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巨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实用版)
目录
一、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背景和意义
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内容
三、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保护现状
四、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正文
一、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背景和意义
重庆市作为中国的西南重镇,其地理位置独特,气候多样,生态环境丰富,因此,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为了保护和维护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便加强
对这些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内容
《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了 45 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鱼类等各大类群。
这些
动物中,有的数量稀少,有的分布区域狭窄,有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因此,都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
三、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保护现状
尽管《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出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动物的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人类的经济活动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四、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为了保护好重庆市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其次,应该加大对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最后,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工作,以保证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整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原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沙府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为切实加强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保护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上述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枪、猎套、猎夹、地弓、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粘网、抽网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四、相关非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形确需捕获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确需驯养、繁殖的,应当依法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
现通告如下: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
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8号)《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每年十一月为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七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6
0100147000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因特殊需要而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奉节县
林业局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公民
7个
工作日
7个
工作日
否
4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行政许可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6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渝林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经2023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级办事指南。
修订后的办事指南已考虑了市、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通用性,区县只需要完善本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地点等特有要素就可以形成本单位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目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80529 实施日期:19980701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城市环境保护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七条执行和制定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因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渝农发〔2016〕242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渝农发〔2016〕242号我市自1984年实施禁渔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推动重庆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进行调整。
现通告如下:一、禁渔期从2017年起,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禁渔期内,全市天然水域禁渔。
天然水域的具体名录(含名称、起止点、涵盖范围等)由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原则予以确定后,报市农委统一公布。
三、禁止类型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确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市农委批准。
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公安、环保、工商、水利(水务)、海事、财政、社保、民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关注渔民生计,确保我市禁渔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水生野生动物生活在长江、嘉陵江、涪江等重庆市境内的河流和湖泊中,是重庆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生物资源,重庆市政府对一些关键性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了重点保护,并制定了《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水生野生动物。
这些动物种类丰富,涵盖了鱼类、鸟类、爬行动物等不同类别,它们在重庆市的水域中生活,并起着重要的生态作用。
我们来介绍几种在《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鱼类。
重庆口孵鲈、川鲈、长身梭子鲈等为重庆市特有的珍稀鱼类,数量稀少,需要得到严格的保护。
长江中的中华鲟、长江鲟、金鳞鲪等也是《名录》中被列为保护对象的鱼类,它们是重庆市水域中的重要物种。
除了鱼类,重庆市的水域中还生活着大量的水鸟,其中一些鸟类也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白河苇鸡、水凤凰、塘鹬等是重庆市水域中的常见水鸟,它们在湿地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珍稀鸟类如白脸琵鹭、黑鹳等也被列为《名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它们是重庆市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代表。
【仍需完善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护环境,爱护这些生态系统中的水生野生动物。
不乱扔垃圾,不乱倾倒废弃物,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也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支持环保组织等方式,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做出贡献。
在未来的工作中,重庆市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监测手段、加大对违法猎捕的打击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重庆市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共计1133字】。
第二篇示例:第一种是华南虎。
华南虎是中国特有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种。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第一篇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你知道吗,咱们重庆那可是个神奇的地方,有好多可爱又珍贵的野生动物呢!就比如说,有那萌萌的小熊猫。
哎呀,它那圆滚滚的身子,毛茸茸的大尾巴,简直太招人喜欢啦!还有猕猴,这小家伙可机灵着呢,上蹿下跳的,充满了活力。
再说说红腹锦鸡,那一身漂亮的羽毛,五颜六色的,就像穿着一件华丽的衣裳,走起来那叫一个威风。
还有黑叶猴,它们在树林里穿梭,动作敏捷得很。
这些野生动物可都是咱们重庆的宝贝呀!咱们得好好保护它们,不能让它们受到伤害。
比如说,不要去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不要乱丢垃圾污染环境。
要是看到有人伤害它们,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制止。
保护这些小可爱,就是保护咱们重庆的生态环境,让咱们的家园更加美丽和生机勃勃。
让我们一起努力,给它们一个安全、舒适的家!第二篇嗨呀,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讲讲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重庆的大山大水里面,藏着好多让人惊叹的野生动物呢!像穿山甲,虽然它看起来笨笨的,但其实可厉害啦,能在土里打洞。
还有白鹇,那优雅的姿态,就像个小公主。
还有金雕,展开翅膀在天空翱翔的时候,简直帅呆了!云豹也是很特别的存在,身上的斑纹就像一幅神秘的画。
咱们得知道,这些动物可都是大自然的精灵。
如果没有它们,咱们的世界会少了很多乐趣和色彩。
所以啊,咱们不能随便去捕捉它们,不能砍了它们住的树,也不能弄脏了它们喝水的小河。
要多宣传保护它们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的队伍中来。
大家一起行动起来,让这些野生动物能自由自在地在咱们重庆的土地上快乐生活。
说不定哪天,你在山里走着走着,就能和它们来一场美丽的邂逅呢!那该多棒呀!。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铜府〔2017〕2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正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铜府〔2017〕23号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铜梁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有效期5年,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0.07
•【字号】渝府〔1998〕166号
•【施行日期】1998.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的通知
渝府[1998] 166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 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巨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重庆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
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鲜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区县(自治县),对鲜鱼的保护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猎捕管理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
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
猎捕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
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八条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严禁非法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
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它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加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饲养场、驯养繁殖场、科学研究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
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运。
出区县(自治县)的准运证和出市境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市境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野生动物运输情况,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移送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许可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申报下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其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分别依照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死)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一)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