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锡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发改委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六条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2020年(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附件: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壹、国有企业现状和发展环境(壹)基本情况。
1.简介。
包括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说明目前国有企业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注:产权情况属性指国有企业(XX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5.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为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6.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国有企业业务构成表7.其他情况。
(二)国有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和国有企业发展关联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国有企业所于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国有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条件及和竞争对手于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国有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国有企业和国际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于体制、机制、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国有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国有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3.存于的主要问题。
二、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壹)国有企业战略定位和战略描述。
(二)国有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年度目标分解及措施(壹)三年滚动期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1.总体目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锡政发〔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发〔2017〕2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冠以“无锡”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指南和告知清单,便于申请人查询。
第六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结构、字号、行业等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含有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七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八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曾用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五)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六)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无锡市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为了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无锡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以下是根据这些条件整理的相关信息。
首先,企业需要在无锡市进行注册并合法经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范畴,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
其次,企业必须是技术创新驱动型企业。
企业需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并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研发和创新工作。
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应在同行业内达到一定的水平,并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第三,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无锡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有一定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研发实力,并愿意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领域。
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一定的比例,一般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第四,企业需要有一定的人才支持。
无锡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和培养高素质的科技人才。
企业应拥有一支技术力量强大的团队,并能够吸引和留住高级精英人才。
企业在科研人员、高级工程师等人才队伍规模和结构上应达到一定的要求。
最后,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
无锡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非常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企业需要在技术、产品、品牌等方面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综上所述,无锡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包括注册合法经营、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支持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
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将享受到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第一部分:介绍和目标1.1\t介绍本细则旨在规定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认定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1.2\t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总部企业认定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确保认定过程的标准化和准确性,并促进总部企业的发展和良好运营。
第二部分:总部企业认定的要求和过程2.1\t要求2.1.1\t总部企业必须在国内设有实体办公地点,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实力和管理水平。
2.1.2\t总部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并能够对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
2.1.3\t总部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并能够有效管理和调配资源。
2.1.4\t总部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可靠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2.2\t过程2.2.1\t申请总部企业应填写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2.2\t初步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审核。
2.2.3\t现场审核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
现场审核的内容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办公条件、财务管理体系等。
2.2.4\t认定决策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结果,结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做出认定决策。
认定机构应该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2.2.5\t认定期限和有效期总部企业的认定期限为三年,认定机构应在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的期限。
认定期限届满后,总部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部分:认定结果和权益3.1\t认定结果总部企业认定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认定和不认定。
认定即认定机构认定总部企业符合认定要求和标准;不认定即认定机构认为总部企业未达到认定要求和标准。
总部企业申报常见问题解析
总部企业申报常见问题解析目前,总部企业申报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之前未经过省级、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第二种,是之前经过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第三种,是之前经过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种情况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号入座,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2.办事处、服务站点属于分支机构吗子公司的子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吗在江阴市、宜兴市的分支机构属于市外分支机构吗办事处、服务站点不属于分支机构。
总公司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的分公司、子公司能产生营业收入,才算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子公司只要能证明是总公司控股的,就算分支机构。
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是指无锡大市以外的,不包括江阴市、宜兴市的分支机构。
3.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是什么意思答:假如无锡总公司A,有市外分支机构B、C、D。
B、C、D营业收入归A汇总纳税,B、C、D汇入A的营业收入占A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需要特别指出,B、C、D汇入A的营业收入是要在无锡市交税的,不是单纯在审计报告中将B、C、D营业收入合并汇入A计算。
4.地方经济贡献是什么意思地方经济贡献是指扣除上交国家的税收,企业(或个人)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次性税收。
5.附件2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须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盖章吗附件2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只需市税务局盖章,或提供由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证明。
6.审计报告是指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吗因上市公司审计时间较晚,可能赶不上4月30日的申报截止时间,怎么办审计报告是指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出来时间较晚,可以在5月份补交,其他材料按规定时间申报。
7.总部企业认定后有什么奖励政策吗总部企业一经认定,可按照自身情况申报总部经济奖补资金,共有四种奖励:(一)落户奖励。
无锡新区规模企业认定办法
无锡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新兴信息服务、文化创意、IC设计企业类别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文化创意、IC设计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迅速形成产业集群化、企业规模化,特制定《无锡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新兴信息服务、文化创意、IC设计企业类别认定办法》。
一、总体原则本办法的总体原则是突出重点、扶优助强,通过资源倾斜,促进规模发展。
为充分体现认定办法的操作性、导向性和调控性,科学设定规模企业标准,设置投入、人员规模、产出、税收贡献等考核内容,为确定项目优惠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认定类别(一)鼓励类企业结合《无锡市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设置软件和服务外包、新兴信息服务、文化创意、IC设计等新区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门类。
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重点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提供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电子电路设计及测试平台等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提供企业业务运作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以及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提供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的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专业技术培训等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服务等。
新兴信息服务产业,重点扶持物联网信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云计算服务、新媒体和移动互联网产业;数字网络信息产品的加工创作、核心支撑技术研发、内容平台运营服务、智能终端设计服务以及高端人才培训等。
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工业设计;动漫及数字内容产业,包括动漫影视作品的创作和发行,游戏的开发、运营,动漫游戏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和服务,动漫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等。
IC设计产业,重点扶持IC设计与IC测试。
(二)规模企业符合鼓励类企业产业目录,且注册资本、人员规模、产值(企业总收入、服务外包总收入、离岸外包总收入)、单位面积产值、人均产值、税收贡献等指标达到相应要求。
