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收治标准
疾病诊疗程序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织实施。
4、认真执行事先告知制,加强与病人和家属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5、病人入科6小时内,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与病人家属进行谈话,告知病人病情的危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将采取的主要诊疗措施。
请病人家属签写《ICU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和其他相关医疗告知文书。
病人入科、收治与管理制度为了确保重症医学科(ICU)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我院ICU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 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订病人收治与管理制度如下:1、ICU向全院所有临床科室开放,只要符合ICU病人收治指征,均可入住ICU.2、病人在收住ICU前,应由原诊治科室提出,经ICU科医师会诊确认具备收住ICU的指征后,方可收住,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病人转入ICU。
3、病人入住ICU必须由原诊治科室的医护人员护送进入ICU。
病情特别危重的必须有医生和护士共同护送。
4、病人入住ICU,须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签定“ICU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5、入住ICU的病人,不论其何种原发病,原则上均由ICU科医护人员实施诊疗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
专科医生有向ICU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6、ICU病人的专科情况,由ICU医生提出会诊,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况及时对病人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7、ICU病人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仍由原诊疗科室接收回病房.如原专科病情已缓解或基本缓解,则由ICU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8、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的病人,病情缓解后,由ICU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试行)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 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医院ICU患者住院、转入和出院、转出规定
医院ICU患者住院/转入和出院/转出规定1 ICU收住程序:1.1 各专科、急诊室医师或麻醉医师通知ICU医师并开出会诊单(适于前两者)。
1.2 ICU医师会诊,认为有收住指征。
1.3 ICU医师通知ICU护士组长(TL),安排床位。
1.4 专科、急诊室或手术室护士与ICU护士电话联系,通知需做哪些准备工作,并确认转运时间。
1.5 准备完毕,ICU护士通知专科、急诊室或手术室。
1.6 专科医师或麻醉师及护士等护送患者至ICU,并行交接班。
2 ICU收住原则:2.1 按照病情的优先顺序:a 一级:病情危重,临床情况不稳定,需要加强监护和治疗;b 二级:病情较重,需密切观察,治疗方面无特殊;c 三级:住院时临床情况尚稳定,但基础差或伴随基础疾病,一定条件下可转为危重疾病,且康复的可能性减少,但能从ICU监护治疗中得到益处;d 四级:病人情况不符合入住ICU标准,但院内无其他场所可提供所需要的治疗护理;2.2 按照联系的时间顺序:先联系者优先。
2.3 按照患者场所:病房优于手术室, 手术室优于急诊室。
2.4 每天保证至少一张ICU空床情况下,方可收治符合三级、四级收治标准的患者。
2.5 以上情况有冲突时,予协调解决。
3 ICU收住标准:3.1 一级收住标准:a 呼吸衰竭(包括各种疾病伴呼吸衰竭):1)急性呼吸衰竭伴PCO2>50mmHg及PH<7.30;2)低氧血症需FIO2>50%以维持PO2>60mmHg;3)氧合指数(P/F)<300;4)需呼吸机支持。
b 休克(低血容量、心源性、感染):1)需用血管活性药物;2)需血流动力学监测;3)循环不稳定,需要IABP(主动脉内囊反搏术)和/或ECMO维持。
c 严重电解质紊乱:1)血清Na<120mmol/L;2)血清K<2mEq/L或>6mEq/L或伴严重心律失常;3)血渗透压<240mOsm/L或>340mOsm/L;4)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需普通胰岛素持续静脉应用和血糖监测。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
1.急性循环衰竭;
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
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4.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
5.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
6.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7.麻醉意外;
8.重型复合性创伤;
9.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0.各种类型休克;
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主要脏器移植后;
14.败血症(Sepsis)
15.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
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
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
3.精神病病人。
重症医学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镇巴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修订标准4.8.2.1C-2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式2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人。
一、收治范围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1.转入标准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试行)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ICU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
一、收治范围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1.转入标准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 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
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试行)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 患者收治标准
ICU 患者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ICU收治患者主要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和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包括: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者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收治标准●优先级别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重症医学科(一级)到收入重症医学科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病情危重不稳定,只有重症医学科才能提供足够的加强治疗及监护。
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持续肾脏替代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血管活性药物支持。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二级: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疾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3)三级: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变的特点,康复的可能性不大。
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常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
