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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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
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如有新增子目,须报审,并执行新增子目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最低成本价。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应当以招标文件依据,以清单预算价为基础,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施工环境及市场价格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单价水平;专项技术服务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市场价格及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招标人应当对编制的控制价进行复核,确保各合同段之间以及合同段内部类似子目单价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合理价格差异。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条款。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价超过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25%~+10%的应当视为不平衡报价,应在总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定额、计价办法、计量规范等相关文件编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要求;
(四)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据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的备查与复核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控制价发布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前,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经审定的造价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三)地材价格情况调查表;
(四)审定的设计图纸;
(五)勘查设计、监理服务及其他专项服务控制价应提供成本测算资料。
第十六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分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编制控制价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资格的符合性审查;
(二)对编制控制价采用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审查;
(三)对提交控制价的总体价格和单价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交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否则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审查意见和备查记录。发文后的审查意见
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一份回复招标人,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由招标人补齐后重新报送。招标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最低成本价和清单预算价范围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确认无误或经调整的招标控制价由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有效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无效的,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规定格式(含电子文件)一并报本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作为造价技术档案入库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