《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无锡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的说明
《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无锡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的说明《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无锡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的说明《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在8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锡政办发【2009】261号)。
现对《若干意见》和《认定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和我市现状总部经济是指总部企业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要素资源密集的区域集聚,并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发展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对突破资源环境要素制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经济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能够为所在城市带来五种良好效应:一是税收贡献效应;二是产业乘数效应;三是消费带动效应;四是劳动就业效应;五是社会资本效应。
总部经济是我国区域中心城市产业升级、品味提升的动力引擎,也是政府推进产业升级的战略选择。
最新张榜的中国企业500强“总部基地”,无锡以16家入围的强劲势头,出人意料地进入全省第一、全国第六的序列。
此次评选还有另外两个榜单——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我市有28家企业入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占全省企业入围数的41%,同样居全省首位。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有商业大厦、万德贸易等9家企业入围服务业企业500强,比去年增加了7家。
虽然这些入围企业与《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总部企业”概念不完全一致,但也说明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具有一定的基础。
2002年上海市政府就出台《上海市鼓励设立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和鼓励外资投资性公司、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2008年又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9•【字号】锡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明确如下:一、总体目标2011年,全市新增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30家,其中,引进国外总部企业13家,引进国内或培育本市总部企业17家。
具体为:综合型总部企业4家;职能型总部企业26家,包括投资总部企业4家、营销总部企业5家、研发总部企业9家、物流总部企业5家、金融总部企业3家。
二、部门责任分工(一)市商务局1.牵头做好引进国外综合型总部企业及投资、营销、研发、物流总部企业工作。
2.全市引进国外综合型总部企业2家、投资总部企业2家、营销总部企业1家、研发总部企业5家,物流总部企业1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牵头做好引进国内和培育本市综合型总部企业及投资、营销、物流总部企业工作。
2.全市引进国内或培育本市综合型总部企业2家、投资总部企业2家、营销总部企业4家、物流总部企业4家。
(三)市科学技术局1.牵头做好引进国内和培育本市研发总部企业工作。
2.全市引进国内或培育本市研发总部企业4家。
(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1.牵头做好引进和培育金融总部企业工作。
2.全市引进国外金融总部企业2家、引进国内或培育本市金融总部企业1家。
(五)市财政局1.牵头制定《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6%、7%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支持3年。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对引进总投资在10亿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22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3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39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0亿元(含)-10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7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15000万元的综合奖补。
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大,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补金额。
——对引进总投资2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35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的综合奖补;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补金额。
无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依据其长远发展战略设立,统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技术依托。
对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委(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技术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市经信委划;计工作设中心年度建术制全市技、负责编1.、负责组织技术中心的认定、核查、监督和评价等综合2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3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4划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经费下拨。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经费;1、负责检查、监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经费的管2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信委(局)、区经(三)县(市)、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和1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2、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认定后的运行情况评估、检查和3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即报即办。
无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依据其长远发展战略设立,统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技术依托。
对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委(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技术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市经信委1、负责编制全市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2、负责组织技术中心的认定、核查、监督和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3、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4、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经费下拨。
(二)市财政局1、负责落实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经费;2、负责检查、监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1、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2、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3、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认定后的运行情况评估、检查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即报即办。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锡经信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经信规发【2014】2号)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新区地经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是指在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专业维修服务、专业中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担保等领域主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拟申请被认定为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在无锡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且独立开展经营服务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自主承担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资质和能力;(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装备,拥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3)近两年企业有独立实施并完工且处于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项目。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我市总部企
业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我市总部企业认定
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2]46号),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0号),现启动2012年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请你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严格把关。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见《认定办法》。
请于8月24日(周五)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联系人:陈林峰郑岩昌电话:81821544 传真:81821533 Email:************
附件: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附件: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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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四)产业标准。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对一些特定的总部型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且对本市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总部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复核、会审、复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略)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近两年财务报表;
4.申报总部认定的企业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近两年纳税情况,申报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纳税情况;
5.第五条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文件依据;
6.申报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7.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
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8.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
9.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或者自用办公用房房产证;
10.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安全环保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按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
上述材料中,除1、4、7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或原件的扫描件。
已认定过的总部企业每年须复核,所需材料为1、4、8、10项,如其他项有变化需主动说明。
按属地化原则,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需完成纸质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经审查上报材料不齐全,要求企业补齐。
(三)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复核。
(五)会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产业主管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会审。
(六)复审。
市发展改革委对产业主管部门会审结果进行复审。
(七)公示。
经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本市原有总部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转产、更名、迁移等,不得申报新设立总部企业。
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退回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
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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