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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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购物的过程中,代购走私现象也日益严重。

代购走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代购市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

二、代购走私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代购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非法渠道将商品从一国带入另一国,逃避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2. 特点(1)逃避关税:代购走私行为通常涉及逃避关税,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吸引消费者。

(2)非法渠道:代购走私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如邮寄、携带、跨境快递等。

(3)隐蔽性:代购走私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三、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对代购走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代购走私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对代购走私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走私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走私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如何处理走私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划分走私犯罪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资金和人员非法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

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走私犯罪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轻微走私犯罪是指走私数额较小或者危害较轻的行为,如个人或者少数人员从事的走私活动,数量较少,影响较小。

一般走私犯罪是指由大量人员参与的走私活动,走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危害较严重。

严重走私犯罪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走私数量极大,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二、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分为三类: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稀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其中,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一般走私行为和严重走私行为则由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有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走私犯罪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走私犯罪行为的严格惩处。

对于走私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严格打击,不能姑息和纵容。

针对不同的走私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制度,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犯罪行为是跨境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一)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

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

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

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包括两种情况: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如何计算走私罪罚金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可以按走私论处的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等。

关于什么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1、可以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2、物品的;3、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的行为有哪些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等都可按走私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10.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02.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十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二章计核程序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8.12•【文号】法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0号)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法释〔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罪量刑标准

走私罪量刑标准

走私罪量刑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私自运输、邮寄、携带、转移货物,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超越进出口限额,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口、进口许可证、审批手续,进行非法出口、进口货物的行为。

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进出口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对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走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走私的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判断走私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走私的货物种类越多、数量越大,其犯罪性质就越严重,判刑也就越重。

其次是走私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走私行为是出于谋取私利、牟取暴利的目的,其犯罪性质就更加严重,判刑也会更重。

再次是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走私行为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就会更重。

最后是犯罪分子的自首和悔罪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自首并且认罪悔罪,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来说,走私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法院一般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走私犯罪,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法院还会根据走私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情况进行量刑,酌情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走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走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走私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情况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讲走私犯罪立法

第五讲走私犯罪立法

(三)走私个罪之间的刑刑关系诸多不 协调现象。
一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核材料罪之间的不协调。 二是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与走私珍稀植物罪之间的不协 调。 三是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名存实亡,司法实践中鲜有判决案 例。 四是走私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保留死刑,而运输伪造货币罪最 高刑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 药罪最高刑为死刑,和走私武器弹药罪最高刑死刑一致;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最高刑为死刑,和走私核材料罪最高刑 一致; 五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之间 的不协调,前者最高为无期徒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
五、 1997年刑法修改后走私犯罪立法轨迹: 犯罪化与逐步避免重刑化倾向
1、犯罪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扩大走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000年《解释一》第6条第5款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 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 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 上将知识产权纳入了走私罪的犯罪对象中。2002年《意见》 中第8条意见:“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 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四》 将走私固体废物罪变更为走私废物罪,犯罪对象从固体废物 扩大到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刑法修正案(七)》走私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 制品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 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 。“蚂蚁走私”入法规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也就是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出口、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相关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口、进口货物;二是逃避海关监管。

出口、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物理行为,而逃避海关监管则是指对海关的监管措施进行规避,包括不申报、虚报、漏报货物等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能构成走私行为。

其次,走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物的数量、价值;二是走私行为的情节;三是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货物的数量、价值是判断走私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数量大、价值高的走私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

走私行为的情节包括走私手段、走私目的、走私组织等,这些情节会影响到刑法对走私罪的认定。

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走私行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社会危害越大,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对于走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构成走私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对于走私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货物的数量、价值、走私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走私行为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自觉抵制走私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走私罪是指以非法或未经许可的方式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货物或资金转移或运往国内外,以便逃避国家的监管与税费等法律规定,并获得非法利润的违法行为。

走私罪在很多国家都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1.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在大多数国家,走私罪受到刑法的法律规定和制约。

以中国刑法为例,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范围。

根据该条款,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构成走私罪:一是以非法方式进出口货物;二是目的是逃避国家监管和征收的税费;三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而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和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程度,走私罪的刑罚也有很大的差异,轻者可以处以罚款,重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走私罪在国际刑法中也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打击。

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签署了许多关于打击走私罪的协定和条约,并建立了共享情报和协调行动的机制。

这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仅是为了保护各国的经济利益,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

2. 走私罪案例分析2.1 中国的走私案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消费市场之一,也是走私犯罪活动的重灾区之一。

2019年,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一批重大走私案件。

比如,某走私团伙为了逃避征税,将大量从境外进口的奢侈品偷运至境内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在这些案件中,走私团伙利用技术手段和贸易渠道的漏洞,违规进出口商品,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2.2 国际的走私案例除了中国,世界各国也频繁发生走私犯罪案件,违法分子借助国际间的贸易渠道和金融体系漏洞,进行非法走私活动。

例如,2018年英国海关在多个港口查获了大量走私的鸦片和毒品,揭露了一个跨国走私网络。

这些案件说明了走私犯罪不仅局限于某一个国家,也突显了国际合作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的重要性。

3. 打击走私犯罪的措施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07.01【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罪的法律规定

走私罪的法律规定

⾛私罪的法律规定
⾛私罪——依照刑法修正案⼋[1]第⼆⼗六条修改:
⾛私罪⾛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国家禁⽌出⼝的⽂物、黄⾦、⽩银和其他贵重⾦属或者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研究起草这⼀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

第⼆,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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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系选择性罪名,走私任一物品即按其行为特征适用罪名。

四、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

五、关于本罪的共犯和数罪并罚,《刑法厂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均有规定,请综合分析。

后面走私罪一节中的各罪名同此,不再赘述。

六、武器、弹药的种类,请另查阅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和《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七、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不适用本罪,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八、司法解释对走私枪支散件也作了规定,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1995年的解释原为50件,根据技术的发展作了修改。

走私核材料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

其中: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

但不包括:(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

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

但不包括:(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说明]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走私假币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

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

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

具体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

比1994年的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中,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

走私文物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一、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

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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