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60周岁以上老人可领养老金此次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为了体现国家要求的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使得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老人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对于国家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设置补缴“门槛”,参保后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计发系数相同)。
139是国家根据目前我国老人平均寿命计算出的系数,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基本可实现终身支付所需资金的平衡。
政府每年每人补贴30元12月11日,河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规定,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按年缴费,目前暂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参保人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制定。
为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河南省确定,省、市两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
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都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新农保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要求试点县(市、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县(市、区)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贴。
河南社保转移流程
河南社保转移流程河南省社保的转移申请资料折叠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折叠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折叠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折叠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河南省社保转移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河南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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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步骤
河南省省直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步骤
1、河南省省直社保和医疗保险办理地点在“河南社会保险中心”,新郑市华夏大道与郑港一路交叉口中原人力资源产业园。
原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与九如路交叉口郑银大厦已经不在办公。
2、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大门右手B幢一楼大厅,自助机进行打印,每个月只能打印3份,根据养老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打印相应份数。
3、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在一楼大厅人工窗口进行办理。
4、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临时)在一楼大厅右侧B118室进行打印盖章。
5、医保新增、域内转移、其他变更、开具参保证明、接续联系函至A幢13楼1321室进行办理。
6、郑州地铁城郊线于恩平湖或者孟庄站出站,地铁口有小三轮,或者步行约1.5~2Km。
周边没有饭店,下午上班时间为13:00,注意办理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所”)具体经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省级和省辖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规范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协调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本辖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发卡证、政策宣传、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豫人社办〔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积极构建全省一体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完善省级统筹需要,实现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便捷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政策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基金。
二、优化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经办,优化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一、申请转移
1.确认转移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
2.填写转移申请表格
3.准备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材料提交
1.将转移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至原参保地社保局
2.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获取提交材料的受理凭证
三、原参保地处理
1.原参保地社保局审核转移申请
2.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转移条件
3.出具转出证明和相关文件
四、目的地处理
1.转出地社保局将转移申请材料转至目的地社保局
2.目的地社保局接收转移申请材料
3.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目的地审批
1.目的地社保局审核转入申请
2.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3.发放转入确认和相关文件
六、转移确认
1.确认转移养老保险的最终执行结果
2.如转入成功,获取新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3.如转移未成功,了解具体原因并进行补正或重新申请
七、转移后续处理
1.更新新参保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2.定期查询和核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
3.配合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工作。
河南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河南社保异地转移流程河南的社保怎样异地转移,异地转移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异地转移的时间又是多长。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南社保异地转移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河南社保异地转移流程1、异地社保转移所需材料身份证、社保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单位办理)3、异地社保转移时限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提醒对于更换工作地的人员,可以不必急着转移社保关系,因为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不会注销,社保机构会记录并保存其缴费信息。
参保人员可在确定了退休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合并手续。
郑州社保转移流程一、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一)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凭单位证明或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欠费)后,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根据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方案,2024年开始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细则。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河南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对象
1.城镇企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2.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1.基础养老金的确定原则
基础养老金的确定以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参保时长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整比例会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测算,以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四、调整时间和方式
1.调整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一般会在每个年度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并公布。
2.调整方式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方式一般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调整后的养老金会在每个月的发放日发放给退休人员,具体的发放细则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制定。
六、调整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调整效果,相关部门会对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评估,了解调整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内和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分别是怎样的
省内和跨省养⽼保险转移流程分别是怎样的养⽼保险属于五险⼀⾦中的⼀种,五险⼀⾦属于职⼯福利。
公司聘请员⼯为⾃⼰进⾏⼯作,除了⽀付⼀定的报酬还应当给予员⼯⼀定的福利,这样对双⽅都是有好处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养⽼保险转移流程是怎样的?⼀、省内社保转移流程1、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参保⼈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保险待遇根据本⼈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责任共担原则。
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待遇⽀付责任。
2、省内社保转移适⽤对象(⼀)按照《⼴东省社会养⽼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参保⼈,适⽤本办法。
(⼆)参保⼈跨省(区、市)转移养⽼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养⽼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养⽼保险关系并存档。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养⽼保险参保凭证。
4、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在参保⼈养⽼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养⽼⾦总额实账转⼊新参保地。
5、基本养⽼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符合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续并发放基本养⽼保险⾦、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和死亡待遇等。
6、基本养⽼保险待遇计算⽅法参保⼈符合领取基本养⽼⾦条件时,基本养⽼⾦按照参保⼈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
基本养⽼⾦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
领取基本养⽼⾦的参保⼈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
⼆、跨省社保办理流程1、所需资料:(⼀)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份证号码、转⼊地社保所在银⾏名称及转⼊地社保帐号。
河南省退休政策细则
6.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险、丧葬抚恤、再就业服务、文化活动等。
6.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
6.3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活动,发挥余热,提高生活质量。
6.4加强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退休人员政策知晓度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退休人员再就业
5.1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
5.2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继续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工资收入,不影响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4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若因工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9.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信息管理与公开
10.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确保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安全。
