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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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时间:xx-01-29 06:22:04| :中顾法律网我有话说分享到:法律咨询推荐阅读:法规解读 | 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承揽合同的成立承揽合同自承揽人和定作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条承揽合同的形式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揽工作的内容;(三)承揽工作的数量;(四)承揽工作的质量要求;(五)承揽工作的期限;(六)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的提供;(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定作人的验收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定作人的变更请求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可以要求承揽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但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承揽人的变更请求承揽人在定作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定作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或者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承揽人的权利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承揽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本司法解释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承揽合同。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二、条文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待定。

对方在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后,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条文解读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对方的方式。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篇1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公平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承揽合同。

第二条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委托承揽方执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约定。

第三条承揽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四条承揽合同的签订应当具备合法、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标的第五条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是特定的工程项目、服务内容、产品制作等。

第六条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第八条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应当具备可行性和实现可能性。

第三章条款约定第九条承揽合同的条款约定应当具备明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承揽合同的条款约定应当包括合同订立条件、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若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轻损失。

第四章履约义务第十三条承揽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承揽合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承揽报酬。

第十五条若承揽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如因委托方原因导致承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期满或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对于不可避免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本承揽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以上为承揽合同最新整理版,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诚信履行承揽合同的各项义务,共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释如下: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加工承揽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定作人提出工作要求,承揽人同意并接受;2.双方就工作成果、报酬等事项达成一致;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等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2.承揽人应当按时完成工作。

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并按照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履行合同。

五、违约责任1.承揽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六、争议解决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加工承揽合同。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是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揽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定作人迟延支付报酬,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3.定作人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甲方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承揽乙方[具体承揽内容]的事项。

2. 乙方履行承揽合同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约定进行。

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合同履行的对价。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5.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承揽事项,并保证承揽事项的质量。

6. 如乙方未按期履行承揽事项或承揽事项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合同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承揽义务,并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便完成承揽事项。

3.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问题进行指导和处理。

各项条款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制定,并且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

六、其他除以上规定的条款外,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共同协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求增添其他相关条款和约定。

七、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合同诉讼和仲裁的解释和判决。

如有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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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的效力、工程验收、合同解除、工程价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的效力《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工程验收与工程质量争议《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工程验收、质量争议的处理原则。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合同解除与工程价款支付《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以及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等。

根据规定,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原材料、设备等;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

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如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等。

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2023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十五篇)

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2023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十五篇)

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2023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十五篇)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3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篇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经甲乙双方就防水保温工程承揽有关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商定条款:1、承揽工程地址:2、工程承包总面积:,每平方米价款元,工程总价款计元。

3、承包方式:承揽方负责工时和sbc120防水材料及挤塑板保温材料,其余辅料(水泥、水、电等)由甲方无偿供应。

1、乙方根据承揽标的物及甲方要求做好防水保温工程,但要求甲方必需供应屋面平坦、完好。

架子搭好,坚固安全。

2、如在防水保温工程运作中,发觉屋面不完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处理,如延误工期,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1、经甲乙双方商定,签定合同后,甲方首先付材料费按总价70%付给乙方。

实际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元。

2、所承揽的防水保温工程工程完工后,再付总工程款的20%,经甲方验收合格,把余下费用全部一次结清。

甲方如不能根据合同商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除支付工程总价款外,应担当工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乙方可依据《合同法》到当地法院对甲方提起诉讼。

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担当。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摁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2023年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3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篇二编号:_____________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甲方的友情超市店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_____种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说起《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很多人可能一脸茫然,觉得这些字看起来很高大上,实际内容又有点儿拗口。

不过,别着急,我这就给大家好好唠唠,帮你解开这个“谜团”,让你瞬间变身法律小能手。

承揽合同这一块儿,说到底,就是双方约定好一个做事的合同,像是你让别人帮你修个房子,或者你给人家定个活儿,做个设计啥的,这就是一种承揽。

就像你找人帮忙办事,有个明确的目标,事成了给钱,没做成嘛,可能得另当别论。

这司法解释其实就是为了更清晰地界定哪些行为是承揽,哪些不是,防止以后大家在搞合同的时候,彼此一拍脑袋就签个字,出了事后谁都不认账。

大家想想,如果每次签合同之前,双方都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后面出点啥问题,岂不是能少一点儿麻烦?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家还是希望能通过这个解释,给市场上的承揽活动定个“规矩”。

毕竟,大家搞点儿小生意,偶尔会签点儿不太复杂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个解释,万一真出了纠纷,那可就糟糕了。

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承揽合同呢?其实挺简单的,你看那种让别人提供某种成果,或者承诺在某个期限内完成某项工作,这就是承揽。

比如说,你让一位工人来修个电路,或者你找个设计师画个画,协议的核心就是“成果”,即你给的任务,最后人家完成了,结果你给报酬,这叫承揽。

你想啊,这就是大部分承揽合同的基本样子。

并不像买卖合同那样涉及到物品的交换,而是纯粹的劳务或成果的交付。

我们常常会觉得这个解释,或者说这些条文,就好像是“纸上谈兵”,好像离我们很远。

可实际上,你在签合同的时候,或者在解决一些小纠纷的时候,这些法律条文就像是你手边的救命稻草。

举个简单例子,假如你找人做了一项工作,结果对方没按约定时间交货,或者交的货质量差,那你就得知道,自己有权要求赔偿,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你说,这不就能避免一些被坑的情况吗?这个司法解释特别好的一点是,它明确了承揽合同当中的责任和义务。

换句话说,不是说你让别人做了个事,最后结果不好,那你就得认了。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