这类病人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四级:通常不适合收入重症医学科。
收治这类病人需要根据个别情况并经过重症医学科主任同意。
包括如下2类:低危:重症医学科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
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者、药物中毒等。
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治疗方案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等。
●疾病诊断依据疾病诊断和临床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收住ICU。
(1)心血管系统1)伴有并发症的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休克3)需要密切监测和干预的复杂性心律失常4)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合并呼吸衰竭和/或需要血流动力学支持5)高血压急症6)不稳定性心绞痛,特别是伴有节律异常、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持续胸痛7)心脏停搏8)心包填塞/缩窄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9)主动脉夹层动脉瘤10)心脏完全传导阻滞(2)呼吸系统1)急性呼吸衰竭需要呼吸机支持2)肺栓塞、肺梗塞3)大咯血4)呼吸衰竭已行紧急气管插管5)呼吸道梗阻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3)神经系统1)急性脑卒中并神志改变2)昏迷:代谢性、中毒性或非中毒性3)颅内出血并有脑疝危险4)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膜炎伴神志改变或呼吸受累6)中枢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疾病致神经系统或肺功能恶化7)癫痫持续状态8)脑死亡或可能发生脑死亡的患者拟行器官捐献的9)脑血管痉挛10)严重的颅脑外伤患者(4)胃肠道系统1)危及生命的消化道出血,包括低血压、心绞痛、活动性出血和/或存在合并症2)爆发性肝功能衰竭3)重症胰腺炎4)食道穿孔伴或不伴有纵膈感染(5)内分泌系统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发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神志改变、呼吸功能不全或严重的酸中毒2)甲状腺危象或粘液性水肿性昏迷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3)高渗性昏迷和/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4)其他的内分泌疾病如肾上腺危象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5)严重的高钙血症并神志改变,需要血流动力学监测6)低钠或高钠血症伴随癫痫发作,神志改变7)低镁或高镁血症伴随血流动力学受累或心脏节律异常8)低钾或高钾血症伴心脏节律异常或肌肉无力9)低磷血症伴肌肉无力(6)妇产科妊高症、羊水栓塞等(7)外科术后1)术后高危患者2)需要血流动力学监测3)需要机械通气支持治疗4)加强血糖、血脂、肝肾功调整治疗的患者5)需长期肠内、肠外营养的患者(大于一周)6)胃肠瘘7)胰瘘8)小肝综合症9)胃瘫、肠瘫(8)其他1)急性放射病(ARS)2)需血流动力学监测3)治疗需要重症医学科水平的强化护理4)环境损伤(光、溺水、低/高温)5)新疗法/试验性治疗有较高的风险6)药物摄入和药物过量:药物摄入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药物摄入后神志明显改变、呼吸道保护能力丧失,药物摄入后癫痫发作7)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9)重症营养不良10)多发伤,复合伤11)中毒(一氧化碳、甲醇、氨气、甲胺磷、毒蛇咬伤、百草枯)12)热射病13)席汉综合征(sheehans)14)挤压综合征15)重症病毒感染早期,如SARS、巨细胞病毒(CMV)、冠状病毒、EB病毒等感染客观指标(1)生命体征1)脉搏<40次/分或>150次/分2)收缩压<80mmHg或比患者平时低20mmHg3)平均动脉压低于60mmHg4)舒张压高于120mmHg5)呼吸频率高于35次/分(2)实验室检查1)血清钠<110mmol/L或>170mmol/L2)血清钾<2.0mmol/L或>7.0mmol/L3)PaO2<50mmHg4)pH<7.1或>7.75)血糖>800mg/dL6)血钙>3.75mmol/L(15mg/dL)7)药物或其他化学成分达中毒水平。
ICU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收治标准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外科手术患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1.高龄(>70)需全麻的三级以上手术患者;
2.术前、术中存在休克,术后心率>120次/分或仍需血管活性药物
维持血压的患者;
3.多发创伤合并肺挫伤、创伤性窒息患者;
4.术前、术中、术后存在明显低氧血症(氧合指数<200);
5.手术时间>6小时;术中出血超过1000ml;或术中输血>2000ml;
6.术前有严重的心肺疾病,如急性冠脉综合症、COPD;
7.术后患者存在窒息的潜在风险;
8.术后患者存在呼吸循环抑制或呼吸循环衰竭的潜在风险;
9.心脏术后、大血管置换或修补术后;开胸大手术后;上腹部大手
术后;
10.妊娠合并症(心脏病、甲亢、凝血异常等)剖宫产术后。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适应症:1、危重病人如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其他类型呼吸衰竭,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或高钠血症)等需要加强医疗,包括机械性通气支持、血管活性药物持续泵入、大量液体复苏等。
这类病人是加强医疗的明显受益者,收治有优先权。
2、收入ICU时病情虽然并不危重但因具有明显的高危因素,需要在ICU内进行待续性特殊监测(周围动脉或肺动脉插管),以尽早发现脏器功能改变而及时给予加强医疗,以免延误时机。
这类病人有慢性心肺或肾脏等基础疾病并发急性内科疾病或接受外科大手术,这类病人是ICU医疗的受益者,也应优先收治。
3、危重病人全身情况不佳,患有终未期心、肺等基础疾病并发全身性感染。
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并发呼吸道梗阻或心包填塞。
加强医疗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急性并发症,不能改变最终预后,并非ICU治疗的受益者。
这类病人的收治问题需由有关专科医生(副主任医师以上)与ICU负责医生共同讨论决定。
三、非适应症:1、临床确诊脑死亡;2、拒绝生命支持治疗;3、持续性植物状态;4、慢性疾病而无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5、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6、急性传染病。
四、转出标准:1、病情好转、不再需要继续监测及加强医疗或更需要专科医疗者。
这类病人转出需要ICU与其他专科之间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事先会诊、取得共识,并做好安排。
2、加强医疗失败,近期预后不佳,根据病情评估无恢复可能者:高龄,三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慢性心肺疾病、转移性肿瘤出现急性并发症,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这类病人应尽早转回普通病房,以将床位让给其他具有优先收治条件的病人。
如不能如期转出,而继续留住ICU者,则从决定转出之日起不能享受ICU公费医疗报销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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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1. 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 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
1. 脑死亡者;
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
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 5. 晚期恶性肿瘤病人;
6. 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
7. 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8. 急性传染病;
9. 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
一、心搏骤停
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
(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
1. 意识障碍;
2. 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
3. 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
4. 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
抢救;
(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
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