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2-88-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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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2/.4:620.174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232-88
代替GB232-82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07438-1985《金属材料弯曲试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的适用范围、试验原理、试样、试验设备、试验程序及试验结果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金属材料承受弯曲角度的弯曲变形性能。
2 引用标准
GB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3 试验原理
将一定形状和尺寸的试样放置于弯曲装置上,以规定直径的弯心将试样弯曲到所要求的角度后,卸除试验力检查试样承受变形性能。
4 符号和名称
5 试验设备
5.1弯曲试验可在压力机或万能试验机上进行。试验机应具备下列装置。
5.1.1应有足够硬度的支承辊,其长度应大于试样的宽度或直径。支辊间的距离可以调节。
5.1.2 具有不同直径的弯心,弯心直径由有关标准规定,其宽度应大于试样的宽度或直径。弯心应有足够的硬度。
5.2 厚度不大于4mm的试样,可在虎钳上进行弯曲试验,弯心直径按有关标准规定。
6 试样
6.1 试验时用圆形、方形、长方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试样。弯曲表面不得有划痕。方形和长方形试样的棱边应锉圆,其半径不应大于2mm。
6.2 试样加工时,应去除剪切或火焰切割等形成的影响区域。
6.3 圆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材料作弯曲试验时,如果圆形横截面直径或多边形横截面的内切圆直径不大于35mm,试样与材料的横截面相同。若试验机能量允许时,直径不大于50mm的材料亦可用全截面的试样进行试验。当材料的直径大于35mm,则加工成直径为25mm的试样,或如图3加工成试样。并保留一侧原表面。弯曲试验时,原表面应位于弯曲的外侧。
6.4 当有关标准未作具体规定时,板材厚度不大于3mm,试样宽度为20±5mm。
6.5 板(带)材、型材和方形横截面材料的厚度不大于25mm时,试样厚度与材料厚度相同,试样宽度为试样厚度的2倍,但不得小于10mm;当材料厚度大于25mm时,试样厚度应加工成25mm,并保留一个原表面,其宽度应加工成30mm。当试验机能量允许时,厚度大于25mm的材料,可以全厚度的试样进行试验,其宽度为试样厚度的2倍。仲裁时,按厚度减薄加工的试样进行试验。弯曲时,原表面位于弯曲的外侧。
6.6 弯曲试样长度根据试样厚度和弯曲试验装置而定,通常按下式确定试样长度:L≈5a+150mm
6.7 凡经加工的试样,其宽度、厚度或直径的尺寸偏差均为土1mm。
6.8 试样的端部应打印或用其他方法标记试样的代号。
6.9 试样的形状和尺寸金日有关标准有特殊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7 试验程序
7.1 半导向弯曲
7.1.1 试样一端固定,绕弯心直径进行弯曲,如图4所示。
7.1.2 试样弯曲到规定的弯曲角度或出现裂纹、裂缝或裂断为止。
7.2 导向弯曲
7.2.1 试样放置于两个支点上,将一定直径的弯心在试样两个支点中间施加压力,使试样弯曲到规定的角度(如图2所示)或出现裂纹、裂缝、裂断为止。
7.2.2 试样在两个支点上按一定弯心直径弯曲至两臂平行时,可一次完成试验,亦可先按7.2.1弯曲
至如图2,然后放置在试验机平板之间继续施加压力,压至试样两臂平行。此时可以加与弯心直径相同
尺寸的衬垫进行试验,如图5所示。
7.2.3 当试样需要弯曲至两臂接触时,首先将试样弯曲到如图2所示,然后放置在两平板间继续施加压力,直至两臂接触为止,如图6。
7.3 试验时应在平稳压力作用下,缓慢施加试验力。
7.4 弯心直径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弯心宽度必须大于试样的宽度或直径。两支辊间距离为(d+2.5a)士0.缸,并且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有变化。
7.5 试验应在10~35℃以下进行。在控制条件下,试验在23士5℃下进行。
8 结果评定
8.1 弯曲后,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查试样弯曲外表面,进行结果评定。
8.2 有关标准未作具体规定时,检查试样弯曲外表面,按附录A(补充件)评定,若无裂纹、裂缝或裂断,则评定试样合格。
9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标准号;
b.试样标记(如材料规格、材质、试样代号等);
c.试样形状及尺寸;
d.试验方法(如导向弯曲、弯心直径、弯曲角度);
e.试验结果。
附录A
金属弯曲试验结果评定方法
(补充件)
A1 完好:试样弯曲处的外表面金属基体上无肉眼可见因弯曲变形产生的缺陷时称为完好。
A2 微裂纹: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的细小裂纹,其长度不大于2mm,宽度不大于0.2mm时称为微裂纹。
A3 裂纹: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开裂,其长度大于2mm,而小于等于5mm,宽度大于0.2mm,而小于等于0.5mm时称为裂纹。
A4 裂缝: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明显开裂,其长度大于5mm,宽度大于。-5mm时称为裂缝。A5 裂断:试样弯曲外表面出现沿宽度贯穿的开裂,其深度超过试样厚度的三分之一时称为裂断。注:在微裂纹、裂纹、裂缝中规定的长度和宽度,只要有一项达到某规定范围,即应按该级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公司和冶金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长泰、白乃玲。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232-88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