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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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税收的确收与支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责任。

然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错报、漏报或者填报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应交的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税费的补缴,并且很多企业主将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在我国税法规定中,存在相关规定,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上一年度亏损的数额。

这意味着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然而,这项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根据税收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的税前扣除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在补缴税费之前,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第二种是企业虽然未经审批,但是依照税法规定,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缴纳。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的具体情况,我们还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可以将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扣除至少三年。

也就是说,企业在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等以前年度税费时,可以在最长三个年度内依法发生税前扣除的权利。

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弹性,并且减轻了企业补缴税款带来的财务压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税费补缴时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税务程序和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办理补缴手续,如填写相关申报表、提供补缴的票据凭证等。

只有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补缴,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权利。

总结起来,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在进行补缴时,应该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规定,依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企业应该及时申报,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税款的补缴手续。

税收是企业成长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税前扣除的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杠杆。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

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

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

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

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

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

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2019年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2019年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房销售大多采取期房预售方式,由于经营活动的特殊性,预售款收取从预收账款至符合条件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确定,使其形成了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一些涉税方面的特殊处理。

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才会涉及到有关税费. 而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则需缴纳相关税费,尤其是营改增后预收账款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预缴及发票管理产生一定变化。

一、预收账款如何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一个项目的开发从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交付使用通常需要二至五年时间。

为了降低资金成本缓解资金压力,一般当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从而收取售房款。

这部分款项尚达不到确认收入的条件,暂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入账,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以下称18 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

例:ZY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0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2000 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1110 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1. 预收房款入账(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1110贷:预收账款1110(2)预缴申报应预缴税款=1110一(1+5% X 3%=31.71万元。

借: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31.71贷:银行存款31.712. 房屋交付(1 )确认收入公司2016年6月20日交房,同时收取房款的差额890万元。

借:银行存款890预收账款1110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76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5.24(2)预缴税款的抵减18 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企业所得税补亏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补亏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22]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背景介绍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之一。

在经济运行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保证税收的实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意义1. 提前履行纳税义务: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确保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结束后能及时缴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这有助于避免因企业忽视税收管理而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保护企业的良好信誉。

2.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将税款分期缴纳,减轻一次性缴纳所带来的负担,确保企业正常经营运作。

3. 安全防范风险: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减少企业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保证企业在演化变化时能稳定税务。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1. 分期预缴: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预计利润,选择合适的预缴比例和时间。

2. 按实际发生额预缴: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收入和费用,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进行预缴。

3. 预缴固定比例: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历史税收状况,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预缴比例供企业使用。

企业按照该比例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与企业实际利润无关。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注意事项1. 辅助核算准确:房地产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准确核算相关的经营收入和费用,并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2. 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及时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逾期缴纳可能会导致滞纳金及罚款。

3. 定期报告申报:企业需要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报告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提供相关的预缴证明材料。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 于2008年底成立。

税务部门对我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008年创建公司时发生开办费10余万元, 因当年没有业务收入, 所以账上体现亏损。

今年7月, 公司有了第一笔业务收入, 请问, 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先弥补亏损?【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 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 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 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 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 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的所得税预征与实际征收换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现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开发企业预征阶段税金处理与结转收入时的差额调整分析如下: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采用计税毛利率法更加科学、合理、合法:计税毛利率法,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已于发生的当期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只需考虑产品的计税成本问题。

当期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当期计税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毛利额—当期期间费用—当期已交税金及附加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探讨3200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探讨3200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採讨3200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的历史对比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前,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具有明显差异,总体表现为“内外有别,内紧外松”。

其中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本文仅探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相关问题)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可以通过下列对比表来说明。

二、国稅函[20211299号文件产生的变化六个统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从2021年1 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即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特别是国税函[20211299号文的出台,又明确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由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产生了变化。

(一)变化之一统一了纳税人文件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稅法》”,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一般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这意味着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不适用此文件。

(二)变化之二纳稅人适用范围的统一国税函[20211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其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釆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要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即该文件仅适用于:“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这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2、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3、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经稅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作者:李信来源:《祖国·建设版》2012年第12期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由于税收法规体系十分繁琐,使得企业都面临着一些纳税的风险。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已经处于白热化,因此房地产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收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收风险,同时提出了应对策略。

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62-02所谓的企业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没有对税收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利用或者是没有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措施进行利用,进而导致失败而需要付出代价的可能性。

引起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经济活动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纳税人认识能力低以及对相关法规掌握和理解不到位等等。

