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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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督查工作机制,使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公司《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于用发展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发展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公司中心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帮助解决,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推动公司各项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由公司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该室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撰写办结报告向公司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四)对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推诿拖拉或干扰督查督办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或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所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坚持全面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说明承办事项推进情况,真实准确地反馈工作开展中的重点及难点,并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建议。

第六条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主办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七条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请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计入该部门、子公司和本部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减分因素,子公司年度考核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一)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0.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2分。

(二)对督查事项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且没有办理延期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5分。

(三)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2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1分。

(四)在督查督办工作中被公司纪委通报批评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5分。

(五)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书面批评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3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2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1.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1分;单项工作被市相关部门书面批评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5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0.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2分;单项工作被公司主要领导书面批评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2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1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扣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扣0.5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计入该部门、子公司和本部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加分因素,子公司年度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一)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书面表扬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3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2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1分;单项工作被市相关部门书面表扬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5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0.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2分;单项工作被公司主要领导书面表扬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2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1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5分。

(二)单项工作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分,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每次各加0.5分。协办部门、

子公司每次加0.5分,部门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2分;单项工作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划线表扬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0.3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2分。协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0.1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05分;单项工作受公司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主办部门子公司每次加0.5分,部门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3分。协办部门每次加0.2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第一责任人每次各加0.1分。

(三)工作目标任务督查中,每季度工作超额完成的,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分;四季度均超额完成的,部门子公司另再加1分。

(四)全年没有受到扣分的部门、子公司加1分。

第十条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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