加大重点时段、节点和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

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与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联合对高速公路开展交叉巡逻,排查路面隐患。

发动农业部门乡村农机“两员”和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专管员”共同劝阻“酒醉驾”“双违”等突出违法行为。

高速综合执法大队制度范本

高速综合执法大队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大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在高速公路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执法程序。

第三条执法大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执法大队由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组成,实行联合执法。

第五条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沿线单位和广大司机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二)加强对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三)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四)依法查处污染高速公路环境、损坏高速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五)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为司机和沿线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执法程序与行为规范第六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七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执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执法大队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执法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十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执法大队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执法大队。

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大队制度范本旨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闽交执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交执法〔2022〕4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各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漳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巩固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标建设,全面实现执法形象“四统一”在2016年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站所装备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至2023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四统一”工作。

(一)执法制式服装统一。

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配发工作。

(二)站所外观形象统一。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执法场所外观统一工作。

(三)执法车船标识统一。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执法执勤用车(船)标识涂装工作。

(四)行政执法证件统一。

按照国家《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执法人员全面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为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实现执法能力“四提升”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执法队伍建设的首位,持之以恒抓好执法能力“四提升”工作。

(一)提升执法队伍本领。

以促进广大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为要求,大力开展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致力提升执法人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业务素养和职业荣誉,能战善战、担当争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13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6]36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11.24江西丰城发电厂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有关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交通运输部部署,遵循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严格工作职责,深入细致落实,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大检查,做到消除存量、不添增量,边查边改、不留隐患。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建立安全大检查工作机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等厅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全省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也应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交通、公路、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大检查组织协调机构,加强检查工作组织和管理。

本次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牵头单位负总责,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开展。

(一)运营高速公路安全大检查工作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牵头组织,省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参与。

(二)专养普通公路安全大检查工作由省公路局牵头组织,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省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参与。

(三)群养普通公路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各市级交通部门牵头,县级交通部门遵循“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体系具体负责,本地区综合执法部门参与。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十三五发展规划

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十三五发展规划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十三五”发展规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六年十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要求 (2)一、发展基础 (2)二、发展要求 (8)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2)一、指导思想 (12)二、基本原则 (12)三、发展目标 (13)第三章主要任务 (23)一、健全执法法规体系 (23)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4)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5)四、提高智能执法水平 (26)五、强化行业执法监管 (29)六、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34)七、规范综合执法行为 (35)八、塑造综合执法文化 (36)九、加强综合执法宣传 (37)第四章保障措施 (38)一、坚持政府主导 (38)二、理顺管理体制 (39)三、加强要素保障 (39)前言“十三五”时期是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福建加快推进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指明方向。

为更好服务和促进综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关于持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建设交通法治部门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编制了《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十三五”发展规划》,作为“十三五”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基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要求一、发展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深化交通运输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理顺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福建省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10年决定在我省开展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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