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承揽合同(条款)最新整理版一、基本概念承揽合同是指甲方通过报价参与竞争,被乙方选中后双方达成协议,乙方以承揽方式承担特定的工作任务,按约定的方式支付甲方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在自愿原则下,经乙方经营者和甲方经营者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签订及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确认。

3.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双方应全力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安全。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日,自合同生效之日期至__________。

四、承揽内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_________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

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延或拖延。

3. 甲方应保证服务过程中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五、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数量,按期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2. 报酬支付方式为______(转账/现金支付等)。

3. 对于提供的额外服务,乙方也应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应再次协商确定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双方在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前,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合同约定。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延迟支付,应支付违约金______,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责任,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_1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_1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篇一: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 ...................................................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 ...................................................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XX〕民立他字第9号 20XX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

合同作为证明两方或者多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的书面凭证,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一些工作要求,从而甲方根据工作结果付给乙方约定的报酬。

提出需要的一方,即为甲方;接受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方,即为乙方。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分类工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加工合同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

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

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建工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建工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你知道吗?承揽合同这事儿,很多人一开始就觉得没啥了不起,签个字就完事了,谁知道这背后有多少猫腻?尤其是那些建工领域的承揽合同,纠纷那是比比皆是,真是能让人头疼得不要不要的。

要是说起合同纠纷,你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那些企业间的争斗,或者说有人坑你钱,对吧?但问题来了,这种事情并不只是商场上的“大佬”在打嘴仗,咱们老百姓也可能卷入其中。

像是做装修的,或者建房子的,很多时候就是这个承揽合同,容易让你进了坑,想爬出来可就不那么容易了。

想象一下,一个大楼的建设工程,签了个合同,一切都好,大家都认为没问题。

结果,项目延期了,材料质量差,工期也一拖再拖,最后才发现,原来合同里没细化的部分,反倒成了大问题。

建工司法解释就是为了给这种情况划清界限,告诉你在发生纠纷时,究竟该怎么办。

说白了,就是“你有理没理,我给你做个明白账。

”你说是不是挺贴心的?否则,弄得大家都不知道谁对谁错,还得在法庭上浪费时间,真是麻烦。

我跟你说,承揽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就像下雨天赶上大风,一时间乱得不行。

尤其是建工行业,合同签得好,工程进度也快,但要是有个环节没对上,麻烦大了。

比如说,工人干活不细致,或者有些小细节没照顾到,结果就有了质量问题。

这个时候,承揽合同就成了审判的关键。

建工司法解释告诉你,承揽合同到底该如何执行,哪一方承担什么责任,能让你在纠纷发生时,至少知道自己该做什么。

不过,也不能单纯地认为签了合同就铁板一块。

尤其是这种“大手笔”的工程,合同条款里有些灰色地带,不小心就会引发争议。

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在那些含糊不清的地方,给大家画个圈,让你知道怎么界定责任。

说实话,法律本身就像个魔法世界,不懂的人一进去,就容易迷失方向。

所以,才有这种细致的解释给你指明道路,告诉你该走哪条路不走哪条。

比如,合同中明确了什么时间节点该完成,谁负责什么样的验收标准,什么材料符合要求,什么时间交付,细节一抓住,你就能避免掉入纠纷的陷阱。

劳务承揽合同适用法律

劳务承揽合同适用法律

一、概述劳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承揽合同是《民法典》第十七章规定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其适用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劳务承揽合同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劳务承揽合同适用的首要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因此,劳务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1)合同编通则: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合同编分则: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类型的规定。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规定对于劳务承揽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劳务承揽合同中,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劳务承揽合同中,可以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劳务承揽合同中,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三、劳务承揽合同的适用情形1.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如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揽合同,适用劳务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揽合同,适用劳务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3.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揽合同,适用劳务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4.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揽合同,适用劳务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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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9号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

该定作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200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字第8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法立函第6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

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5号。

负责人:米光明。

1999年6月9日,康达公司(供方)与宾馆筹建处(需方)用格式合同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宾馆家私,总金额1497200元,并注明以上宾馆家具详见清单及供货时间;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为供方以火车集装箱运达需方太原车站;验收标准按供方认可图纸,如有异议在20天内解决;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又约定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条款。

之后宾馆筹建处向康达公司提交了施工说明及清单,并于同年7月28日签订增补协议。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康达公司按约交付宾馆筹建处家具,宾馆筹建处除预付45万元定金外,其余价款107万余元以家具质量不合格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康达公司于2000年2月8日,以购销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

同年2月22日该院受理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康达公司以愿意与宾馆筹建处协商解决为由于同年4月24日申请撤诉,4月26日,该院以〔2000〕杏经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康达公司撤回起诉。

同日,宾馆筹建处作为原告以康达公司为被告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代反诉状,起诉状日期为4月21日),该院当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8日向康达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

同年4月27日,康达公司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该院于4月27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应诉通知书》、《排期开庭通知单》。

宾馆筹建处和康达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异议。

经两地法院协调未达成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理由是:第一,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

根据合同法对购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合同虽然是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纸签订,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则明确表明了该合同实质上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因为如果是购买家具产品的购销合同,则不需要由需方提供款式、按施工说明和家具图纸交货等。

第二,关于本案的管辖。

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而未约定管辖的法院。

因本案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9〕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应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如康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筹建处的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有关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常州市有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康达公司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但如果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则无论按被告住所地(康达公司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均应由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法院管辖。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理由是:其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与名称相符,虽有加工定作的条款约定,但主要条款约定是购销事项,因此应认定为购销合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东站,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即便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其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这一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选择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在太原,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有关人民法院按合同法解决,双方协议选择管辖合法有效,因此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其三,康达公司曾以宾馆筹建处为被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于2000年2月18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准其撤诉,并且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该案立案时间比常州市中级法院立案时间早一天。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通知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通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 “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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