10.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信息,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0.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退休人员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便于退休人员了解自身权益状况。
1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帮助退休人员了解培训信息和就业机会。
十三、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
13.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社区管理等公益活动。
13.2社会组织和企业应为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13.3对退休人员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对违反退休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六章扶持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河南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河南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以下是关于河南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昨天,省人社厅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解决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据河南省养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是直接受益对象;而作为劳务输出大省,我省因此受益的农民工数量将更多。
那么,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农忙时在家种地,农闲时出来打工。
在来自信阳的务工人员李勇看来,因为工作不稳定,虽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高,但要至少缴满15年,所以宁愿不参保,把钱揣在兜里。
李勇的想法,代表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理念。
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正因为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昨天上午,河南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要求,正式公布《办法》,并确定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毫无疑问,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是最大受益者。
”省养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因为,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能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
另外,河南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数量众多,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因此受益的人群会更多。
解释哪些人可申请?根据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且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申请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豫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参保单位: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畅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及业务信息,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
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
二、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问题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告知参保人待遇领取地,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待遇领取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待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详情
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详情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7月10日,河南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
根据要求: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于7月31日前调整补发到位。
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今年河南省养老金细则,发生哪些变化,算算能涨多少养老金!一、河南省养老金细则,有哪些变化?河南2023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可以简要概括为:1增2减,高龄倾斜门槛提高5岁。
——1增与养老金挂钩,从1%增至1.1%,涨了0.1%。
——2减定额调整,从40元减至35元,减少5元。
与缴费年限挂钩,从1.3元/年减至1.2元/年,减少0.1元。
——高龄门槛提高5岁2022年,河南省将高龄门槛,设置在65周岁。
比如:满65~70周岁的,涨20元。
2023年,河南省将高龄门槛提高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下的,不再增加。
70周岁以上的,以5年为一个档次,分别增加养老金。
金额标准为:25元、30元、40元、50元、60元。
由此可知:今年河南省的养老金细则,降低了工龄的单价,降低了定额增加的金额,取消了65~70岁群体的高龄倾斜,提高了养老金挂钩的比例。
也就是说,个人养老金水平高的,比原来能多涨一些。
今年的养老金上涨什么时候落地2023年养老金上涨正式官宣,也意味着2023年养老金上涨正式开启,那么,什么时候落地呢?从养老金上涨官宣到养老金上涨落地兑现,这是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的。
以2022年养老金调整为例,3月5日官宣落地,但养老金正式调整方案是在5月份公布的。
所以,退休人员还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这是因为参照养老金上调的流程,养老金上涨官宣之后,人社部和财政部制定具体养老金调整方案,然后要求各地制定本省的养老金调整细则,然后公布,养老金上涨落地进行补发。
根据养老金调整惯例,预计2023年养老金依然是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能够参与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退休人员,这是因为养老金调整范围一般是上年底之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在如今的社会中,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工作的变动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
养老保险转移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养老保障,因此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说明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转移,简单来说,就是当您从一个地区的工作单位离职,到另一个地区重新就业或者暂时没有就业时,将您在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到新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以确保您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得到延续和累计计算。
二、为什么要进行养老保险转移1、保障权益累计养老保险的待遇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
通过转移养老保险,能够将您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2、实现无缝衔接如果不进行转移,可能会导致您在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断,影响您的养老保障连续性。
3、适应工作变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常有的事。
进行养老保险转移能够让您的养老保障跟随您的工作变动而顺利迁移。
三、养老保险转移的条件1、跨省转移一般情况下,跨省就业的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以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地。
2、省内转移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具体条件可能因省份而异,通常需要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3、未就业转移如果您在离职后暂时没有就业,但户籍发生了变动,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四、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1、申请由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审核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办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确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确认情况并通知参保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05【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以及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县(市、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
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制定)。
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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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可实现省
内外办理
.cn 2010年04月19日09:10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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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
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000多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000元也没了。
”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实施对象】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人员。
近年来,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到子女所在的异地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呢?此次规定,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转移。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去异地生活后,可直接从银行领取。
不论参保者流动到哪就业,在原来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参保地。
最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简单来说,就是“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转移条件】哪些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中,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的,从我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这3类参保人员都要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流动到非户籍地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我省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此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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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外出打工者不办转移手续大家注意到,《办法》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特别对非其户籍所在地的“4050”人员做了限制。
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介绍,这是因为,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最后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对年龄做了限制,均衡社会负担。
“另一方面,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并不受这个年龄限制。
只要是河南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零1个月,也可以从外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
同样,一名开封户籍人员,从郑州转回开封时,也不受这个年龄限制。
”
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王曙辉说。
组织调动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还有一部分参保者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而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费,他们将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资金转移】12%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
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则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解读
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