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变电站、配电站、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电力系统和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预防、监测、防护、应急等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保护技术和设备,并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制定电力设施保护预案,明确各项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防护、技术防护和管理控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理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围墙、安装防护门窗、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技术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等。
第十三条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巡检、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异常情况等。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根据电力设施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具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预案,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建、拆除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电力设施保护是指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以防止电力设施被破坏、损坏或非法使用。
为了更好地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二、保护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 电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等。
三、保护措施1. 安全防护措施:(1) 电力设施周边应设置围墙或栏杆,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高压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法律法规措施:(1) 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大对违法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3)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四、管理要求1. 设立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档案,记录设施的基本情况、维护记录和安全事故情况等。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提供相关线索和举报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护效果评估1.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提高保护效果。
六、执法监督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处罚措施1. 对于破坏、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电力行业中的基本法规之一,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升电力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效率,维护能源安全,防范电力事故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条例,电力行业对细则进行了制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细则的概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各省级电力公司、各电力设施保护监管机构以及各电力企业在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时的参考依据。
该实施细则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规定、责任和义务、保护标准和措施、监管和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全面、准确、具体的指导,从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细则的内容1、电力设施保护能力要求: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对电力设施保护能力提出了一些标准要求。
其中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应有足够的容错能力,保证过电流、过电压等故障的自动分离;保护系统应具有可靠的设备和工具,满足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电力设施保护应能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故障进行快速反应和保护,并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并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
2、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及其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是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该章节中,实施细则详细阐述了电力设施保护所需采取的措施,包括:巡检、监测、检修、维护、保护、备用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同时,实施细则也要求各电力企业必须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实施计划,明确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细节和保障措施,从而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责任和义务:实施细则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也提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表示各级电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此外,各级电力企业应统筹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培训计划,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模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电力盗窃,保护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2条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设计方案应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3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相关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核和备案。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4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设施使用人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维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5条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第六章处理投诉第6条发生有关电力设施的纠纷和投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进行公示。
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8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发布本细则之日起执行的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文件,按照本细则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工作的安全与稳定,保护电力系统的正常供电,制定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 电力设施指的是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供电系统的各类设备和设施。
3.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改造等环节,适用于电力系统运营单位,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和维护人员。
二、电力设施建设1. 在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禁低价中标、低质施工、违规施工等行为。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电力设施运行1. 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控体系,对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2. 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要求。
3.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巡视和检修制度,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4. 运行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5. 运行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的异常情况,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电力设施检修1. 检修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和方案,确保检修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2. 检修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 检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检修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5. 检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电力设施维护1. 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发展,促进电力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大力发展电力产业,支持科学发展,建立民主、法治、公平、合理的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用电权益,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国家保护电力供应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电危害,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公民应当遵守本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力资源及配套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国有电力资源,调整优化电力资源结构,实施电网配套及其他相关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供电企业依法运行电网,安全稳定生产和供电,确保负荷供应的平衡。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用电需求,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电,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及节能减排措施,在合理的能源最优化和节能减排的原则下,确保用电服务的可靠性,促进节能减排。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五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工作。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完好。
(一)加固设施的支撑结构,确保其稳固牢固;(二)安装完善的防护设施,如围墙、护栏等;(三)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行人和车辆注意设施保护;(四)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的正常;(五)加强设施的防雷防雨防寒等措施,防止因天气原因造成设施损坏;(六)保证电力设施的供电质量,提高设施抗干扰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电力设施经营者履行保护义务;(二)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处理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第八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不足之处。
第九条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力、造成电力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电力设施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路线、配电网、电缆路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三)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强制恢复原状;(四)调解有关争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尊重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公民。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该细则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管理要求、责任分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保护范围1.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线路、杆塔、电缆等。
2. 保护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城市、乡村、工业区等各个地区的电力设施。
三、管理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采取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围墙、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巡视等。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电力设施。
4. 对于电力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拆除,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5. 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避免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坏,并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施工。
6. 电力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责任分工1. 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并组织实施。
3. 电力公司负责对所属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和管理,包括设施的建设、维护、巡视等工作。
4.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对于未按规定报备维修、改造和拆除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3.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前言电力设施是保障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同时防止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该条例从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出发,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护、改造等电力设施项目,以及与电力设施有关的施工、拆迁、物资供应、使用和维修等行为。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重点关注的是聚焦电力设施建设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还对电力设施建设所必须的技术、运行和安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三章和第二章类似,主要就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
重点规定了电力设施周边建筑、道路、输电线路的距离等问题,并要求每年制定电力设施防雷、防盗、防火的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四章是针对电力设施运营和管理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其建立健全的电力设施管理制度,完善电力设施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规定对于损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给电力设施的运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该细则将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注重实践和创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标准规范实施细则针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运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电力设施的运行和管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保障其长期运行和安全。
细则还规定了电力设施的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其设备达到先进性、高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输送、变压及配电系统中的各类设备、设施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各类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国家在统筹各方面利益、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优化电网建设布局,推动电力设施改造与升级。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电力设施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建设和改造设施。
第九条建设电力设施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维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加强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使用、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电力设施的附近不得设置限高、限速、禁行标志,确保设施的正常施工和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第十五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的绿化和保护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布局植被,确保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统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0.4千伏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米,1~10千伏为1.5米。
此房将原来的平房翻盖成二层楼房,并向外侧延伸了1.5米,造成现在电力线路与房屋挨在了一起。
第二篇:电力设施保护我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我市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按照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委以及省委综治办、公安厅等八部门的部署。
我市从今年6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本次专项斗争中,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的方针,重拳打击各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战果。
据统计,7至11月,全市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共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255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21名,打掉“三电”犯罪团伙11个,抓获团伙成员39名,为“三电”部门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主要战果如下:——破获了一大批重大案件,狠狠打击了“三电”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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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