1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收风险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期,随着房地产行业投资的增长,房地产的价格也处于不断上涨的趋势中。

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要认识到主要的税收风险,并要懂得如何应对,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1.1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通常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由继承环节、保有环节以及交易环节三部分共同构成。

其中保有环节和继承环节在我国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而交易环节也在“放行”。

通常房地产企业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因此相对应的经营业务也非常复杂。

而且加工、设计、物业管理以及广告等方面的关系也很混乱。

1.2房地产企业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在房地产企业中,经常接触税法和法规的就是办税人员,由于他们的综合素质较低,造成了企业无法及时并且全面的了解相关的税法和法规。

有时由于办税人员没有正确的理解税法,这些都会造成企业的税收风险。

虽然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出现违规操作,但是因为办税人员自身的素质较低无形中就会出现逃税或者是偷税现象。

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想防止税收风险,就需要不断提高办税人员的在综合素质。

财税实务:未连续弥补亏损不等于放弃补亏权利

财税实务:未连续弥补亏损不等于放弃补亏权利

未连续弥补亏损不等于放弃补亏权利
案例:我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公司成立于2002年。

2002年~2004年一直属于房屋建设施工期,没有取得销售收入。

2004年末,公司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对外进行预售并取得销售款。

2004年所得税汇算时,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对收取的房屋预收款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并计入纳税所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文件没有明确指明这部分预计的利润额可否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均认为是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进行亏损弥补,需要以后年度结转收入和成本后才能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因此,200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对以前年度亏损申请弥补。

后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这部分预计的利润额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于是,企业在2005年所得税汇算时,决定对2002年~2003年的亏损额申请税前弥补。

但是被税务机关告知由于2004年未弥补亏损,2005年就不能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主要理由是企业未连续弥补亏损,中断弥补视为自动放弃了补亏的权利。

 我们认为,按照现行有关所得税的规定:
 1.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中弥补亏损的实务操作——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一

汇算清缴中弥补亏损的实务操作——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一
损失 二
确认 资产转 让所 得或


即 《 企 业所 得税 法 》 中
确 认 债权 清 理 三
债 务 清偿
等报 表 的公 告 》 国 年第
“ “
筹 办 费未 明确列 作长期 待摊 费用
,
的所 得 或 损 失
改 变持 续 经 营核

对预
企业 可以 在开始 经营 之 日的 当年 一次性 扣除 也可 以按照 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
,
不 得计


房 地产 开发经 营企 业 的预 计 毛
,

算为 当期 的亏 损
目中进行 归集

,
只能在

开 办费

利是否 允许 弥补亏 损 后纳 税 根据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印发
各 地在
,


弥 补亏 损 实务操 作方面 的 问题较 多 很复杂



企 业 的 以前年 度亏 损 能否从 清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办 法 的通 知
房地 产开发 企业 在预 缴企 业所 得
允许 将毛 利额弥 补亏 损后计 算应

进 行追 溯调整 并按规 定弥 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 扣除管理 办法 》 国税发
,
况进 行检 查时调 增 的应纳 税所 得额


纳税 额 四
企业 以前年 度发 生 亏损
且该 亏损属 于
,

预缴企 业所 得税 时允许 弥补 以
汇 算 清 缴 中弥 补 亏 损 的 实 务操 作

王 占伟
年度 企业 所得税 汇 算 清缴关 注 点之 一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答: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原则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五、(一)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注意事项。

1、这里所说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完成上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跟企业利润表无关。

图12、企业完成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1行“前五年度”亏损若没有弥补完,将失效(如上图1)。

3、一般在第一季度申报上年第四季度时,多数企业还没完成上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应做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再进行第四季度申报,有不同理解:比如,A公司为2016年1月登记设立,2016年前三季度亏损30万,第四季度利润总额30万,那么A公司是否可以用30万利润弥补前三季度亏损的30万(不考虑小微企业优惠的情况)?观点1:A公司可先完成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再进行第四季度申报,可以用第四季度的利润弥补前三季度的亏损,第四季度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估计很多企业做不到)观点2:A公司可直接用四季度的利润弥补前三季度的亏损,第四季度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方法可能是目前最普遍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全额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全额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全额退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课税增值税能否全额退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暂行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销售房地产投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尚未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明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事由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大型项目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缴,抵减已预缴税款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1〕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业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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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字号选择:大中小日期:2008-02-25
日期:2008-02-25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应纳税所得额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
报说明: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2、第2、3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3、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 2-3行后的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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